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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从垄断的本质和成因、垄断与竞争的较量角逐、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跨国界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及中小企业的分散化发展等五个方面论证了垄断的不稳固性。从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是市场的要求、时势推动着反垄断等三个方面证明了反垄断在当今社会是可行的,并由此得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至今,其规制垄断的实效并不尽如人意,其构建的"双层次、多机构"公共实施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的改革应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保存现有实施机制的大体框架下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把现有执法机构中负责实施反垄断事务的司、局独立为国家局,使其与地方利益脱钩;加强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商执法;设立专门法院负责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  相似文献   

3.
随着逐渐"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的进行,电信、邮政、铁路、电力、民航等管制行业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统一适用于管制行业,引发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相关条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冲突与博弈。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及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竞争规制权力的合理配置,对未来互联网行业、金融业等行业竞争秩序的维护、反垄断公共执行效率的提高、竞争文化的培育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至关重要。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部设置优化、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共同执法模式进行配置管制行业的竞争执法权,是完善我国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法律执法体制的设计是一国竞争政策能否取得实效的决定性因素。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为辅。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者数量众多,职权交叠,由此导致执法权归属不清,执法意愿不足,无法高效、全面地满足反映市场主体差异性、多元化的反垄断诉求。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共执法者的保守态度和私人执法者的积极态度形成对比,但是受制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反垄断民事诉讼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已然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在认识到私人执行模式和公共执行模式存在本质差异的基础上,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中的定位,不断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是在中国实现社会最优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反垄断立法中应采取分别立法模式,应对企业的合并进行规制,应确立适用除外规则,应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应采用综合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6.
中国民航业经济性垄断行为背后存在着坚实的管制力量作为后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未明确反垄断执法权对管制权的优先性,也未明确除外适用的清晰范围,由此造成了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困境.应以放松管制为切入点推进民航业的反垄断执法,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法律体系进行清理和改革,改变大量经济性管制与反垄断执法目标直接抵触的现状.还要对中国民航业的管制权与反垄断执法权进行科学配置,防止民航业管制权对反垄断管执法权的排挤效应.在《反垄断法》上则要明确反垄断相对管制制度的优先适用性,限缩除外适用的制度范围.  相似文献   

7.
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由来已久,导致国民经济积弊重生。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破除中国金融市场的行业垄断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由于银行业竞争机制的长期缺乏,新法的适用仍然步履维艰。中国反垄断法在银行业的适用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层面和实施层面。建议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中确立协同行为的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在行政垄断的责任制度上着重强调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在执法机构层面应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  相似文献   

8.
WTO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内市场已经大量出现WTO所不容的垄断行为。中国已经入世,对反垄断国际通行规则的接纳在即。反垄断立法对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履行入世承诺、提高国企竞争力等具有重大意义。WTO规则要求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我国反垄断立法要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同时要结合行政垄断等国内突出问题,在具体的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运动这作设计上对制定综合性的反垄断法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竞争政策 ,正确评价垄断 ,确定反垄断法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制定反垄断的组织程序法 ,逐步形成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政府限定交易与设立行政公司。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利益机制的不健全是行政垄断产生与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其危害更甚于经济垄断。反对行政垄断,必须加快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在反垄断法中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确认标准,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并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执法机构,以保证反行政垄断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但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对竞争价值有所减让。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直接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绿色豁免制度,但缺乏实践经验。欧盟竞争法对环境协议的绿色豁免具有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欧盟竞争法"经济合理性"豁免的考查方式,对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的实践能够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应当具有更环保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程序。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扭转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立场和作用,强调应将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中心环节,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无法忽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但是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以及违法标准的设计,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求我国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但不应将其作为重点,重点应在经济性垄断;应建立温和型反垄断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有力保障,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等四类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制度并不完善,需要不断改进以提升其规范性、威慑性和适应性.既要创设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度体系,又要明确其相互之间的界限范围、功能区别,特别应增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适用性.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 ,但建立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已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绝大多数依法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特点 ,它们工作都是独立进行的 ,大多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 ,从而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有效地抑制垄断 ,保护竞争。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过程中 ,应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 ,大胆借鉴外国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 ,科学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 ,并合理确定其职权。应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并由该法明确规定 :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6.
从公用企业垄断的弊病和垄断理论基础的动摇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成功经验 ,阐述了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通过《反垄断法》和公用企业专门法两个层次予以规制 ,其内容包括反公用企业垄断状态法、反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以及公用企业竞争促进法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维持一个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应以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为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并同时享有一定的竞争政策的参与制定权,以便于控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具体条款的规定上,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弹性.采用定性的方式来规定那些须由法官具体认定的问题比采用列举的方式更能发挥反垄断法的效用。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反垄断立法中应把行政性垄断纳入规制范围,要规定可以进行垄断的种种情形,要规定域外效力,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现今中国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三种垄断行为与纵向合并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合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问题.并提出国有企业进行的纵向合并和产业链上的垄断是我国纵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首要问题.确定我国对纵向合并所持立场是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互动中完成的,现阶段我国经济已进入市场经济竞争阶段,应确认竞争政策优先的调整原则.最后,在文中所述的分析框架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申报标准、启动程序等问题在内的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纵向合并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维持一个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应以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为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并同时享有一定的竞争政策的参与制定权,以便于控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具体条款的规定上,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弹性,采用定性的方式来规定那些须由法官具体认定的问题比采用列举的方式更能发挥反垄断法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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