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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法定义务契约化是理解《保险法》第51条的关键。从解释论上看,《保险法》第51条的安全维护法定义务实质上已被转化为契约型义务,保险人的抗辩基础在于保险合同条款而非法定义务本身,消除保险人滥用相关条款风险的立法意图也基于保险保证条款、建议接受条款、安全措施配合义务条款而实现。一般性法定义务被转化为保险合同法契约义务的根源在于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技术特质,《保险法》第51条行文中关于法定义务违反风险可保性的隐喻值得关注和尊重。但是,该条第1款与第4条关于安全维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表述具有消解该隐喻并引发适用混乱,根源在于立法技术的匹配度不高以及对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的忽视而非立法意图错乱。第51条的修订也应基于立法技术与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立法意图之间的匹配度展开。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通过对各国无权处分立法模式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无权处分的模式选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第 2 30条基本沿袭了既往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上 ,该条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立法未臻明确 ,而理论上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识一直都是聚讼纷纭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6.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的诞生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可谓是民法界的一件喜事。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合同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欠缺之处,需要改进之处甚多。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黄忠 《江淮论坛》2010,(1):107-112
《民法通则》第61条与《合同法》第59条就没收财产罚的规定,虽秉承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且对缓解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困境,打击和预防不法行为有一定作用。但究其实质,却与处罚法定原则相冲突,将损害当事人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之定位的乖违,在根本上背离了民法的私法本质,并且容易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反激励后果。因此理应将其从民事立法中予以除去。  相似文献   

9.
合同效力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法》第6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85条)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规定。合同效力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范畴,还是在合同实务、合同法学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多年来,我国民法经济法学者对此虽然有所研究,但仍有待于深入。基于此种看法,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存在冲突。出于对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考量,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必须从概念内涵与外延上被完全地剥离和界清。严格按照《合同法》第1 58条的立法表述来确定通知期间的种类。出台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1 58条第1款进行扩张解释,并区别对待通知期间和买受人瑕疵权利请求权行使期间,解决约定检验期将与通知期间重叠的问题,避免在实务中产生错误的适用指导。同时,有必要明确买卖双方同时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时的效力顺序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曹帅 《南方论刊》2012,(6):44-45,39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区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目前,对于二者的区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本文从二者的概念出发,提出可以从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对象、直接针对性、利益保护和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区分,同时指出该区分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难点,进而加以补正,以期更好地实现司法机关对合同效力的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冲突及其消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引入的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软化了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架空了行纪合同制度。所以,在实践中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的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等来化解这些冲突与矛盾,从而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4.
张靓  张长伟 《理论界》2005,(11):99-100
工程款的拖欠在实务中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难以把握。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伍艳 《南方论刊》2011,(1):54-57
《合同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尚存很大的不足,仍须完善。本文从历史沿革入手,运用图例之方法分析了这种竞合的实质在于"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致使与合同责任相关联的维护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进而主张我国立法应采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并着重探讨了该说在司法适用上的障碍和难点,提出"分类处理"的解决方法,以寻求立法与司法完善之新路。  相似文献   

16.
新合同法的颁布 ,在若干重要概念上都作了新的诠释 ,这将对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试就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两个概论 ,对新《合同法》与原来的三大合同法及外国立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辨析 ,并为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和适应上述概念的相关条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一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违约金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的最早亮相。由于缺乏法制和经济建设的经验,我国的立法方针基本上奉行一种“有什么需要,就立什么法”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9.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20.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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