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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届时,英国对香港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将永远结束。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由法律加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香港基本法自1997年7月1…  相似文献   

2.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设立的一种新型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制度则是国家根据《宪法》确立的对特别行政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必要的权力外,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作为我国国家管理的制度创新,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框架内地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尤其是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充分体现出国家管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中央出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在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通过第23条将国家安全立法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却迟迟未完成该项立法,导致对香港社会存在的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言行无法进行有效惩戒。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可以凭借宪法第31条赋予的监督权和立法权,收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径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专门性立法,这种立法与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不同,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无须列于附件三,而是可以直接实施。  相似文献   

4.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司法系统中的最高审级。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前,由英王室枢密院掌握香港的司法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终审法院是香港回归祖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化。香港终审法院处理案件不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拥有的司法终审权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授权性审判权,是国家司法终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规范功能主要有"造法"功能、解释功能;社会功能主要有监督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减压功能。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地位问题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更是涉及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重大宪制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香港社会流行的我国《宪法》只有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观点属于误解,在我国《宪法》138条中,至少有74条适用于香港特区,这些条款涉及到了国家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为我国"主权"之表述的《宪法》,必然在总体上适用于香港特区。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条款不在香港特区适用,但香港特区仍负有不得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作为义务。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全国性法律,它不是联邦制下成员单位才拥有的香港"小宪法"。  相似文献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行政主导、立法和行政相互制约配合、司法独立,这一政治体制的形成有其来龙去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香港社会一些人照搬三权分立模式,歪曲了香港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世界上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治体制。  相似文献   

8.
论“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我国宪法体制为制度背景和制度依据的。因此,现行宪法理应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特别行政区内的宪法实施,应该坚持"一国两制"的要求:坚持"一国",意味着现行宪法应在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实施;实现"两制",标志着宪法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在特别行政区内可以有所不同。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进而确保内地与港澳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实现内地与港澳关系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9.
<正>主持人语: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澳门基本法,建立崭新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相继在香港、澳门付诸实施。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特殊地区的制度,既遵循国家治理体系的普遍性原则,又包含对特殊地域的特殊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单一制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党和政府管治好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政治制度,是实现和平统一祖国战略思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宪制性  相似文献   

10.
略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使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了新的充实。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逐步实行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全体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同时应逐步规范政党活动,协调政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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