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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 ,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 ,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 ,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是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某些问题仍不甚明了 ,如受赠人是否有撤销权 ?赠与理由不存在时 ,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否为同一问题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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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4):99-105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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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但对此规定极为简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立法者为 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保护赠与人而设,其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滥用造成受赠人利益损失的,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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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则方面各有其特色。体现在赠与合同方面,二者在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三个问题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研究它们对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规定的完善、以及了解美国的相应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赠与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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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53-56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8.
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相对人以及撤销权的效力也应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同时应规定一个不要过长的除斥期间 ,以稳定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0.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