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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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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忠伟 《社科纵横》2008,23(8):64-66
公务员救济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救济制度亦可称作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我国仅规定了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行为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因特殊身份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内涵、渠道、条件、程序以及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前瞻作了阐述.认为公务员救济制度应该不限于申诉,而应该诉诸司法领域,从更大的程度上来打破公职关系所带来的对公务员救济手段的束缚.  相似文献   

2.
任静远 《求是学刊》2002,29(3):81-84
文章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出发 ,提出了将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争议都排除出行政诉讼范围的质疑 ,并以国外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分析依据 ,指出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初步探讨了对于公务员权利的可诉性救济  相似文献   

3.
《求是学刊》2013,(6):91-97
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4.
缺乏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源,这种缺失有违环境法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只是解决了受损生态环境中人的损害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却无能为力,因而建立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人类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举措。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生态损害的救济也是必要的。与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相比较,生态损害救济具有公法性、补偿性和国际趋同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教育行政纠纷的大量出现表明了当前对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缺失.只有改变高校管理者的主位观念和学生淡薄的维权意识,通过不断完善教育相关理论,才能改变现有教育法律制度滞后的现状.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是:扩大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细化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引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教育仲裁、教育调解等更人性化的和谐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6.
邹杨 《学术交流》2007,7(5):57-61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是瑕疵决议通过后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借助诉讼的手段寻求救济,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措施规定的不充分,存在许多空白和粗糙之处。立法的空白与粗糙,势必造成实践中瑕疵决议的滋生,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加以详尽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虹 《学术交流》2006,(4):56-59
公力救济是当今法治社会权利维护的主导,而私力救济在解决纷争的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究其原因,私力救济在人性、文化传统和社会关系、司法效能心理评价方面都有其存在的深厚社会基础。二者既相互依存,又交错互补:私力救济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力救济在某些方面又体现了其对“私力”的承认;法律的私人执行及某些私力习惯的法律化体现了二者的交错互补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的和谐法治秩序,需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不断发展肯定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私力救济行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没有救济的权利是纸面上的权利,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私力救济既是国家维护自身权益,也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私力救济均不可取,为建构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秩序,对国家的私力救济行为进行属性上的归类和辨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鹏飞  张小华 《社科纵横》2005,20(6):114-115
社会救济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对策为一:着手建立官方救济与民间救济相结合的二元社会救济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民间救济的积极作用;二、在科学选优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救济标准体系的测算与调整方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推行;三、完善社会救济争议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适用特殊的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程序,以更科学的处理社会救济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论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认识与公民程序性权利自身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不断扩展,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理解从传统的权利救济视角发展到法律程序视角。基于不同的程序理论与权利观念,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认识可分为工具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本体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和过程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三者共同构成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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