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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路文成  魏建  贺新宇 《江海学刊》2022,(1):91-97+255
OECD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因缺乏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支撑造成了数据红利分配不均、数据流通壁垒等问题。数据要素确权是强化数据保护和设立“数据税”的前提,据此赋予消费者和政府部分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符合公平性原则,消费者和政府应是数据要素所有者群体中的一员。“数据税”是实现消费者和政府出让数据使用权而应得的“数据租”,以“资源税”定性“数据税”也准确彰显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以数据要素为征税对象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监管,以数据要素规模为税基的从量税设计可以解决数字服务税的税收转嫁、双重征税等缺陷。  相似文献   

2.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类劳动方式的变革。数字劳动改变了人类劳动的形态,使得机遇与危机并存。一方面,“产消合一”的劳动形式突破了传统劳动时空的限制,非物质性的劳动资料推动着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非雇佣性的劳动关系使得数字劳动更加灵活,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个性推荐更加精准;另一方面,劳动数字化与数字化劳动使得一切要素都被数据所中介,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随着劳动条件的发展与隐私观念的流变,数字劳动中出现新的隐私困境,包括隐私边界的时空困境、隐私主体的认知困境以及隐私行为的自主困境。现阶段,人们需要积极探索数字劳动中隐私困境的可能出路,突破数字监控的隐形规训,从而实现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数据基础制度是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动能、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中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但在数据要素的学理性研究、数据基础制度重点领域相关规则与机制建设、数据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和推动制度落地的物质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短板。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深入开展数据要素的学理性研究、分类推进规则细化与机制落实、拓展数据治理国际交流合作空间、加强制度落地的支撑保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全球性数字贸易鸿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深化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的积极性,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文章认为,数字贸易鸿沟成因复杂,会加剧全球贫富差距、阻碍数字贸易治理达成共识以及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目前,在治理上,仍存在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产业基础薄弱、国际经贸秩序与规则加速变革、贸易保护凸显等困境。因此,面向未来,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既需要借助区域经贸合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注入新动力,也要抓住机遇,释放数字贸易潜力,实现突破式发展。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数字贸易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但也引发出对国家产业安全和数字安全的更多考虑。各国针对数字贸易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种类繁多的数字贸易壁垒。诸多机构和学者对数字贸易壁垒的内涵、范围、分类和测算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就数字贸易壁垒分类而言,根据政策工具种类,可分为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根据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可分为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措施与能够影响数字贸易的传统市场准入和投资限制措施。就数字贸易壁垒测算而言,ECIPE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等具有代表性,这些指标重点关注数字产品交易、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偏离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等问题。虽然上述测算方法有所差异,但结果均显示数字贸易壁垒程度与国家发达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目前的数字贸易壁垒较高,因此要在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数字安全的同时,分类分阶段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加快推进加入CPTPP和DEPA等协定的步伐,从而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相似文献   

7.
尹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1):82-92+145-146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长期践行的免费模式难以形成双向互动格局,导致开放效果欠佳。为此,从制度上纳入“有偿开放”,是破解开放困境的可行之道。研究可知,数据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有偿开放的前提,受益者负担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有偿开放的合法根基,政府数据资产化驱动确定了有偿开放的现实基础。但在执行层面,目前学界普遍主张的著作权路径和行政收费之道均适用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将新型行政合同,即“开放合同”作为法治进路,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明确开放原则、平衡权责规范,以此提升政府数据有偿开放的法治水平,达到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之效。  相似文献   

8.
对于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在数字化、智慧化时代,通过对文化遗产数据资源的智慧化建设和服务,把文化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数字人文视野下,当前文化遗产数据资源智慧化建设与服务存在“十重十轻”等突出问题,应从“十大举措”方面予以改进,即:从重建轻链到全链全通;从重物轻人到人为物本;从重数轻智到数增算法;从重显轻冷到政资扶持;从重技轻标到合技整标;从重点轻面到由点拓面;从重研轻用到研用一体;从重内轻外到内强外优;从重建轻评到测评导向;从重结轻续到官民共建。  相似文献   

9.
沈丽 《南方论刊》2023,(9):25-28
数字技术广泛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数据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要素。数据商品交易如火如荼的经济现实,使得回应“什么是数据商品”“数据商品如何产生”“数据商品如何买卖”等问题不可避免。数字劳动在数据商品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数据商品价值形成的根本原因。数据商品化的实然情境中,内在蕴含着对数字劳动的肯定,既是对劳动形式的革新,也是对劳动者的休闲时间、对人自身更加深刻地裹挟。  相似文献   

10.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11.
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选择。通过对电商成长的案例研究,提炼出数据要素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微观经济学特征,并推导了数字企业最优决策、“数据+平台”架构、数据交易治理、数字基础设施供给等五个理论命题。将这些理论命题与无人驾驶、制造业数字化等应用场景中的企业创新实践相结合,可以为解析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创新,从制度层面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提供系统且一致的理论思路。加强数字经济理论研究,应深化数字企业创新实践的跨应用场景分析,同时注重区分全球共性规律与本国发展实际,进而为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相似文献   

