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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路径,不利于法制统一。回顾新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向"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靠拢的改革节点及其不足,结合行政诉讼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就会发现,把扩大行政诉讼选择管辖的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接起来,是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捷径,利于法制统一。该路径不仅具有修复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的意义,还具有协调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的关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权行政化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我国各地开展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主要目的是解决人民法院难以独立受理和公正审理行政案件、防止和排除不当行政干预等长期以来严重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是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我国要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并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成果固定下来,为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化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制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平台。但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看,在管辖依据、案件标准、类型、数量以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需要系统地予以完善。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实际,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本文建议加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管辖审级、管辖标准以及人财物制度等,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遵循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当事人意愿和法院意志相结合、诉讼便宜与审判力量相适应等原则,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条件,赋予原告诉讼管辖的选择权,完善异地管辖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案件数量不足、法官队伍不稳定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试行实践表明,该制度具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培育行政审判队伍、提高行政审判水平的积极意义。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既是一种改革探索方法,也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应该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新的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规则指引,试点模式不统一;司法资源匮乏,试点进程步履维艰;审判能力不足,行政审判专业化受阻,等等.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能闭门造车搞改革,有必要用我国本土资源同化、整合国外有益经验,将地域管辖集中化、案件审理类型化和行政法官专业化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三个向度,从而逐步完善我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已经达成共识的情形下,管辖问题的改革不仅要考虑保护相对人私人利益,同时也要注意保障公共利益。对三种管辖模式利弊分析后,“对于涉及私人利益的行政案件施行异地管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施行提级管辖”的思路,更能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的界定 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制度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判的案件,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指定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9.
随着北京、上海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职能管辖范围基本明确化,案件办理逐步正轨化;机构设置不断科学化,业务人才不断专业化,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化。但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仍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立法较为滞后,层级设置不合理,案件管辖规划不科学,机构建制不明等瓶颈。为促进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体系,要从明确法律地位、建构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着手,全面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政策,促进权力跨行政区划落实落地。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同时,还规定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为法院进行协调活动留下一定的空间.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已经提上了行政诉讼改革的议事日程.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域外的理论与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我们需要从行政审判的现实出发,了解行政案件协调的现状,借鉴域外的理论与具体制度,建构我国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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