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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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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却将它定位在危害性一般的犯罪范畴,法定刑和司法处理都很轻.<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逃逸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文章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单独立罪,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2.
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在新刑法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规定 ,提出必须及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并根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 ,提出追究交通肇事逃逸者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限于过失,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分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情形,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时,因行为人逃逸致该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院出台的有关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解释》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主流的共同犯罪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和对立。可以将交通肇事分为既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后又指使逃逸情况、单纯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情况以及单纯指使逃逸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并就三种不同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分析,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应当增设肇事后逃逸罪,对最高院的相关《解释》的不和谐部分进行适当的删除修订,引入驾驶者理念。  相似文献   

6.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相似文献   

7.
追究刑事责任家政人员虐待老人达到轻伤害标准以上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大量的分歧。作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和法律性质以及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关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振江 《理论界》2003,(3):72-73
近几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每年都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公众舆论一片声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  相似文献   

10.
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特别是醉酒驾车引起的致人死亡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并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主要恶性案件类型之一.基于酒后驾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近来,中国政府集中力量从行政与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严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其长远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酒后驾车行为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降至最低.考虑到现行的数罪形态和数罪并罚制度,为增加刑罚的威慑力,提高刑罚对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预防能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设危险驾驶罪;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三是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四是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五是增加"剥夺公职"的附加项,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六是在<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这一规定违反了我国基本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应借鉴外国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的结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对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并不都是过失,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因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宜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论。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以宣告死亡的盖然性推断不适用于刑法领域为据,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宣告死亡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经过一定时间又死亡的,应当确定致伤至死亡期间是否存在中断的因果关系,审慎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死亡标准适用上脑死亡应当成为判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要标准,并借此推动该标准成为刑法上认定死亡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是我国刑法第263条在涉及普通抢劫犯罪处罚的同时,专门列出了8种情形加重处罚的规定,对这8种加重情节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罪是种具有复杂性的常见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疑甚多。本文试图从该罪的主体入手加以澄清、界定,进而对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行为人利用非机动车肇事如何定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能否成立该罪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也主张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设立新的罪名加以惩罚,从而在现行的刑法理论架构内解决其它问题。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应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这是新法所体现的精神。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当前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  相似文献   

18.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20.
王梦迪 《理论界》2020,(2):58-65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交叉地带,对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如何定性,应抓住三条线索进行判断:一是基于否定说认定合法行为不能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二是承认逃逸具有双重性质,但是都要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才可认定;三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不宜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直接来源。进一步讲,刑事处罚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应当遵循其谦抑性,在刑事认定时要避免行政违法行为入罪的扩大化。即使不能通过刑罚来消弭行为人造成的后果,还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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