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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凌华 《老友》2013,(4):15-15
"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最需要的"精神赡养"。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凸显了国家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此举既完善了维护老年人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又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相似文献   

2.
2011年,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宣布,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基本完成,虽然还需经过多轮法律审定程序才能正式生效,但其中精神慰藉一章中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具体条文,还是引起了广泛争议。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法》修订草案的背景是什么?将精神慰藉细化成这样具体的法律条文,能否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施行,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随着新法的修订,如今变成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对此大家纷纷热议,但我们不应过于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值得深思的是,"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人们在对老年人的应尽责任上,做得  相似文献   

4.
道德和法律在调整范围和价值追求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叠。在我国现阶段道德滑坡、约束能力不断弱化的背景下,提高公民道德水平,重塑社会道德体系便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道德法律化作为其中一个有效途径,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入法便是道德法律化的一个例证。然而无论道德或是法律的调整作用都不是万能的,道德法律化也有其局限性,"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存在一定的操作困境;需要在此基础上,界定道德法律化的合理限度,并对提高"常回家看看"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提出合理化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5.
《山西老年》2013,(11):12-13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年人获得一项新权利——“被探望权”。但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的语境下,使得“常回家看看”并不是那么好实现,对很多年轻人来说,回家看望父母,真的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全国十多个城市的淘宝店家,推出一种“代看望老人服务”,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价格从10元到3000元不等。其中,一家江西的网店标价看望老人两天收费3000元,全程录制视频,尽量满足客户需求,交通费、差旅费另算。有一些人认为,这种服务挺新潮的,但有更多人并不认同。我们在感叹商家灵敏的商业嗅觉的同时,也忍不住要发问:尽孝可以找替身吗?  相似文献   

6.
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生效,第18条被人们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该法条从初见雏形到最终完善,始终饱受热议。"常回家看看"条款兼具法律性和道德性,此条款展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和契合,体现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道德观念的淡化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文章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深入剖析该条款的现实意义、存在问题及其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7.
庄琪 《老友》2011,(4):17-17
据媒体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新修订的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赡养人不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属于违法行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8.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相似文献   

9.
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如何,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和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披露了社会上一些遗弃、虐待老人的现象,笔者身为一位老年律师,不能不向老年人呼吁,老年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赋予老年人以下权利: 一、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权利。 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红了大江南北,人们都以为那是一种亲情的呼唤,其实是一项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  相似文献   

10.
顾骏 《社区》2013,(21):28-29
有一首歌叫“常回家看看”,现在不再是随口唱唱,而是已经成为固家对公民的法律要求。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页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相似文献   

11.
王振 《老友》2014,(4):54-54
正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规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常回家看看"。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常回家看看"就不可避免地以民事案件的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案例:储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育有一双儿女。2009年3月,储某夫妇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因储某夫妇住的老房子被卖,今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目前我国老年人中,属于离退休者有离退休工资,有的困难单位也许不能及时发放,但多数人生活上还是有保障的,基本上无须赡养人在“经济上供养”;属于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绝大多数赡养人在“经济上供养”  相似文献   

13.
张竞 《社区》2011,(9):10-11
“找点时间,找点空闲,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这首《常回家看看》一夜之间风靡大江南北,唱遍城市乡村。唱这首歌的,当然是年轻人,用心听这首歌的,却大多是老年人。它唱出了老年人的心声。现在城里有许多只剩下老人的家庭,“常回家看看”正是老人的呼唤。然而,如今的社会分工愈发细致,谋生也更加依赖于保有一份工作,  相似文献   

14.
种荷 《百姓生活》2013,(12):26-2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日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  相似文献   

15.
小非 《老友》2011,(4):46-47
老龄化社会,什么才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关怀呢?赡养老人,并不是每个月定时寄生活费,让老人吃穿不愁就行了;还要从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就像《常回家看看》那首歌唱的那样。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自立门户的子女,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有些子女甚至对老人不理不睬,实施"冷暴力"。痛苦不堪的老人即便想要维权,也总因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现如今,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不再成为问题,"精神赡养"成为新的社会课题,乃至成为一个法律难题。2011年伊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出炉,"常回家看看"将写入法律……  相似文献   

16.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17.
图说万象     
商海春 《山西老年》2013,(12):14-14
缺——今年中秋节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之后的第一个团圆节,但“常回家看看”这一强制性法律条文仍然不同程度“悬空”。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赠赡养协议”是公民和公民之间,或者是公民和集体之间签订的用遗产换取赡养的协议。赡养人如果没有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受赡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由于此项赠与关涉复杂,老年人在办理赠予财产时,须把多种关系考虑清楚再决定。  相似文献   

19.
张竞 《社区》2011,(6):10-11
"找点时间,找点空闲,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这首《常回家看看》一夜之间风靡大江南北,唱遍城市乡村。唱这首歌的,当然是年轻人;用心听这首歌的,却大多是老年人。它唱出了老年人的心声。现在城里有许多只剩下老人的家庭,"常回家看看"正是老人的呼唤。然而,如今的社会分工愈发细致,谋生也更加依赖于保有一份工作,子女  相似文献   

20.
精神赡养义务入法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但其履行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既存在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乏力的矛盾,也存在义务人消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该义务履行客观评价标准欠缺及法律保障不足的矛盾。为落实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明确精神赡养不同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内容,设置精神赡养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并据此完善与之匹配的探亲假制度、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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