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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 ,当事人不能创设 ,也不能变更。笔者认为 ,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功能价值的同时 ,应赋予物权法定原则以柔性 ,柔性化主要表现为确立弹性原则 ,对物权法定的机械化原则进行软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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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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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是建构我国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正确认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实现物权法立法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物权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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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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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刚刚实施的澳门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的介绍与分析 ,说明这部新的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新发展 ,以及该法典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意义。在制定我国物权法时 ,一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同时及时确认新的物权类型 ;二要立足传统 ,吸收世界物权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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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物权法定主义之要义.但是,物权法定主义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故对物权法定主义应采取缓和态度.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习惯创设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仅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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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财产法性质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决定了应将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具有独特的功能, 而不能为物权法的其他原则所代替。物权变动的便捷原则要求立法应为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物权的交易者赋予取得该权利及有权得到救济的可能; 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立法在物权变动中应周全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安全。我国物权立法应坚持和贯彻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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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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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交易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创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呈现出弱化的趋势。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发展来看,应对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适应现象进行变革,对新的物权种类、内容及个别习惯物权等,可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加以承认,使弱化的物权法定原则更有弹性和包容力,以期符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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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和归宿,由此决定所有权在传统物权制度中必然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日益稀缺,物的利用日受重视,用益物权渐渐成为各国物权制度的重心,出现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转变恰恰是用益物权效率性、动态性等机能作用的结果.不动产的物权利用权与债权利用权各具优势,但用益物权在不动产利用方面具有更大优势.物权法定原则固然有些僵化,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不容否定其存在.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须重新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注重用益物权机能、遵从物权法定原则构建用益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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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订物权法以便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制订物权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充分体现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特点;物权法定--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必须有立法保障才能得到司法保护;物权法亦是各国物权立法遵循的普通原则。制订物权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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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发新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133-137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不仅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还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规定了不同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利保护,对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强化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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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理论作为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础,在整个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原则、规则、制度乃至概念,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有什么样的物权法。所以,选择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对我国物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建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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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人们赋予其上的诸多功能或者说其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或已经丧失。多元化的物权公示原则构成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致命的突破点。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诸多功能的剥离、返还、替代和转换,可以取消之,而建立一个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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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