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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从2001年5月开始,我在北京某报社从事编辑工作,每年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单位没有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1月,单位以我与单位没有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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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是一家日资公司的员工,从2002年4月起入职该公司,公司每年年底都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我从事采购工作。2008年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4日签订的。2008年12月21日,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向我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可是我还想在公司继续工作。请问:公司向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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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今年24岁,在某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与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明年准备与男朋友结婚。2007年12月,我因怀孕向单位请假做人流手术,术后医生建议我休息一周。但是在我请假期间,收到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们以我未婚怀孕、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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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明荣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2-74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椐法的规定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忽视了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了劳动争议,影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法的这一目的,应加强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应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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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定是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保障职业安定的基本制度不可动摇。稳定不等于僵化,灵活用工不等于短期用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灵活用工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应妥当平衡劳动者职业安定与企业灵活用工的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基本合理,但解除条件则略显严格。未来应适当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并更多的采用经济性手段限制解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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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未来劳动合同的主导,<劳动法>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但实践中并未能发挥其效用.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重大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有一些细化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订立到解除都有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仍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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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咨询:去年8月,我与晓霞等5个姐妹来到这家公司工作。在今年初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发现还没有结婚的晓霞怀孕了。晓霞曾多次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公司不要声张此事,并表示愿意做好善后处理。但公司还是很快与晓霞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与晓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晓霞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经公司讨论通过,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晓霞未婚先孕就应该解除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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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数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提供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只是签名,其他内容都空着。我不同意,公司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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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Z2)
在许多法律规范中常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最后一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都提出了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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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功能定位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姝玲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33-37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强制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功能。由于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其立法初衷不能实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当确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同时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辅之以完善失业保险等制度,以实现劳动荚系的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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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浪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54-56
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但是当事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随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概念的区分,劳动关系多种证明手段的运用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力度将趋于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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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引起了社会上的较大争议。本文就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解除和终止进行论述,以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仍有几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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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所在的社区原来是一个单位型社区,企业减员增效后,很多职工与单位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些协解职工回到社区后,心里一直很不平衡,总觉得与在职人员相比亏了,有的非在职党员经常发牢骚、不参加组织生活,对社区工作也很漠视。请问,对这类问题,全国其他单位型社区有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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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清劳动合同的要点1.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和增加条款之分。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可以增加的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如试用期条款、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2.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约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有效。但要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也可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就一定是无效的吗?并不一定。从法律上说,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才会无效。在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未约定的内容进行协商,或参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国家劳动部门有关标准来执行;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由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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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125-127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新创,在外国法律及我国原来的《劳动法》中早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符合中国客观的政治、经济现实,不仅仅只对劳动者有利,对用工单位也是有利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