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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彬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10):133-136
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制度设计对弥补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从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和制度运作的依据分析:源于社会本位现指引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理论基石的演变和利益平衡理论在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动态发展是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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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国家赔偿责任本身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行政法与民事法不同.是单独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但国家赔偿责任仍然是按照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的.目前侵害公民利益的大多行为是非警务活动以警务活动的表征出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绝少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界定警务行为与非警务行为便成了适用国家赔偿和一般民事赔偿的分水岭,要严格警务行为的标准,相对合理地确定警务行为的边际.对确属誓务行为者依国家赔偿法的法则解决.非警务行为者依民法的法则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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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因此,从法律本质上讲,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是海事赔偿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从民事权利分类学说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民事护辩权,而是民事形成权,且是一种具有优位性质的民事形成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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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民事赔偿责任向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转变。就赔偿法律制度构成要件、诉讼程序、行政程序、赔偿标准及追偿权方面来看,泰王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具有责任主体和履行职务行为的广泛性及赔偿范围的无限定性的优点,但赔偿标准较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损人充分获得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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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一个激励的观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惩罚性赔偿是为克服和缓解“履行差错”所致的责任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民事制度 ,目的在于使赔偿水平等于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 ,进而为加害人的守法行为提供激励。这一制度设计同时为民间执法活动提供了经济动因 ,能产生政府执法方式的替代 ,使执法活动能以更低的成本展开 ,提高了加害行为的查处概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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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操纵本质的认知具有引导监管权行使方向和范围的功能。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使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呈现出系统性演变,召唤事前防范性的风险监管制度。对此,市场操纵本质认知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诈欺,转向关注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本质认知能够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有利于在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的微观行为监管的基础上融入风险监管理念,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等事前防御性监管制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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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有利于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进行评析和探讨 ,并提出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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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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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审判的质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碍诚实信用社会风气的形成,因而必须予以治理。法官在民事诉讼理念和执法观念上要对伪证行为予以重视;要严格对民事伪证行为的责任追究,将《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应增加规定宣誓制度,规定因对方作伪证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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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其责任——公私法的双重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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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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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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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的相关判例和立法,对醉酒者行为造成的损害,醉酒者本人当然应承担责任.但雇主、酒店、社交活动的组织者、国家等相关主体应当对醉酒者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积保护义务,如果他们未能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则同样应对醉酒者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规定相关主体对醉酒者行为的监管和保护义务,要求他们对醉酒者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预防酒后不当行为及其损害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受害者得到更加充分的赔偿.这为我国治理酒后不当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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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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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补偿和救济证券市场中的受害人,使违法违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原状,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与认同。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并未能充分发挥其救济私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本文就完善现行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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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私人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国污染损害,国家或私人实体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现行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赔偿规则主要集中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领域,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主要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充分和及时的赔偿,包括赔偿范围、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担保和索赔诉讼等具有普适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