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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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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区域贸易协定对WTO产生挑战的原因出发,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保障措施协议的挑战,再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哈回合三个方面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对WTO体制的挑战,结合我国参与WTO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提出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
21世纪以来美国倡导的经贸规则经历了全球性贸易协定、区域性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转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尤为明显.WTO采取强制管辖,通过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成员方争端;CPTPP和USMCA保留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更高,但未设置上诉机制;中美协议彻底取消了第三方机构,以双边磋商作为主要策略,并将申诉方行动合法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反映了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等趋势,极大影响了国际经贸规则.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绝对话语权,中国必须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持续变动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WTO上诉机构改革,逐步靠拢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坚决抵制单边主义的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3.
多边贸易体制困境导致了WTO成员方的场所转向,成员方将主要关注点放在区域贸易安排上,特别是多哈回合谈判僵局推进了跨区域贸易安排的勃兴。然而由于跨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具有跨区域、开放性和高标准等显著特性,其直接对以WTO为中心的多边统一体制形成冲击,导致了多边贸易体系进一步碎片化。基于此,我国应顺时代潮流,密切留意多边体制的发展动向,推进和参与各类区域贸易安排,掌握规则谈判权和制定权,争取规则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区域贸易协定(RTA)是推动上合组织多边经贸合作朝纵深方向发展的深层动力.由于成员身份的多样性,该组织内部的区域贸易协定必然是由WTO成员与非WTO成员共同缔结.这种包含非WTO成员的区域贸易协定能否在WTO规则代系内获得合法性,将对上合组织经贸合作的未来走向产生深刻影响.GATT、GATS、TRIPS对于涉及非WTO成员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不同立场,对中国在上合组织框架下与非WTO成员磋商、缔结乃三实践区域贸易协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WTO的透明度原则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WTO的透明度原则产生于人们对二战后各国贸易政策做法的反思和总结。透明度原则的提出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有着经济学和哲学等方面的理论基础。实行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执行各项贸易协定,建立公开、透明和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相似文献   

6.
在GATT/WTO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至今备受批评,导致这一结果的诸多因素中,重要的一个是审查的标准。标准对审查的过程发挥着指导作用,同时又直接关系到审查的结果。目前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标准尚有若干不确定因素。论题结合GATT/WTO的法律规定、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审查和司法审查,提出了涉及区域贸易协定审查的4项标准:“目的性”、“实质上所有”、“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和“透明度”。  相似文献   

7.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被学界、官方以及贸易实务界认为是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人们普遍将争端解决机构视为“国际贸易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争端当事方介入程序、与透明度相关的诉讼程序及WTO书面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解决对策包括授予争端当事方充分行使参与的权利、建立协助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的机制、加强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等。  相似文献   

8.
随着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重大挫折,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有所放慢,而区域贸易协议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关系的主流形式之一。现分析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的发展趋势以及对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提出挑战。面对挑战,当务之急,各区域贸易协定必须接受WTO的一定程序上的规制,最主要的要确保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透明度原则与地方立法公开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WTO对于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的立法提出了公开的要求.然而与WTO透明度要求相比,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暗箱操作"的现象,缺乏一套完整的立法公开制度.为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与立法公开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加入WTO与政府管理体制转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加入 WTO,受冲击最大的是政府 ,为此政府应根据 WTO的运行规则 ,转变观念、职能和管理模式。做到办事公开 ,增强政策透明度。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机制 ,全面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众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对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好是坏,目前说法不一。但是,区域贸易协定具有歧视性是不用争辩的事实。然而,容易为人们所忽略的是区域贸易协定歧视的隐蔽性。该文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造成的贸易转移、投资转移、保障措施过程中的责任转移和普惠制下的优惠待遇转移等4个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区域贸易协定对非协定成员国带来的隐性歧视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WTO规则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全面经济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也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该协定是一个符合WTO规则,且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调整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一定程度上,WTO规则为该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4.
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21世纪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并行发展的局势更加明朗,问题也更加严峻,如何使两者相得益彰成了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于此情形,中国何去何从也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应该奉行"走出去"战略,改善中国对外贸易环境;创建东亚自由贸易区,促进亚洲经济发展和持久和平;完善区域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统一和两岸一体化;注意区域贸易协定体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为了保证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义务或规则得以遵守,WTO法不仅要求成员方应建立合乎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而且WTO自身也独创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国际司法体制,有权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两套司法审查程序虽然是相互独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效力,但它们间潜在的、实际的间接影响是巨大的,两套司法审查程序在彼此尊重、相互制约的基础上,谋求着一种内在的平衡。各成员方在维护其经济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WTO司法审查体制的适当制约。为了迎接WTO司法审查程序的挑战,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6.
WTO所规定的多边贸易成员方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成员方政府在其国内履行的义务,是政府的职能活动,而非贸易商的经营活动.如何发展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体系,以规范和保障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使之适应WTO的需要,应是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构建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的基本思路是促进行政法制的立、改、废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监督行政法制机制.  相似文献   

17.
全球区域贸易安排的迅速发展,推动和补充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由于区域贸易安排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尤其是对WTO规则的排斥,在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区域贸易安排限制和割裂了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之间的联系,由此引发了成员方在区域贸易安排中订立了区域保障措施条款,进一步形成了与 WTO规则的对峙。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内的谈判举步维艰,与此同时,区域贸易谈判不断蓬勃发展,而且已成为加速国家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桥梁。文章的焦点集中于区域贸易协定兴起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区域贸易协定与WTO之间的关系,分析了我国在面对区域贸易协定时应如何进行战略选择,以期能够帮助我国更好地解决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机构经过近10年的运行,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然而,由于WTO立法行政机构较之其司法机构太弱,WTO规则本身模糊性强,加之其他原因,WTO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具体争端解决中产生了以法官造法和对行政机构职能缺乏尊重为表现形式的司法积极主义。司法积极主义不仅与WTO的现有规定不一致,而且引发许多严重问题,并导致WTO危机加深。鉴于此,有必要改变WTO的现有体制,使其司法、立法与行政在机制上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与制约。   相似文献   

20.
为了保证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义务或规则得以遵守,WTO法不仅要求成员方应建立合乎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而且WTO自身也独创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国际司法体制,有权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两套快速 法审查程序虽然是相互独立,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效力,但它们间潜在的、实际的间接影响是巨大的,两套司法审查程序在彼此尊重、相互制约的基础上,谋求着一种内在的平衡。各成员方在维护其经济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WTO司法审查体制的适当制约。为了迎接WTO司法审查程序的挑战,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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