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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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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权利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但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生态平衡权、环境资源共有权、环境生态人格权、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子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环境权利主体,明晰环境权利客体,将环境权利载入宪法,从而使环境权利司法与立法互动,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相似文献   

2.
环境权新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邹雄 《东南学术》2005,(3):134-143
笔者从界定原则、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主体等方面对环境权的界定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从而得出结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法律权利.除自然人外,法人、国家、非人自然体都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环境权的权能是一个动态的体系,目前可以包括日照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景观权、环境参与权,其中环境参与权是其核心权能.  相似文献   

3.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自然人环境权又是环境权体系中一项最基础、最重要的环境权,对个体环境权的保护,是实现整体环境权的基础。自然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与程序性自然人环境权。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是一个由多种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它包括环境人格权、环境需求权、环境安全权、环境经济权和环境精神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从法律上确认、保障实体性自然人环境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工作环境权是劳动者享有的能够保障其安全和身心健康和谐与愉悦的权利,是对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的丰富和发展。权利内容包括获得基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参与决策权、知情权、避险权、拒绝权、培训权、职业灾害补偿权等权利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工作环境权的基本理念。工作环境权理念的确立,对于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丰富劳动权的内容,倡导社会法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杨松才 《学术界》2007,1(6):282-286
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散见于一系列人权公约当中.它分散在与政治权利有关的人权公约中,也存在于同经社文权利相关的公约中.在与经社文权利相关的公约中,它体现为健康环境权、过得去的工作环境权、过得去的生活条件权和与健康有关的环境权.这些权利的存在,揭示了人权与环境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适当的环境,良好的环境能够让人权得以更加充分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制度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的缺失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权是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权利主体,农民参与生态权维护有利于实现环境正义.提高环境效益.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关系不清晰、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边缘化、农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缺失以及农村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等制度的原因,造成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生态权严重缺失,农村生态保护主体严重缺位.因此,需要从立法完善、参与权的确立、信息公开、利益驱动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切实保障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重享良好的生态权.  相似文献   

7.
面对生态退化、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全球性问题,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权的享有是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本文以环境权为中心,兼对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义务和环境法制进行初步探讨,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环切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是指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国家赋予公民在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享有的权利系统。它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包括生活环境权、工作环境权和旅游环境权三项子权利。生活环境权是人们应具有的基本生存权。生活环境的恶化,将直接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们可以防止拳头、匕首和枪弹的袭击…  相似文献   

8.
蒋亚娟 《理论界》2007,(2):159-160
厘清现行环境利益的分配格局,通过新的环境文化的培植和权利、义务的设计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性关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环境权本身就是国家和公民进行环境利益分享的法律分配方式。环境权可以定义为公民享有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权利,分为公民全体环境权和公民个人环境权。公民全体环境权以国家公平分配环境权的义务相对应,而公民个人环境权与其他公民的尊重义务相对应。  相似文献   

9.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0.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 ,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 ,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 ,而环境权是自得权 ,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这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 ,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学者们所讨论的国家环境权其实是国家对外的主权和对内的环境管理权 ;而所谓“公民环境权”实际上是享受、使用生产生活环境的民事、行政等权利和参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 ,而不是环境危机时代新生的属于升华期人权的人类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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