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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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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名体系,细化法益保护层次,建构“微罪—轻罪—重罪”的罪名序列,基于刑法评价确当性与精细化的要求,增设利益冲突型、不法馈赠型贿赂罪,以揭示法益损害为中心准确设定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3.
论起刑点     
起刑点是指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对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最低限量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缩小了打击面,使有限的司法资源重点保护重大的法益,但在目前的刑法框架内大多数较小的法益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降低起刑点,使较轻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进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使更多的法益得到刑法的保护,有助于降低全社会对重刑的需求,降低刑罚的苛厉程度。而起刑点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刑罚的扩张,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根据实质侵害原则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选择地发动刑罚。但降低起刑点不可一蹴而就,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刑罚的多元化及其针对性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另外,降低起刑点无论在我国"四要件"的体系,还是在德日"三阶层"的体系中都能得到充分的论证。起刑点在这些体系中处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位置。  相似文献   

4.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  相似文献   

5.
柳春光 《学术交流》2015,(4):98-103
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求是学刊》2017,(6):97-104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带来便利也带来信息失控的风险,从而必然产生对被遗忘权的需求,刑事领域也同样存在被遗忘权的适用空间。然而刑事领域的被遗忘权可能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放、新闻自由、犯罪控制等法益产生冲突,面对冲突不同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层面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了被遗忘权的适用情形及其限制条件,可以对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边界确立提供参考。通过"申请+审查"的被遗忘权行使模式,可以解决其与公共安全、司法公正、人权保护等的矛盾。我国目前在司法中尚未承认被遗忘权,但刑事立法中已有被遗忘权的某些原始样态,可以在此基础上正式确立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并审慎地拓展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妨害清算罪比较研究——兼评新刑法第16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新刑法将妨害清算罪从破产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对妨害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违法行为统一调整,不但与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相吻合,亦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新刑法第162条在罪名选择、妨害清算罪之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等诸事项上存在立法缺陷,致使该条款有关内容欠缺科学性。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新刑法第162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可行的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邓定永 《探求》2013,(4):47-53
两宗"高尔夫球盗窃案"同案异判,说理牵强,司法公信力颇受质疑,原因在于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范围理解过窄,而且缺乏对脱离占有物的占有权归属问题的认定规则。为有效维护对物的占有秩序,应借鉴日本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说"向有限制的"占有说"转变。在原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之后,推定由一定的支配·管理领域内的人直接占有该物,以期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行为人将该物据为己有的,侵害了他人对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取罪而非侵占罪。  相似文献   

9.
网络犯罪是信息化发展中人类面临的新课题,面对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现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表述仍然很不完善,诸多已成定论的网络犯罪立法变得不适应现实而略显滞后。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立法在定罪制度、刑罚制度和追诉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差距。对于定罪制度应该完善网络犯罪的罪状表述,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单位实施的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增设单位犯罪罪名;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考虑加重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设刑,完善刑罚种类,设立剥夺行为人在互联网上行为资格的新型资格刑;对于追诉制度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从法益角度完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陈建旭 《求是学刊》2007,34(1):81-87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在外观上与一般的证券买卖交易并无不同,但刑法上却将内幕交易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罚,所以对于其刑事规范理论的依据何在值得探讨。但是因为内幕交易具有内部性,对于内幕人员获知与利用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行为,在区别究竟属于合法的证券投资与违法的内幕交易时就产生了难点。因此有必要借鉴美、日与中国台湾地区等关于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规制经验,从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来探讨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规范理论基础,以澄清内幕人员与内幕信息的规制范围与犯罪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11.
商业秘密保护已不仅是企业间的利益纠葛,而是关乎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关键底牌。美国通过修改国内刑事法、在国际推行美式标准、强行拔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等手段,俨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推行其司法霸权的抓手,为打压中国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显得刻不容缓。具体路径是:在理论层面将国家安全作为相应罪名的保护法益之一;在立法层面着重细化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层面灵活运用宽严政策,区别处理国内和涉外商业秘密案件。  相似文献   

