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   

2.
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虽不会侵蚀量刑权,但量刑的事务性负担将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导致控、辩、审三方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展开复杂的互动。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应当保障量刑的协商性,规范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范检法互动机制,限制非正式互动,并完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规范控、辩、审多边互动机制,强势权力方应当对弱势权力方保持适度宽容,实现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使检察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产生了很强的制约力。该规定虽有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地的现实动因,但法理正当性不足,应当逐步予以完善。量刑建议和量刑情节不属于审判对象的范围,法院对其变更不受控审分离原则的调控。应当建构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正当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告知检察机关调整,不应被确立为法院的法定义务,而且告知时间可以灵活化,不限于庭审后。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6.
证据信息流动受阻的控辩协商就像是在黑暗中进行的交易,指控依据的透明度不足致使被追诉人的认罪决定缺失客观的衡量基准,等同于被“蒙上双眼”的认罪认罚。在职权主义框架内嵌入协商性司法的语境之下,证据开示作为提升被追诉人程序参与和决策能力的技术性规则,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风险的反制效果是从结构风险、辅助风险、错案风险三个阶层的递进式展开。检视先后两阶段自上而下的改革效果不彰的致因可以发现,建构模式的目的偏差和程序规则的付之阙如极大地压缩了证据开示的运行空间。在亟待确立认罪认罚具结前证据交换程序的我国,有必要汲取域外成熟的理论模型,镜鉴极端案例的防范经验,一方面确立全面开示原则和双向开示原则,另一方面构建内嵌于审查起诉环节的程序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7.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8.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仍有部分提出上诉,其中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投机型上诉占大多数,尽管如此,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仍应全面保留,对于因不合理上诉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以减少被告人的不合理上诉,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多实效,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法检关系、被告人权利保障、律师介入等问题。为了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需要回归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运行的底层逻辑,这就是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向的改革与充实。具体来说,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我国认罪认罚实体上的从宽主要是量刑的优惠,控辩只能在成文法框架内协商,但是也有规律可循,即于比例原则制约下在法定幅度内选择某个点做出量刑建议并最终确定刑罚。在程序上,认罪认罚制度虽然简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从利益衡量的视角来看,该制度推动轻缓强制措施优先适用,压缩了审前羁押的空间,甚至可以不起诉而结案,这减轻了被追诉人的诉累,也适应了新时代司法改革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效率。既然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大幅降低,刑罚理应下调,同时证据收集难度下降,程序自然简化、加快。  相似文献   

12.
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罪认罚制度注重强调诉讼效率,对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像一般案件一样不分诉讼阶段一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免认罪自愿性和供述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被掩盖,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偏离公平正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按照"首重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调校程序,构建检察主导下的程序分流机制和事实查明机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13.
论量刑证明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精准化探索,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和法院采纳率快速升至高位并常态化运行的同时,也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标准不清晰、幅度刑量刑建议不规范及法院对不同类型量刑建议采纳程度各异等问题。从理论上厘清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反思“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部分精准化与全覆盖精准化等不同价值,对规范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规范量刑建议分类和提出方式,明晰、细化量刑建议的调整尺度,确立与“实质精准化”对应的采纳方法等措施追求“实质精准化”,从而实现“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8):183-191
我国未对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作有效切割,死刑裁判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而轻量刑"的不良倾向,整个庭审活动主要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无法成为庭审的实质内容。死刑量刑附属于定罪程序,存在着干扰法官量刑心证、合议庭量刑虚置、陪审量刑适用率低、控辩双方参与量刑受限等一系列量刑非实质化问题。定罪量刑程序彻底分离才能保证死刑量刑的适当与公正,符合死刑量刑程序的国际趋势。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以实现死刑量刑实质化、控制死刑适用、保证死刑量刑公正为目标,严格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两阶段庭审结构,重塑具有本土特色的完全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但是,我国现在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立法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等问题。应当从检察机关自身方面、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方面对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予以完善和构建,使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达到应有的效果,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7.
韩轶 《江淮论坛》2010,(5):101-107
完善刑事实体法中量刑基准的立法规定并在刑事程序法中确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应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刑罚裁量过程的互动制约机制,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不仅存在于自诉案件中,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应享有量刑建议权。我国的量刑基准的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人为补偿损害和被害方达成协议所做的努力,并应合理考量被害人提出的对犯罪人量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相似文献   

19.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