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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6,(20)
集体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自愿联合成独立主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就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进行谈判而形成的宏观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是劳资团体对等谈判达成协议的结果。劳动者联合组成工会的权利之法律依据是《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结社权~①和《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团结权~②以及《工会法》所规定的职工自愿联合的权利。~③但仅有集体合同制度规定~④而无独立主体之间的利益实质博弈,只是形式上或者纸面上的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建立工会独立性保障机制,落实劳动者的团结权、谈判权、行动权及正确发挥公共机构的平衡作用,引入工人代表制,切实保障实质集体劳动关系的运行,才能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使劳、资、政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进而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应注意与《宪法》《劳动法》相关条款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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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必要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仍然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难以做到依法正常启动。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应加入对集体协商的强制性规定,要坚持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为确保集体协商依法正常启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必须对回避和拒绝集体协商的责任方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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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国实践及其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从理论上讲,工资集体协商是处理资本与劳动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现实中由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还存在种种问题,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关系并不平等,因此,有必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这是现代民主与公正在工资收入分配上的综合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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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伴随中国劳动立法不断加强,劳资矛盾也不断加剧,特别是近期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纠纷事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当前我国处以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深层次的劳资矛盾逐步凸显。集体谈判制度的功能在于最大程度上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实施集体谈判能有效解决劳资矛盾,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建立劳资和谐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