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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 毫秒
1.
泛珠三角区域区际往来密切的现实呼唤建立新型的区际争议解决机制。现有的司法制度和泛珠三角区域现有的仲裁机构已经不能适应区际合作交流的新形势。有必要建立以处理泛珠区域合作争端为吼标的专门区域仲裁制度。可根据《“9+2”框架协议》制定《“9+2”争端仲裁框架协议》、设立专门的“9+2”争端仲裁中心,解决泛珠三角区域争端仲裁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及其协调、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这此都是建立该区域仲裁制度的基本因素。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基于《ICSID公约》而产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寻求争端的合理有效解决提供了可能。但是,ICSID仲裁不仅需要国际法上的制度,也需要国内法上的有关制度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国家豁免的问题。所以,ICSID缔约国有必要制定与《ICSID公约》相配套的国内法,尤其是有关国家主权豁免方面的立法,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3.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4.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间,沿线国直接投资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结构持续多元化,但也有若干项目由于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矛盾而被迫中断。“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可以效仿国内法中的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入程序上的强制性来扩大调解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发挥其比投资仲裁更为经济、灵活、有助于合作关系修复的优势。强制调解制度并不会改变调解作为ADR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和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双方同意。“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引入强制调解制度时,应该选择适当的路径,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磋商、仲裁、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通过程序规则衔接,着眼于一整套高效、灵活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仲裁是处理气候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气候监管冲突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传统上,投资仲裁存在投资者保护偏好,且仲裁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存在脱嵌.在解决此类争端时,仲裁庭主要面临投资保护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法律选择适用冲突、气候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标准判断模糊、气候监管政策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冲突、气候变化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为使投资仲裁发挥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仲裁庭应该对传统制度偏好进行逻辑修正,更多地将气候变化协定纳入实体裁决考量范畴,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正当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6.
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手段的需求和选择.但由于存在着主权豁免因素,从而导致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困难重重.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端的有效解决是公认之理、应有之意,争端双方均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得出的结论.当国家以私性主体身份从事商事行为时,执行针对其私性财产所作出的某项仲裁裁决是逻辑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相对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文章根据调查,吸收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合理成分,结合司法实践,设计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听证程序,以期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完善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8.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9.
针对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通过分析CEPA的性质,并借鉴其它戡经济组织以及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各州之间的争端解决途径,提出CEPA的争端解决只能立足于构建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进而提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并主张CEPA的争端解决程序应包括协商、仲裁、执行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10.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12.
国际投资仲裁能否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执行。而仲裁裁决得到法院执行的前提之一是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国际仲裁庭取得管辖权需满足双重同意。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对该项通知是否构成条约的保留及其效力,学理上争执激烈。2007年“Saipem诉孟加拉国”仲裁案对中国缔结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首次引入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机制,对完善投资保护制度及促进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其设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争端的协商解决以及东道国利益的维护。但是,其弊端表现在全面接受ICSID管辖权以及宽泛定义"投资"、准据法难以确定、对仲裁裁决监督等方面。投资仲裁机制有必要在实践中得到逐步的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结合两岸投资关系的发展,围绕两岸当局之间的投资争端,探讨建构可行、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争端解决方法体系。谈判与协商方法是当前解决两岸投资争端的主要方法,自应大力改进,善加运用。调解方法可以成为两岸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方法。通过健全调解组织、丰富调解依据、完善调解程序,且与调查方法结合运用,调解方法的效果应可乐观。两岸还应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促成仲裁方法在两岸投资争端解决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5.
2009年6月30日,台湾当局颁布《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这标志着海峡两岸投资领域长期以来的“单向性”特点即将开始向“双向性”转变.双向交往的增多必然带来争端的增多且其复杂性的增强,与之前的“单向性”投资中主要涉及私人间争端相比,以后的投资争端将会逐渐延伸到私人与对方政府间以及双方政府间,因此构建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仅涉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私人与对方政府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事实认定”问题予以论述,认为一定范围内适用 《ICSID附加机构规则》的相关规定将是良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禁止仲裁令是一国法院干预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工具。禁止仲裁令相关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授予法院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空间,法律的不确定和司法判例的不一致又导致对其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尽管争议尚存,近年来在单边主义、投资保护主义和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和管制权等思潮作用下,禁止仲裁令正被日益频繁地使用;伴随禁止仲裁令的兴起,传统上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态度已在悄然转变。面向未来,法院可能对其发布禁止仲裁令的条件施加若干限制,但不会否定该种权力,禁止仲裁令很可能成为当代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一个永久性特征。禁止仲裁令也将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产生诸多影响,如限制或阻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受到因违反禁止仲裁令导致的法律制裁等。对此,我国企业须积极采取策略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7.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2017年上合组织接收印巴加入实现了首次扩员。扩员后的上合组织内部成员间争端显著增多,且上合组织尚无解决争端的机制,上合组织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已是当务之急。结合解决国际争端常用方式的特征和上合组织具体情况,上合组织可以灵活采用政治方式、国际仲裁方式和混合方式解决其内部争端。从机制建设上看,上合组织可以建立贯穿争端解决始端、中端和末端的“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机制,即争端预防机制、争端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预防机制旨在预防成员间的分歧争端化,而管控机制则能有效避免争端冲突化,解决机制则致力于争端的最终解决。“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对上合组织意义重大,有该机制的“护航”,上合组织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相似文献   

19.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报复制度是WTO最后的贸易救济手段,报复程度的高低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和救济力度。在决定报复程度时,仲裁程序、仲裁应遵循的规则、仲裁裁决的目的以及仲裁员的职责、方法等问题在报复措施裁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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