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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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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的法规,不难看出,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调解、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这种状况下,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效果不佳,存在着诸多的负面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缺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实际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本文拟就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缺陷和完善进行探索与研究.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农村现行土地政策进行了思考 ,对以“家庭联产承包到户”为主要模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和家庭承包体制与现代农业、与农村社会保障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因素进行了表述 ,以图摸索出今后农村土地政策的走向。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依法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用的用益物权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涉及用益物权问题,又涉及到债权问题.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纠纷为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尽管政府力图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这种关系却处于经常的变动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民与集体和国家(政府)之间的利益争夺。而现行的制度又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频繁变化提供了空间。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反映;是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内在要求。然而,从实际调研情况看,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是不平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也是比较低的。如何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低水平的市场化流转困境,顺利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已成为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安徽省部分市县的实地调研,并在大量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运行过程及趋势;粗浅而非全面地勾勒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制度框架和理论要点。以期能为拓展研究思维提供帮助,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问题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此也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当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研究应当摆脱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成果相互抵牾的困境,构建一个被各学科共同接受并且逻辑一致的理论分析框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而收益分配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地租理论可能会为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9.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10.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土地物权,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必须依法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的边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底线不能突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将给农民带来巨大的红利,必须尽快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相似文献   

12.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目的,研究了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首先提出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保障,重点指出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最后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经营权合理流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土地权属的争议也开始大量涌现。在调研乡镇,按照纠纷主体划分,当前的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争议、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以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在某种程度上,三种类型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因此,土地纠纷的化解既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一种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14.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改革是近二三十年来国内外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外包什么、如何管理外包合同、外包效果如何、什么因素影响外包效果等主题展开相关研究.而国内学者则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现有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仍然存在着盲点与空白,而这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预留了空间并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15.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轰轰烈烈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包产到户,不是土地承包,土地是作为生产资料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土地具有稀缺性、气候性、位置性,是一种不动产,其经营方式应是租赁经营。土地承包实际上就是平均分配土地,不是经营方式,其使用价值终结,没有延续性。农村土地应实行租赁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租赁法,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的新型农民和从事农业的企业家,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发展农村专业化分工。  相似文献   

16.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员间的争端,然而CAFTA的成员除老挝外均为WTO成员,这就意味着WTO对CAFTA大部分成员间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WTO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费用,当事方对争端的控制程度、适用法律,上诉、争端解决的时限、执行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中国在涉讼时应立足于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诉讼场所.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是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制度条件。“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成为未来农地流转的基础模式,即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现土地的“成方连片”,农户对承包权的保有以实现财产性收益。从法理上,以“经营权流转”为基础的流转方式能够适应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业股份合作社、土地信托等典型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也能够化解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土地流转与农民失地这一矛盾。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地被征用,出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因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界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保护与政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研究了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和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指出了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界定了农村土地税费最高边界,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农村土地纠纷及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各种违约和侵权的根本原因是机会主义行为,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保护的就是乡政府和村委会滥用的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20.
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网络交易中来。现实生活中,电子合同因其特殊的交易过程和媒介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以传统缔约能力制度为基石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和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范围,并且对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做出详细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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