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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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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安全与快捷的价值取向和动产占有的公信理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担保债权为目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抵押物是抵押人合法占有的动产等四个方面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必然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理配置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接受了无处分权人让与的动产,而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它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入研究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民法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维持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已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面,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动产抵押中第三人是否善意问题、未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以及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等都是动产抵押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修改《担保法》中兴事时宜的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7.
为了探究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之设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陆法系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与该制度设计有关的几个问题--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动产抵押问题、代价清偿和涤除权、物上代位权等进行剖析.研究表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应在承认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前提下,将抵押物分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未登记的其他动产,合理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买受人一定限度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以最大限度求得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本文着重研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传统的善意取得虽是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同时,在动产之外,并非没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为此,文章分析了他物权等是否亦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它的研究还在不断发展中,不再局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适用,逐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0.
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考究入手,分析了大陆法系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状况,研究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1.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12.
按揭符合抵押的本质特征.其特性在于:按揭人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并对合同的标的物设按揭;购销合同的买受人、按揭合同的按揭人和贷款合同的债务人须为同一人.且按揭权人须为银行;按揭合同与购销合同之标的物具有同一性。在我国。“按揭”应成为立法术语.且将之定性为特殊抵押。在按揭贷款的条件、主客体、按揭权行使条件。以及供应商连带保证责任或回购义务等诸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3.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基本承袭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但对一些重要的动产质权制度未作规定,从而使得动产质权制度呈现“不圆满性”。《物权法》对责任转质未作规定,应承认责任转质。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该抵押权未经登记,则无论抵押权与质权设立先后,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相似文献   

15.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押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政策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向家庭农场的主要方式,租赁权是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的主要构成部分。租赁权不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决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不能解决大多数家庭农场的融资困难。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约因素还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经营权严格的转让条件、土地经营权的用途管制等。土地经营收益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收取自然孳息的权利。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在主体范围、设立难度、权利实现和农业经营等方面,远比土地经营权抵押更具优势。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为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以占有方式为标准将约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与质权;在此标准下,又依据担保标的物属性将权利担保分为抵押与质押。此区分标准导致了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结构与抵押、质押法律规则设置的一元化基础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一以贯之地采用占有标准来区分抵押与质押,即:以是否移转占有将权利区分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由于知识产权无法适用占有,应当将知识产权担保定位于抵押。  相似文献   

18.
现实中可作为质押标的的股票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和不为法律所禁止。股票的质押只能以股权中的财产权为内容,而不是股权的所有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在乎的是股票本身所具有的经济内容与价值,即股票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的所有者仍然是出质人。就质权的效力来看,出质人受限制的多是与清偿相关的权利,而非全部权能。我国股票市场只有记名股票,而无无记名股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使记名股票更多以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出现,股票质押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股票的质押只是股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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