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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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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行使监督权主要是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因此,全社会都要深刻认识我国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列宁认为,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采取极严格的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用权力制约权力,这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及腐败现象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对权力必须进行制约,这是汲取历史  相似文献   

3.
目前,理论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问题基本上有三说:一说“法律监督”,认为主要是对“一府两院”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二说“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为除“法律监督”之外,还有一个“工作监督”的任务,即对“一府两院”较为重大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随之而来的,又有“以法律监督为主”和“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并重”的说法。三说权力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国家的名义,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全面监督。从人大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上看,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说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相似文献   

5.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决定中指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充分发挥这种保证和促进的作用,主要应在实施监督职能、搞好地方立法、加强代表工作三个方面多下功夫,谱写新的灿烂篇章。首先,要切实实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  相似文献   

6.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  相似文献   

7.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具有宪法监督权的争论由来已久,事实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特殊地位,对地方违宪行为等负有特殊责任,在宪法贯彻实施中也具有特殊作用。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四个基本范畴来看,理应发挥其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对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注意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处理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院以及和地方党委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不断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才能在倡导依法治国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从五个方面简要剖析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盲区”,然后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力度的必要性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成立十五六年以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我们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现实社会生活情况看,人大监督的力度还很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郭晓岚 《阴山学刊》2007,20(2):88-92
个案监督是近几年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其宗旨在于抑制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认识的不足和法律上的缺憾,使得人大的个案监督刚性不够。所以,人大应充分发挥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存在问题的有些方面进行明确和完善,才能更有效地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和缓解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人民意愿。  相似文献   

11.
<正>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深圳市宝安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以来,各级人大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当前,监督仍缺乏力度,效果不尽人意,距宪法、法律、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部署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差很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人大加强监督工作。因此,探讨人大监督工作力度对于推进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改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13.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也不例外。为此,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在监督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因为人大监督不同于社会监督,它是具有权力性质的国家监督;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国家监督,它是最高层次的、最有权威的国家监督。人大的监督分为全国人大的监督和地方人大的监督两种。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在地方人大职权中居核心地位,是地方人大最主要和最经常行使的一项职权。本文着重探讨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中的几个理论和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4.
韩裕庆 《学术论坛》2006,3(10):51-56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相依存的范畴,在哲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领域有视角各异的主体、客体范畴,唯有人大监督论域只有主体范畴而缺失客体范畴,这显然是违背一般的理论逻辑的,为此必须建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人大监督客体并不等同于监督对象,而是人大监督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公共权力。将人大监督的客体确定为公共权力的依据在于人大监督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公共权力合法有效地行使,保障人民的权益,人大监督实质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确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对构建人大监督理论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一府两院”是由人大产生的,主要干部由它任命,主要工作受它监督。多年来,各级人大对本级检察院的监督,是卓有成效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迅速发展,客观上对这一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里笔者就如何强化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谈一些粗浅见解。一、监督要突出重点我国的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将随着市场经济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能不能涉及具体案件,涉及具体案件时怎么行使监督权,却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又众说纷纭的课题。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持肯定态度的。 一、监督案件是宏观监督的重要窗口 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的司法机关,是严格依照由人民通过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相应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来行使司法权  相似文献   

17.
人大制度: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具有中国特色政治文明成果与人类政治文明共同成果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属于间接民主性质的代议制的一种形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代议制创新模式,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政党与议会的关系和国家权力构建上。在政治文明架构下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应着重于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进一步理顺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为坚持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目前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模式值得再作研究,它没有提高反而削弱和贬低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加剧了党政职能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的局面,不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使人大不能对党委,特别是对党委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18.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学德 《中州学刊》2003,(2):177-180
为了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应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 ,使宪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尝试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 ;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相似文献   

19.
个案监督不宜实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顺道 《学术界》2004,(1):160-170
人大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 ,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不足 ;它与我国的权力架构、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审判权特有属性、诉讼规则相矛盾 ,理论依据不足 ;实行个案监督弊大于利。因此 ,个案监督不宜实行。  相似文献   

20.
如何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这是关系到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经常进行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正确认识履行监督权在地方人大所有职权中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监督权在地方人大所有职权中的作用.1.履行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当前最大量、最经常的一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有立法、决定、监督、人事任免等四项职权.在实际工作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还是履行监督职能.以南京市为例,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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