12.
齐爱民  罗炜 《求是学刊》2023,(3):107-121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据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刑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规制。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据犯罪的条款,附属刑法规制模式清晰可见。然而,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且狭窄,不具备整体性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罪名无法准确适用于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因应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在数据上延伸的现实情况,刑法典规制范式应该确立。增设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势在必行,该罪名的增设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维护国家的数据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刑法典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克服附属刑法规制模式的不足,在立法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模式等方面均有突破。同时,条文的明确性和协调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结构的调整趋势。  相似文献   

13.
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所造成的影响也突破网络空间的限制,产生危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实质结果。网络暴力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但由于追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入罪标准界定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定难以涵盖网络暴力行为等问题,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不降反增。对此,有必要以积极刑法观、宽严相济为价值基础,在刑事司法层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认定标准;在刑事立法层面考虑修增损害他人名誉罪,从而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4.
在学界,现有研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的认识不充分、研究角度单一;在实践中,现有立法未能关注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导致执法、司法不顺畅。因此,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制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在界定损害内涵、外延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责任进行界定,并对责任作出限制。责任界定中,损害行为无须具备违法性;损害事实认定可以参考技术法规;举证责任分情况适用倒置,举证标准达到盖然性即可;归责原则采“二元论”。最终,要建构“公法—私法”救济结合的“司法—行政—社会”三元责任制度途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司法障碍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微  郭芝 《学习与探索》2006,24(6):114-117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某些案件已经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但从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国内却无一例因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定罪的案件。客观上,我国现行刑法典、附属刑法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决议和命令基本能够承载惩治环境犯罪的使命,但刑事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在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滞留从而架空了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因此,增强环境刑法的确定性,强化环境刑法的可实施性,发挥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作用,建立一个可操作可实施的环境犯罪案件运行程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近些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除猖獗依然的传统经济犯罪外,又出现了诸多新的犯罪形式和新兴犯罪形态,对此新刑法做出了新的基本规定。相对于传统经济犯罪,新型经济犯罪有其合理内涵,此类犯罪主要集中于欺诈、营利、技术、破坏及权力型等种类,此类犯罪具有背景的消极性、案件的高发性、形式的多样性、领域的拓展性及构成的特殊性等特点,其产生亦是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内部与外部、主体与客体等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要防制此类犯罪现象发生,主要可从经济刑事立法、司法,刑法理论研究以及全面综合防治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7.
国际社会曾经默认战争权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近代以来,随着战争危害性的逐渐升级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国际社会开始了从限制战争权到禁止、废弃战争权的立法进程,直至将侵略战争犯罪化。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世界范围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权正式确立起来。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没有具体规定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对侵略罪的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及其惩治下定论。有些国家担心"侵略罪"和"战争罪"的设置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等问题会触及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因而至今对于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持回避与消极态度。但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在共同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念上所建立起来的世界国家必将成为和平社会的主宰。  相似文献   

18.
“杀猪盘”案件是近年较为流行的新型电信诈骗犯罪.对于“杀猪盘”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司法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极少细致地研究“杀猪盘”案件的行为特征,未能准确把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也忽略了开设赌场罪的保护法益,最为关键的是没有充分评价案件的不法事实,最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论有失偏颇.“杀猪盘”案件存在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成立开设赌场罪;二是通过操纵赌博结果骗取财物,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先后针对不同的法益实施了两个内容完全不同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构成想像竞合犯;由于前后两行为欠缺类型关联性,所以也不属于牵连犯.为了充分评价案件的不法事实,避免量刑失衡,对“杀猪盘”案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王剑虹 《社科纵横》2008,23(1):85-88
暂缓起诉是欧国家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试行的一种制度.尽管这种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未正式认可这一制度,所以其在试行过程中具有一些不规范不统一之处.暂缓起诉制度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同时也符合一系列国际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倾向,所以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运作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效力、期限及其监督机制,在我国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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