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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赔礼道歉责任源于道德责任为其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以法律强制为其救济手段.赔礼道歉责任究竟应进行道德适用还是法律适用,一直争议不断.真诚的赔礼道歉有助于消除纠纷,但其前提必须是道教人发自内心的情感表达.以法律强制手段进行的赔礼道歉显然无法实现道德层面的反省从而达到平息争议的目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都把“赔礼道歉”规定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这是对我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可和历史文化的继续传承.赔礼道歉责任的道德履行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秩序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强制进行的赔礼道歉,其责任方式的承担因缺乏有效的执行性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这些责任可以根据其功能上的不同分为防御型责任和补救型责任,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构成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并行轨道。但在补救型责任内部,又可以分为金钱责任(赔偿损失)和非金钱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两种方式,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基于民事责任的救济性,债权人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虽有一定选择权,但亦受经济合理性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产品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其通过和实施使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相关法规的内容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尚不够健全。从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对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其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传统民法上民事主体间赔礼道歉制度构造的机理,理所当然成为侵犯著作权赔礼道歉责任制度设计的基础。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此乃赔礼道歉成为著作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内在根源。但赔礼道歉请求权主体体系的塑造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法的制度设计,著作权法要求非法人组织“由其主持、表其意志、让其担责”方被视为作者的规定,与民法上非法人组织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存在冲突。为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司法层面变通赔礼道歉执行方式,如侵权人发表致歉声明、著作权人发布声讨公告等,应当成为解释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赔礼道歉责任制度的创新模式。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成为必要,文中以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理基价值础作为切入点,从义务一责任原理和社会价值方面探讨了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侵权补充责任是二人以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责任形态,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即一种终局责任.侵权补充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补充性.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此种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然而其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侵权补充责任概念缺失、类型模糊、效力规定不够明确等.立法上的缺陷必然引起司法上的困境.因此,应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侵权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8.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确定数个污染者责任份额大小的规则。责任类型需要根据第二章数人侵权规则来具体认定,可能成立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四种情形。在连带责任中,第67条用于确定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大小;在按份责任中,第67条适用于确定责任人责任份额大小的依据。第67条所起作用有限,且极易引起误解,建议未来立法中宜将第67条删去。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虚假广告侵权一直被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使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虚假广告侵权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已经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预防及制裁功能。这种局限性也为虚假广告侵权适用一种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12.
运用比较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价值,在我国未来立法中,应设立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对一些特殊侵权责任进行列举式规定.  相似文献   

13.
传统学说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解释不足。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其实质是危险责任原则。环境侵权中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难以维护受害人利益,而环境行为的异常危险性成就了危险责任原则的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不符合侵权法的内在要求和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从侵权法的理论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来看,在环境侵权领域应是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该文从传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入手,立足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分析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对我国的相应归责原则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该表述不仅准确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内涵,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7.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总结了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认为国际航空侵权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发展,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中国的航空运输侵权责任立法主要存在归责原则僵化及责任限额过低的缺陷,因此有关立法应修改归责原则和提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单一”到“分拆”再到“统一”的历史演进过程。《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统一式”的立法进路打破了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然而,简单划一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主体模型呈现出复杂的责任样态,既不能在法律逻辑上周延自洽,又不符合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故应当将法人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中分立出去,借鉴公司法中的先进制度,建构起新型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代表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科层制的组织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和控制关系,成为了新的职务联结标准;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公司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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