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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为了表明自己对爱情的忠贞不渝,她毅然决定放弃生育权而一心呵护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十年后,一纸亲子鉴定却认定,快养大的孩子与丈夫没有丝毫血缘关系。为了让丈夫有一个亲骨肉,人到中年的她冒险怀孕,岂料生下的孩子竟是个痴呆儿!此时,丈夫的前妻又违背约定,骗走孩子欲迁他乡。一场因耽误黄金生育期而追讨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奇特官司,拉开了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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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庆幸妹妹跳出不幸婚姻火坑,自己却因交友不慎身陷无赖骗情圈套今年40岁的朱祯美是贵州省贞丰县的小学高级教师,曾有个温馨幸福的家,大她两岁的丈夫是教育辅导站的教员,一儿一女学习成绩都很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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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一户居民,妻子下岗丈夫开出租车,生活窘迫。一次意外怀孕后妻子生下孩子,妻子对丈夫有怨气,从此以拒绝性生活惩罚丈夫,丈夫苦求无果,眼看要出轨,妻子想出“两全其美”的招数,与丈夫达成协议:丈夫如果每周交够足额的钱,就能在规定的时间与其同房。这样,一来可满足丈夫,二来激励丈夫拼命挣钱,为孩子的将来攒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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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英资公司工作,因工作关系,在一次宴会上认识了英国公民乔治,并最终和乔治结了婚。婚后不久,我和丈夫一起去了英国,居住在伦敦。结婚两年后,决定生个孩子。预备怀孕及怀孕之后的检查在预备受孕前4个月,我把打算生小孩的事告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卡尔。卡尔医生给我开了叶酸。他说,叶酸的功能主要是预防婴儿脊椎或神经方面的问题。他建议我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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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怀孕36周时,感到全身皮肤瘙痒,尤其是手心、脚心和肚皮部位奇痒难忍。2周后该孕妇因腹痛入院待产,然而医院检测说:“孩子死胎了!”医生后来检查认为,该胎儿死亡与孕妇妊娠期胆汁淤积有关,医学病名称之为“妊娠期肝内胆汁郁结症”或口旷妊娠瘙痒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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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一位胃癌晚期患者,在她结婚一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许下诺言,无偿捐献角膜和遗体。为了日后丈夫有个好的归宿,瞒着丈夫偷偷为他征婚,希望在自己的有生之日能帮他找个好姑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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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儿子4年后竟复活人间
陈桂花和丈夫王宝林是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蟠乡一村的村民。早年,陈桂花曾多次怀孕,但每次都流产了,失去了生育能力,她向丈夫提出去收养一个孩子。陈桂花的舅舅在龙蟠乡一家医院工作,她很快找到舅舅说出了打算收养孩子的想法,想要舅舅帮忙,舅舅一口答应了。没过多久,2003年4月24日上午,陈桂花夫妇从舅舅所在的医院抱回了一名男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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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读者邱某来电咨询:2010年3月,18岁的我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吴某,我们于2010年10月在家乡按照风俗摆了酒席,在家乡人眼里我们成了夫妻。后因吴某怀孕,办理准生手续时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吴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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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也龙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5):78-84
通过生前预嘱,妇女可以在有决定能力时预先表达如果将来自己失去决定能力时拒绝生命维持治疗的意愿.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美国多数州的生前预嘱法规定了孕妇排除条款,即生前预嘱在妇女怀孕的全部或部分期间丧失法律效力.但是孕妇排除条款遭到了法学界的激烈批判.近年来,比较法上又出现了孕妇选择权条款,规定妇女有权在生前预嘱中对怀孕状态下是否接受生命维持治疗进行选择.胎儿并不具有作为独立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能凌驾于妇女的拒绝医疗权之上,故胎儿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以妇女是否在生前预嘱中考虑了怀孕状态为界线来衡量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考虑了其在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应属有效,未考虑妇女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则在其怀孕状态下的效力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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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周海良是北京师范大学同学,在校园里就开始了美丽的恋情。1994年,大学毕业两年的我们举行了婚礼。1995年4月,因不满机关清闲与沉闷的工作环境,丈夫赴德国柏林一所大学的历史学院留学。我在思念中煎熬了一年多后,也于第二年的7月来到德国波恩陪读。为了不至于太清闲,我去了波思大学工程设计读文学硕士学位。丈夫毕业后,在波恩的一家文化机构从事研究式作,我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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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的心事张楠比丈夫大四岁。都说女大三,抱金砖,可好心的朋友都劝她:"现在你们看起来挺般配,但女人老得快呀,几年后,你眼角布满了鱼尾纹,而他正是男人一枝花,难保不会看上外面的年轻姑娘……"没多久,张楠的姐姐打起了离婚大战,弄得全家都人心惶惶,但最终的结果还是离了。姐姐的离婚对张楠的震动特别大:他们不仅是青梅竹马,而且有十多年的感情,现在一下子就一笔勾销,想起来就心寒。而且离婚后的姐姐还不止一次地警告张楠要"看好"丈夫,千万别步她的后尘。这样的话多了,张楠心里渐渐地也警惕起来。丈夫公司聚会,张楠发现有个助理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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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2012,(8):35-42
当一个七个半月大、已经成型的死去的胎儿放在你面前,你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是的,毛骨悚然。近日,陕西安康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遭到有关部门强制引产腹中胎儿。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虽然我国的计生法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生工作时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但到了执行的时候,不文明、不合法的手段数不胜数。死去的幼小生命让我们伤感,也让我们发问:胎儿究竟是不是人?他们能不能享受人的权利?大月份强制引产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人性的亵渎。无独有偶,湖南临武农民陈某因不满乡干部将其儿媳拉去结扎,用锄头将副乡长打成轻伤而获刑。这些新闻在我们读来无不痛心,“强制引产”与“强行结扎”都被冠以为计划生育“严格执法”的名堂,为了完成计生工作指标,对孕妇及其腹中胎儿的“一身两命”便可以熟视无睹,这是何等的荒谬和残忍!希望有关部门以此为戒,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给被强制节育后深受各种后遗症折磨的普通民众以起码的生存和健康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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