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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公共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频率越来越高,危害的程度日益加重,危机事件在一个时期内打乱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给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古语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事实上,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昭示着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公共突发事件的高发期。有识之士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背后,公共危机的形式不断变异、频率越来越高,危害越来越大,如何加强我国的公共应急系统建设迫在眉睫。公共应急法制是公共应急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其中,因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之所在而使得政府行政紧急权的行使成为公共应急法制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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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社会。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这就对在和谐社会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进一步考虑公民权利提出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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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经过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公民权利本位阶段、公民权利范围扩张阶段、公共管理阶段。公共管理是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新范式,它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为宗旨、公民权利主体成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新阶段。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公共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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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李文娟的悲惨遭遇的真正深层原因在于我国仍处在“人治”社会阶段,政府拥有无限权力且权力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督。因此,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在宏观政治层面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另一方面在微观政治层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正确选择公民权利保护的建设路径,把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张扬公民权利意识与坚持司法公正作为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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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李文娟的悲惨遭遇的真正深层原因在于我国仍处在"人治"社会阶段,政府拥有无限权力且权力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督.因此,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在宏观政治层面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另一方面在微观政治层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正确选择公民权利保护的建设路径,把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张扬公民权利意识与坚持司法公正作为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 相似文献
6.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则是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良性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我国现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现实生活中应急管理工作缺乏规范性、操作性、强制性和约束性。对此,应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立法工作;运用法定程序规制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使;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源准备的保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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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多集中于城市,涉及农村的研究非常少,而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法制体系很难适用于农村。因此,针对农村公共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反思农村公共安全应急处置的不足,并从农村公共安全的内涵和法制建设现状入手,从健全法制体系、保证农村法制规范化和专业化以及与公共安全事件发展脉络相一致三个角度,提出适用于我国农村公共安全应急处置的法制建设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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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制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世界金融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当前应急管理工作应以“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在此基础上,重中之重是加强法制建设。在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同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架构、力量配置、救援体系、应急教育以及经费保障等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完备、统一的国家应急法制框架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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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应急反应管理体系: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 ,我国形成了一套特定的公共危机应急反应体系 ,这一应急反应管理体系有着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行动逻辑 ,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是建构我国现代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的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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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突发公共危机应急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突发公共危机应急机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责任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的必然选择。要遵循无则常备、未雨绸缪,有则应急、快速制胜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处置有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社会动员、群策群力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包括应急法律制度、应急预警机制、应急指挥中枢、应急处理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内容的突发公共危机应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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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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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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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民法社会化现象,并论证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以权利本位为主导,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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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法基于本位的追求。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秩序等理念形态。法价值的体制是法价值理念的载体。法的价值主体主要是个人与社会。市民法之价值核心是私主体个人本位性的自由和公平。在近代法典化时期,自由理念表现为完全之契约自由,并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成为整个法律正义哲学的核心。在当代,自由理念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削弱,但在市民法中仍保持着最初的重要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自由意志的更新规范只能在对法律行为本身适法规格上,并非对自由理念的否定,且可通过公平之价值理念和原则来调适。法的本位价值取向决定法律制度作用的方向。民法以私主体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权利和利益充分实现。尽管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看,民法也朝着社会化做出努力,但是,民法关怀的仍多是私主体个人,民法所做的努力多是尽力避免个人本位和社会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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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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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换媒介的一种新型反腐方式,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腐重要阵地,对汇集民意参政议政、监督公权力运行、形成官民互动的良性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众网络反腐具备反腐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损害相关主体隐私权的负面影响,公众网络反腐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协调应在基本原则上坚持比例原则、克减原则,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在制度安排上健全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公民的知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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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本文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析辨民事实定法,并结合司法实践,论析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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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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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2):59-61
信用的重要性使法律应对其进行恰当的调整与保护。本文在分析法益与权利两资源形态的基础上, 主张将信用上升为权利,并确定为精神性人格权进行调整,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侵害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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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