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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因某医院侵害了我的名誉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除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判决医院赔偿我15000精神损失费。最近,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我丈夫提出这笔精神损失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认为,这笔精神损失费是因为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所以应归我个人所有.请问.这笔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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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就在学术批评网上看到了天津语言学会揭露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先生造假的报道.由于时下在学术界以及其他各界"贾哥""李鬼"太多,见怪不怪,除了感到沈先生敢于全盘照搬别人的作品胆子确实不小以外,并未有其他特别的想法.2005年初,又从学术批评网上读到<天津日报>1月10日的报道:"学术批评:造成名誉侵权?净化学术风气?",说沈先生已以"侵犯名誉权"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天津日报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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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究竟有没有“骗子”?——对语言学界第一大诉讼案的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1995年 11月 18日 ,平地一声惊雷 :北京《汉字文化》杂志社副社长兼副主编徐德江先生一纸诉讼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状告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语言学理论教研室教授 ,著名语言学家伍铁平先生在西安外国语学院《外语教学》杂志 1995年第 2期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批评徐为“学术骗子”的说法 ,侵犯了徐德江的“名誉权” ,要求伍铁平及《外语教学》杂志编辑部的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西安外国语学院二被告为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损失费人民币 2 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6年 1月 16日正式受理了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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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行径被曝光后,又状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权"一案引起天津市乃至全国学界的极大关注.天津各所高校主持正义的广大学者,无不坚决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正义之举.2005年1月,当天津学者得知剽窃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学术批评网等相关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900元及相关费用"(<天津日报>2005年1月10日报道)的新闻报道后,认为沈氏深陷迷途却不知返,<求是集>剽窃事实铁定,剽窃者却要和揭露者对簿公堂,这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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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始终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 0条已明确规定 ,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而对侵犯公民“四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范围则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仅就侵犯公民“四权”以外的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生命权是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权或犯罪行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必然给死者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有损害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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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王某外出办事搭乘我的出租车,车行至一 路口拐弯时突然撞上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 头部及右眼部因碰撞而受伤。交警对现场勘验、检查后 认定,小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而我无责任。事后,王 某要求我赔偿他因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王某正准备起诉我。请问,他要 求我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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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偿,就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赔偿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赔偿,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也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一、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法院赔偿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法院赔偿法律关系的享有赔偿权利和承担赔偿义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法院赔偿的请求权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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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只要行政被管理人受到损害就发生行政赔偿。各国法律都规定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拟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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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保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4):33-40
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的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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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父母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案中,法院判决某公司应赔偿我们46万余元,但该公司一直不肯支付。据我们了解,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法院要我们提供账户,但我们实在是无法查找。请问该怎么办?吕志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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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将上述侵害归类于精神侵害,所谓要求赔偿是指物质赔偿。但公民和法人遭受精神侵害,有时伴有直接物质损失存在,有时并没有直接物质损失发生。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达于何种程度,或者在什么情形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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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在某家政服务公司打工。上个月的一天,受家政服务公司指派,到万某家打扫卫生。在擦窗户玻璃时,不慎从二楼摔下,万某立即将我女儿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政服务公司。在支付医疗费时,万某与家政服务公司发生了争执。万某认为我女儿的医疗费用应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而家政服务公司则以我女儿是在为万某服务时受伤的,拒绝给付医疗费。女儿治病要紧,我就东借西凑支付了所需的3500多元医疗费用。这笔钱在我们农村不是小数目,请问,我该找谁赔偿这笔医疗费? 读者丁云峰你们所花去的这笔医疗费应由家政服务公司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