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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 毫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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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员工以旷工拒绝调岗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咨询台:我是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去年公司销售部门汪某没有完成年度定额销售任务,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决定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向其发出了岗位调整通知书,要求汪某今年元旦节后2014年1月2日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但汪某接通知后对调岗决定不服,既没有按时去新岗位报到,也未去原有工作岗位上班。随后公司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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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载明徐某岗位为司机。入职后,徐某担任公司党政务部司机,负责每天接送员工上下班。2021年1月20日,混凝土公司向徐某出具调岗通知书,载明因生产销售部急需司机,将徐某调整至生产销售部司机岗位,主要负责将已配好的混凝土从公司运至工地,调整后薪资待遇与工作时长保持不变,要求徐某于2021年1月21日前到生产销售部司机岗位上班。通知书送达后,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于1月21日开始,仍每日前往单位打卡,报到部门仍为党政务部,但未在原岗位劳动,也未到生产销售部报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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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1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某商业公司手表专柜。2012年9月2日,商业公司以撤销手表柜台为由,口头通知陈某不要再上班。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从9月3日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商业公司在9月15日又发通知给陈某,手表柜台调整后仍然有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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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该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调岗的权利,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现  相似文献   

5.
案例:王某李某二人系某厂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并与厂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在厂从事机修工作。务工一年后,该厂在工人技术考核时因王某李某考试成绩差,以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二人的劳动合同。王某李某找到厂长要求再考察一段时间或请厂部调整工作岗位。厂长称是集体决定,企业无其它岗位可安排。王某李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某李某进厂时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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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2年4月,周某应聘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甲方(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乙方(周某)同意从事热处理岗位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013年11月25日,公司安排另一员工顶替到周某的岗位,以内部调整岗位为由,要求周某到锻造岗位报到工作。周某不同意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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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岗行为规范的核心在于权源和权利行使边界的确定。关于调岗权权源,现行立法强调双方协商一致,而司法实践则有扩大趋势。部分地方法院不仅明确承认事前的概括授权调岗条款,甚至还允许用人单位直接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从应然层面分析,用人单位调岗权的权源应当限于法定与合意。合意形式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一致,也包括事前合意。事前合意既可以是劳动合同关于调岗的合意,也可以是合同中关于岗位范围的约定。法院在纠纷审理过程中应对合意的真实性做严格审查。同时,还需综合各项因素对调岗的合理性进行把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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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自1996年开始在某电机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该公司以刘某拒不到单位办理调岗手续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及病假工资。在仲裁庭上,该电机公司辩称,刘某原系公司业务员,自2011年5月之后无销售业绩。故公司于2012年将其调动至生产车间。在办理调动手续当天,刘某申请休病假,单位同意。但刘某病假期满后却未续假,连续旷工超过15天,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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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张某2015年9月进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两项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在岗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2016年4月,张某与该市政工程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张某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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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颜某自2000年1月19日到某集团公司工作,先后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4年2月12日,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合同约定颜某担任采购岗位主管职务。某集团公司于2010年安排颜某休年休假10天,其他时间未安排其休年休假。2015年3月17日,某集团公司下达《员工内调通知》,自4月1日起将颜某从采购主管岗位调至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店副店长岗位,颜某不同意调岗,经与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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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薪调岗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博弈的焦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愿不愿意,一纸通知,劳动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甘示弱的劳动者则手拿《劳动合同法》中“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尚方宝剑,决不妥协.双方各有说辞,因此,判定调岗调薪的合理性,还需要从客观情况来看.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涛系被申请人四川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汉源县分公司员工.从1981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至今,他先后担任供应员、技安员、综合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李涛因工负伤,后一直在医疗和康复,实际未在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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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  相似文献   

13.
该案例是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今后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加入诸如"甲方(指企业一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职工一方)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的内容,以备于及时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企业生产岗位,增加企业对内、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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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问:祝某刚应聘到某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祝某不能胜任该岗位后,给她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公司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祝某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了祝某的劳动合同。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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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感到畏惧,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均奉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这让用人单位在岗位的管理方面很被动,无法适应现实工作的多变性。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在理论上都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但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变更主要是工作岗位的变动和劳动报酬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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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自2006年11月起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于该月到甲企业开始工作,工作岗位是加工车间。2007年11月,甲企业提出由于张某的身体原因不适于再在加工车间工作,打算将其另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思考了一周后,认为自己这一段时间身体总是不好,实在不适合再在甲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工作,而且张某认为凭借自己的技术不愁在其他地方找不到更好的工作。这样张某接受了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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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某购物广场,根据工作或王某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情况,商贸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等),王某愿意服从其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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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工资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知的一种工资制度,与岗效薪点工资制都属岗位工资范畴,都是以岗位管理为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分配制度.岗位等级工资制设立3个工资单元: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点工资.基本工资体现保障功能,工龄工资体现职工历史积累贡献,岗点工资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劳动岗位和个人实际贡献.其特点同岗效薪点工资制一样,简化了工资单元,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工资变统一模式为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把工资分配与劳动岗位、个人贡献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能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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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刘某2010年5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4月30日。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聘刘某为A市经营部技术负责人,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或依刘某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表现,公司可在A市范围内调动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个人应予以服从。"刘某在公司的A市城南经营部任技术负责人期间,工作业绩较好,业务能力也较强。2012年10月25日,刘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调其至A市城北经营部任技术负责人,并要求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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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中国劳动》2007,(2):37-39
对员工进行纪律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处分违纪员工更是人事经理的一项基本职责。但是从劳动纪律的制定、执行,到员工违纪行为的认定、评估,直至对违纪员工的处罚乃至辞退,整个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一场诉讼。其中,企业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劳动纪律的制定与违纪员工的处理中究竟会遇到哪些劳动法律问题?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如何既能成功地对员工进行纪律管理,同时又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让我们先从下面这个案例谈起。李雄原是东兰公司的电气工程师,后公司发现李雄不能运用计算机CAD绘图,造成工期不能准时完成,认为他不能胜任研发工作,于是决定将其调到维修部门从事一些低水平的工作。但李雄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继续到研发部上班,始终没有去维修部门报到。公司认为李雄接到调动通知后不到岗位报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于是通知李雄,称公司认为其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现将其辞退。李雄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仲裁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可以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予以调整岗位,但在李雄拒绝调岗后,公司仍然继续允许其在原岗位工作。在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之前,李雄未缺勤一天。公司制度中也没有不服从调动作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的规定,因此公司辞退李雄依据不足,裁定撤销。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李雄到维修部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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