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2 毫秒
1.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都要考虑行为的公共危险性。醉酒驾驶应考虑情节,而不应一律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实质是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及相关酒驾肇事的立法缺陷,一是醉酒认定标准单一而有失科学和公正;二是只有两种行为类型,造成刑法对同类高风险行为评价失衡;三是罪名归纳与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对酒后驾驶处罚的阶梯档次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胡成胜 《社科纵横》2011,26(6):71-72,80
近年来,醉驾飙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导致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呼声四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类危险行为纳入犯罪。危险驾驶入罪有悖刑法的迫不得已性、与刑法的机能相冲突并且不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建议在不修改现行刑法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其他路径来遏制此类危险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以孙伟铭案为代表的刑事判决凸显交通肇事罪罪与罚的困境,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危险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我国刑法中已规定有交通肇事罪,无须再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过失危险犯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危险驾驶入刑存在执行难题;如果危险驾驶入刑,那么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将上升至无期甚至死刑,这与原有的刑罚体系不相融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若将危险驾驶入刑.有以刑罚处罚取代行政处罚之虞.在不修改现行刑法前提下,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扩大的司法解释更为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以犯罪论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情形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宜一律入罪。醉驾犯罪化不仅要受到刑法补充性的限制,也要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限制,最后还要受到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分则中部分罪名罪状的修改,使部分犯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部分犯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从而实现了危险犯体系的内部调整和外部扩张。面对危险犯数量的增加,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加以辨明,并且针对危险犯的特殊性,在证据审查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适用与一般结果犯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6.
邪教犯罪是威胁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邪教的传播是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动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威胁.中国刑法对传播邪教行为的规制具有空白地带,导致了部分该类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治.根据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刑事立法应当将传播邪教的行为做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7.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9.
方加亮 《社科纵横》2009,24(12):71-73
《刑法》第262条之二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犯罪。将这种新增的犯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不妥,其保护法益不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而应当是一种社会管理秩序。为了充分此种犯罪的立法价值,在类罪归属上应将其纳入《刑法》分则第五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10.
朱兴 《社科纵横》2011,26(3):72-75
定罪情节是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体现,是中国刑法的一大特色。以往对于定罪情节的研究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定罪情节是事实或事实情况,定罪情节应当是从具体事实中抽象出来的事实因素,而非事实或事实情况。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在量上决定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的成立=犯罪构成+定罪情节。所有的犯罪的成立都要考虑定罪情节,并不限于情节犯。  相似文献   

11.
复行为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复行为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了两个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复行为犯罪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四种,它们都是复杂客体犯罪。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应当统一采用“前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犯罪的着手。复行为犯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而定。  相似文献   

12.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新确立了污染环境罪,但并未明确其罪行形式,因此,理论上便存在“双重罪行说”和“过失说”之争.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可采信,一方面,如果缺乏法律文理根据,则既不能认为某种犯罪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另一方面,既然成立本罪不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为必要,也就表明将其理解为过失犯的实质根据并不存在.此外,倘若将本罪理解为过失犯,便会导致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部分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能宣告无罪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3.
徐跃飞 《社科纵横》2010,25(11):44-48
危险犯除传统分类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外,依据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可分为非实害危险犯和实害危险犯。依据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危险犯。应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非实害危险犯不属于犯罪既遂,而是属于犯罪未遂。确立非实害危险犯未遂说使危险犯成立中止有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名体系,细化法益保护层次,建构“微罪—轻罪—重罪”的罪名序列,基于刑法评价确当性与精细化的要求,增设利益冲突型、不法馈赠型贿赂罪,以揭示法益损害为中心准确设定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5.
生物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继续织牢织密法网对其进行保护。经历了分散立法和专门立法阶段,我国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刑事”二元法律体系。近年来,外来入侵物种泛滥,相关案件频发,对生物安全造成了严重侵害,极大地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永续发展。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可能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的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实际效能。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存在具体法益较为单一、构成要件较为模糊和制裁措施不够多元等适用难点。对此,应当通过准确认定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合理阐释构成要件要素内涵和科学配置多元化刑事处遇措施等方式优化本罪的司法适用模式,切实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6.
李瑞杰 《学术交流》2023,(10):88-96
牵连犯不同于吸收犯。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实质触犯异种罪名,是罪数论中的实质数罪和竞合论中的真正竞合,判决书应当对其宣告数罪。即便承认牵连犯概念、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也应肯定轻罪主刑最低刑的封锁作用乃至并处轻罪的附加刑。中国学理、实务承认牵连犯概念的做法缺乏充分根据。中国刑法总则不规定牵连犯,因此,只要刑法分则不对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犯罪如何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  相似文献   

17.
《社科纵横》2019,(1):105-108
自首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刑罚人性化适用的充分体现,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刑法》确立了以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为主要内容的自首制度。但目前学界和司法部门对同罪余罪是否应当成立自首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则间接否定同罪余罪成立自首。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标准,现行司法解释曲解了《刑法》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同罪余罪的自首属于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范畴,同样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规范而成立自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也应当做出应有的回应。  相似文献   

18.
谢文钧 《学术交流》2006,(12):68-70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职务过失犯罪,具有一般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刑事立法设立危险犯和行为犯,对某些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犯罪化,使刑法提前介入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同时,在行政法律体系得构建方面,完善相关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同级国家机构间的平行制约关系,强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监督关系,依靠法律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阻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行为,从而能够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等严重危害结果,实现对职务过失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19.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