12.
价值链韧性具体表现为吸收逆境冲击的免疫力,或通过调整适应而迅速恢复系统冲击前发展路径的适应性修复力,抑或是转向一条更优发展路径的创造性破坏力,着力提升全球价值链韧性成为后疫情时代价值链安全治理的主攻方向。数字经济对全球价值链的渗透和融合,不断重构国际产业分工布局,加速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演进,成为锻造全球价值链韧性的强劲动能。数字经济赋能过程呈现主体广泛、类型多样和过程复杂的鲜明特性,牵涉数据要素层面的“潜能—风险”、数字平台层面的“优势—垄断”以及数字技术层面的“引领—异化”三组对立统一的张力关系。数字经济赋能全球价值链韧性主要表现为“提升—破坏”双向作用机制,其中,韧性提升机制包括数据要素、平台经济和数字技术的正向赋能效应;韧性破坏机制包括数据风险、平台垄断和技术异化的负向赋“能”效应。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着力提升我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韧性治理能力,亟须从“数据—平台—技术”三方面精准施策,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赋能全球价值链韧性的提升作用,为我国在新一轮全球价值链竞争中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新红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劲推力。  相似文献   

13.
数据作为信息的数字化形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独立的生产要素。数据具有五种存在形态,作为要素形态存在的数据是数字劳动的对象化产物。当数据要素作为商品,其生产过程的起点是数字技术及数字化生产资料,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过程以数据挖掘和算法算力迭代升级为核心,内嵌于开放协同、动态优化的生产网络组织之中。数据商品具有商品的二因素特征。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圈数字化变革和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数据商品的“价值”由抽象劳动所决定,但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数据商品的资本主义应用即数据的资本化过程。从“劳资关系”来看,数据资本从时空两个维度强化了数字化剥削,开放式生产网络修复劳动力市场的横向分割,智能机器体系以弹性工时取代固定工时。从“资资关系”来看,数据要素的垄断性占有、集中式生产网络与数据驱动市场的形成导致资本的无序扩张,必然会阻碍社会分工的有序演化和经济效率的有效提升。加强对数据资本的引导、规范与治理,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中国特色”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逐渐成为社会化生产的核心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推动数据成为商品,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包括雇佣和非雇佣两种形式,雇佣数字劳动主要在雇佣体系内生产"生产经营数据",非雇佣数字劳动则主要在雇佣体系外生产"个人数据""中间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本家能够同时占有这两种劳动的成果及其剩余价值;为极大地拓展剩余价值来源,资本势力凭借技术进步偏向性从生产领域向生活领域入侵,将大量数字活动转化为非雇佣数字劳动,从事非雇佣数字劳动的劳动者被抽象为一条条数据从而成为"数字化个体";"数字化个体"突破了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劳动时间、劳动人群和劳动空间等方面的限制,但其并不拥有关键性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被资本家剥削的对象,而资本为"数字化个体"再生产支付的代价大为降低,劳动对资本的依附性则进一步增强.可见,数字资本主义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但拓展了剥削范围、提高了剥削强度、增强了剥削隐蔽性.因此,我国在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不能任由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控制和垄断数字平台,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15.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成为全球竞争的关键资源,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应兼顾数据要素的发展与安全,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为首要目标,不断提升市场发展水平。文章结合数字生态理论,把数据要素市场视作有机整体,将数据要素市场治理嵌入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之中,提出“保安全、重发展、促创新”的治理原则,进而从市场的制度环境、流通机制和发展活力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作为社会财富的新形态,数字财富正在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和数据要素是创造数字财富的重要源泉。数字商品财富的创造,既体现在数字商品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也反映在数据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数字非商品财富的创造则需要依靠政府、企业、社会和平台等多元供给体系协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数字财富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也要重视和解决好数字财富分配可能引致的极化效应。立足新发展阶段,我国要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字财富创造与积累,科学规范数字财富分配,以此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平台化、生态化、数据化、国际化特征,引发了数字经济治理的根本性变革,使治理价值取向、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国际治理规则都发生了改变。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数字经济治理具有不同特征,美国推行数字自由主义,欧盟注重隐私安全,日本对接欧美兼容自由与安全,发展中国家实施本地保护主义。中国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数字向善的价值导向,坚持适度自由以保持数字经济运行动力,坚持安全边界,实施多元协同监管,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参与数字化生产,是数字化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占有数据即占有权力。在当代资本主义范式下,数据被融入资本逻辑展开增殖,传统意义上的“掠夺、剥削、渗透”和“驯化、新殖民、新垄断”被赋予了新的形式与内涵,主要体现为数据权力被私人资本、国家资本乃至国际资本所垄断。而且,数字资本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实化、固化和强化了数字统治关系。由此,需要基于企业、国家、国际三个层面,对控制数据流动、获取超额利润、联合金融资本投机、改造大众认知、影响社会舆论、干涉他国政治文化、攫取他国剩余价值等数据权力的统治关系展开研究。随着数字全球化的演进,数据权力正在深刻重塑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其资本主义垄断也日益产生了数据霸权、数字鸿沟、发展失衡、脱实向虚、治理困境、公平赤字、两极分化等世界性问题。直面问题,汲取经验,新时代亟须发挥政府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创新型企业参与数据权力分配,倡导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破解数据霸权。  相似文献   

19.
在数字资本主义的算法控制和治理下重新思考主体解放的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和拉康的剩余快感学说,提出一种新的辩证逻辑,即数字资本主义下的剩余数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不仅仅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也是在劳动力商品中没有被完全纳入价值交换形式中的那一部分价值。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依赖于这个不平等的交换。同样,在拉康那里,主体被象征秩序阉割的剩余快感,形成对象征秩序上已经满足的快感的挑战,从而让主体找到破除象征秩序的可能性。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我们看到了万物皆可数据化和被平台算法过滤和筛选数据的过程,后一个过程让前一个过程的大量数据沦为剩余数据。剩余数据是不符合数字资本牟利和控制逻辑的数据,而数字时代的主体解放正需要通过创造共享算法,让这些剩余数据重新呈现,从而帮助人们摆脱数字资本主义的控制与奴役。  相似文献   

20.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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