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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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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瑞杰 《学术交流》2023,(10):88-96
牵连犯不同于吸收犯。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实质触犯异种罪名,是罪数论中的实质数罪和竞合论中的真正竞合,判决书应当对其宣告数罪。即便承认牵连犯概念、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也应肯定轻罪主刑最低刑的封锁作用乃至并处轻罪的附加刑。中国学理、实务承认牵连犯概念的做法缺乏充分根据。中国刑法总则不规定牵连犯,因此,只要刑法分则不对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犯罪如何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  相似文献   

2.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都要考虑行为的公共危险性。醉酒驾驶应考虑情节,而不应一律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实质是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及相关酒驾肇事的立法缺陷,一是醉酒认定标准单一而有失科学和公正;二是只有两种行为类型,造成刑法对同类高风险行为评价失衡;三是罪名归纳与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对酒后驾驶处罚的阶梯档次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想像竞合犯,亦称观念的竞合。在日本、德国和;日中国以及台湾的理论界,有称其为想像的数罪的。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则多称其为想像并会犯。称谓虽有不同,但定义基本一致,指的都是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行态。对于想像竞合犯.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做了明文规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瑞士刑法第68条、保加利亚刑法第23菜等等。我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72条曾规定:“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个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前一种情况就是想像竟合犯。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未规定想像…  相似文献   

5.
康毅  杨桦 《社科纵横》2004,19(1):61-62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应如何界定 ?本文从国外及我国法学界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 ,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危险犯的特征及其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7.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8.
方加亮 《社科纵横》2009,24(12):71-73
《刑法》第262条之二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犯罪。将这种新增的犯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不妥,其保护法益不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而应当是一种社会管理秩序。为了充分此种犯罪的立法价值,在类罪归属上应将其纳入《刑法》分则第五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9.
杨加明  杨小兰 《社科纵横》2010,25(8):57-60,70
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法院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拒不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裁判义务应当入罪;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拒不遵照上级法院裁定审判不应入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作为司法执行机关,其拒不强制执行裁判应当入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10.
徐跃飞 《社科纵横》2007,24(4):33-35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宜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符合转化犯的特征。现行刑法典对刑讯逼供转化犯的设定,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刑讯逼供罪危害性的重视,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宜按结果加重犯论处,并应对我国刑法典第247条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刻不容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非常典型的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新修改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标准,即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本罪。在实践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其罪名并没有调整,由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产生,其也罪名应该予以及时变更。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结合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愈加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固然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对于何谓"使用"公款及选择何种路径分析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理论界尚缺论证。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解释主要采用的是语言分析的方法,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一词进行阐释和剖析,既保证了刑法解释体系中文义解释的最高位阶地位,又能正确地探求法律意旨。"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法律规范中的基本要素和细胞,应界定为"交换",既包括价值方面的交换,也包括符号方面的交换。用"交换"来表达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符合刑法规范科学性、合理性、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使规范用语的边缘扩展变得明晰。  相似文献   

13.
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对自然犯而言,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实质上,即便是法定犯,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奈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因此可以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最低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14.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以孙伟铭案为代表的刑事判决凸显交通肇事罪罪与罚的困境,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危险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我国刑法中已规定有交通肇事罪,无须再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过失危险犯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危险驾驶入刑存在执行难题;如果危险驾驶入刑,那么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将上升至无期甚至死刑,这与原有的刑罚体系不相融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若将危险驾驶入刑.有以刑罚处罚取代行政处罚之虞.在不修改现行刑法前提下,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扩大的司法解释更为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6.
论“见危不救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国内某杂志刊文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个犯“见死不救罪”的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因该消息不实,发布者受到了批评。然而,该“新闻”刊出后,许多人信以为真而拍手称快,这反映出社会对见危不救现象的憎恨。对此,笔者不妨谈些浅见。 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 在日常生活中,见危不救现象屡见不鲜,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表现有三: (一)败坏社会风气。见义勇为、互助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被讴歌和提倡。相反,见危不救则完全违背社会公德。若任其泛滥下去,必然败坏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17.
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18.
在行政犯的违法判断方法问题上,学界共识在于其应当具有一定独立性,差异在于基本认识和展开路径不同。在既有方案中,以消极个人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法益还原论并不合理,其未能正视集体法益的独立价值且在解释论层面缺少解释依据和明确方案。应借鉴并改造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行为规范层面,借助构成要件目的划定具有一般预防必要性的注意规范的范围;在制裁规范层面,考量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排除不具有法益侵害类型性的行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承担起沟通前置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纽带作用,立足于刑法的目的和机能,对前置法规范进行合理筛选和附条件转化,从而补足行政犯构成要件的意涵,科学地划定行政犯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9.
《社科纵横》2017,(6):102-106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学界就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不同主张。本文将对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阐述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20.
文永辉 《社科纵横》2010,25(3):46-49
近期的一些案例表明,环境刑事案件有重判的趋势。但是,加强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防患于未然更加的重要。文章论述了加强环境刑法预防功能的必要性,认为环境刑法应规定危险犯和行为犯,扩大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适用范围,在环境损害因果关系上采"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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