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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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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2.
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污染者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加害人内部,除非转基因作物实际种植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基因公司应承担基因污染损害的最终责任.此外,还要建立一个个体、社会、国家责任互动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是使污染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的新途径。福利国家积极行政理论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救济的便捷降低了社会成本;救济的有效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日本、新西兰、美国、法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参照。我国目前民事救济手段的欠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资金来源、适用对象、权利救济范围和执行机构等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构建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前,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民事救济制度不足、社会救济制度薄弱、行政救济制度不合理。各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严重阻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和补偿基金制度,落实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多元化救济制度,减轻法院诉讼负担,保障受害者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5.
野生动物致损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直接影响着救济的社会效果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内学者针对野生动物致损应适用救济途径的观点主要有:适用行政补偿,但需要完善该制度;直接适用民事赔偿;财产损害适用生态补偿,人身损害适用民事赔偿;适用行政赔偿.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社会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野生动物致损救济的基础理论、立法环境、社会救济效果和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适用行政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规范在损害认定和损害责任适用两方面未能实现有序、高效的协作。其原因在于缺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化分析,忽视了不同类型损害在规制的经济学原理及法律制度需求上的重要区别。通过梳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污染控制的环境经济学解释,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市场实现有效控制的原因在于其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降低交易成本所需的经济学方法和法律制度供给并不相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通过明确和激励求偿权利人的私法路径得到有效救济,而行政命令救济制度仅能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为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更及时、迅速的救济。因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并存、互补、协调的公私法协作模式。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方法是命令控制型管制和经济激励方法,因而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只应以公法规范为主导。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由政府主导,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缺乏长效机制,亦不利于受害人的救济和社会管理创新。应从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险和大规模侵权救助基金等方面建立全面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损害救济的社会化为中心构建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8.
疫苗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保障国民健康的基础环节。疫苗损害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完善疫苗损害救济机制是分散和共担疫苗损害风险的制度保证。随着企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介入,我国将形成以政府行政补偿救济和企业责任保险补偿救济双主体的疫苗损害救济体系。结合目前双主体疫苗损害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遵循疫苗补偿救济"无过错"原则,完善疫苗损害救济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明确多元主体的职责定位、加强商业保险模式,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担风险的疫苗损害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9.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10.
李靓 《调研世界》2013,(4):59-62
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仅靠行政处罚和诉讼的方式不能完全消除污染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方式之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优势。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给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性平等的环境权利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船舶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利益平衡分析方法 ,并结合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 ,对船舶碰撞导致的非CLC油船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探讨 ,认为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是漏油船。同时认为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海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难题。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讨,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建立了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发生的油污事故日益增多,损害结果触目惊心。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很不完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有关油污责任主体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指出我国在涉及油污责任主体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4.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法经济学领域中,“卡-梅框架”将侵权救济规则抽象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三种类型.这一框架从分析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出发,以寻求“最有效率的权利保障”作为规则选择的取舍标准.“卡-梅框架”对于油污损害防治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在于有助于重新审视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置目的、适用场合及实践效果.油污防治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完善需要对克服油污损害的外部成本以及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给予更多关注.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索赔路径可选择诉讼、仲裁、和解三种方式。根据现行立法,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具体的损失类型而定;但从未来立法展望来讲,我国可以在理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具体由何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可以根据油污损害范围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相似文献   

17.
21世纪海洋环境成为人类获取能源的主战场,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已从一国国内走向国际化。对于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存在一些立法实践,由于海上石油作业起步晚、溢油率低,对海上平台溢油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社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通过制定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专项实体公约或者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纳入“船舶”油污损害公约的调整范围,以弥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法适用的缺失。为确保国际公约的有效实施,一国内国法对国际公约应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18.
再生能源具有较好的环保效果但是却有较高的成本,实践中政府普遍依据再生能源产业的总产量进行补贴。然而,再生能源的消费虽具有环境友善性,但其生产过程,一般要消耗传统能源,仍然会对环境产生一定污染,仅有补贴未免失之偏颇,且对总产量补贴也有不当之处。若将再生能源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纳入考虑时,政府应当如何应对?研究发现:第一,无论厂商是否具有污染治理技术,也无论市场结构如何,最优污染治理税率均应等于污染边际损害,即最优污染治理税为庇古税。第二,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最优补贴率等于再生能源的边际收益,即最优补贴率为庇古补贴;在寡占市场结构下,最优补贴率应大于再生能源的边际收益,且厂商市场势力越大,最优补贴率越高。  相似文献   

19.
目前关于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制等四个方面。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对破坏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和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区别对待而采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在赔偿范围方面还很不完善,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将来制定政策或立法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和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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