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相似文献
3.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4.
5.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 《中国劳动》2007,(8):27-29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大量具体的工伤争议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深入研究、探讨,统一了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执法尺度。现就江苏省关于工伤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意见作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7.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的《条例》对劳动争议范围、内容全方位的扩大,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劳动仲裁必经企业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列入程序,因此,我们劳动部门的同志应该学好新《条例》,把新《条例》贯穿到劳动仲裁工作中去,推动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随之带来的是各方面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目前,劳动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一是随着改革 相似文献
8.
9.
10.
11.
12.
13.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名牌》(以下称《资格证书》、《执行公务证》和《名牌》)。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3]182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发证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格证书》、《执行公务证》、《名牌》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编号,直接向经考试或考核认定的合格者颁发。《执行公务证》和《名牌》由各级仲裁委员会发放给取得仲裁员资格并被聘为专兼职仲裁员的人员。仲裁员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执行公务证》和《名牌》由仲裁委员会收回。 相似文献
14.
15.
一、《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提练和浓缩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条例》)。1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对《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体制、程序等内容予以保留,并进行提练和浓缩,除第82条申请时效由6个月改为60天外,其它没有大的变化。如:《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3条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 相似文献
16.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17.
18.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19.
9月2日,全国部分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座谈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突出问题,并讨论修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以及《劳动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并就“十佳仲裁委”和“百佳仲裁员”的评比标准进行论证。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广西、河南、湖南、安徽、陕西、甘肃、青岛、重庆等12个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郭晓宪主持。现将讨论内容整理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体制改革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