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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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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证人证言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使得一系列旨在规范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活动的证据规则得到确立。而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又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确立了程序保障规则。由此,对证言笔录证据能力的限制、对非法证言的排除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明确要求,以及对证言印证规则的接受,构成了中国证人证言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证人证言规则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克服一些来自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方面的困难和挑战。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类证据,而证人出庭率低成为影响案件质量和制约庭审功能发挥的瓶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对该项制度的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作证条件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正当理由不够充足、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例外存有局限性、对于书面证言作为庭审证据使用的情况缺少限制机制等弊端。为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均是被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使出庭作证,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本文从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人手,认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并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新型的关键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但由于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对证人证言及证人证据属性的重新分析和定位很有必要。通过对证人证言与证据定义之间的比较、其证据属性与证据必有属性之间的比较以及其表现形式与其他证据种类的表现形式的比较,对证人证言不具有作为证据应有的证据属性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最后得出证人才是证据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证人证言问题,本文对证人证言的特点、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以及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全面探讨。本文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证人证言问题,本文对证人证言的特点、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以及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全面探讨,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形成口头的直接审判,所有证据都通过证人直接呈现于事实的裁判者面前。坚持法官直接发现事实从而使司法程序透明,使法院获得信赖。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排除传闻规则是为了确保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当诉讼一方在审判中引用证人在庭外的证言作为证据,来证明所提及或指称的事实属实时,这些证言会遭到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证人没有出庭所作出的书面证言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出庭,确保被告人可以在庭上提出质问,使证言令人信服。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针对刑讯逼供和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提出了确立沉默权、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证人保护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自始至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只有借助于证据,才可以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为低下,严重制约了证人作证制度效果的发挥。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此,若要充分发挥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应有的证据功能,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的起草过程表明该条具有对抗制内核.欧洲法院对质权判例的发展过程,就是深植于第6条的对抗制内核的缓慢展开过程.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对质权问题时采取双层分析模式.经由双层分析模式,将对质权的保障纳入公正审判权的视野中予以考虑.为贯彻双层分析模式,欧洲法院创设了三步检测方法,即先后审查证人不出庭的合理根据、书面证言是否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唯一或决定性证据、是否存在其他平衡因素抵消书面证言给被告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国应当明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体必要性要素和程序必要性要素,同时应当明确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及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1.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普遍证据运用非常广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辩式”庭审制度 ,此种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大大增强。本文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机制 ,这对保护证人出庭作证 ,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职务犯罪调查人员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阶段的集中体现。为贯彻证据调查的直接性原则与在场原则,职务犯罪调查人员须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口头说明,并承担接受询问和质证的实质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出庭作证,职务犯罪调查人员从身份上应确立“程序证人”的基本属性。出庭作证义务的设定应从证据调查的直接性、确保真实发现及平衡“调—诉—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考量。从作证主体上,辅助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应明确“程序证人”诉讼负担的具体限度。从审批程序上,应注重法官“通知”义务与“提请+批准”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从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后果层面,应厘清不出庭和出庭作证不合法之间的差异化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13.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保障。本文分析了现行民事证人制度上的缺陷,从证人主体制度、出庭制度、宣誓程序制度、权益保障制度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证人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然而在证人不能或不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在法庭之外提供证言又是及时查清、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在实行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的同时,又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和补充。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漠视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会导致对证人不出庭作证采取片面、过激措施。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合理规范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5.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质证都应在法庭上进行。证人作为案件的亲身感知者,是否出庭是审判能否成为中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究其原因,有立法方面的,但更多的是长期以来对于证人作证存在的误区。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需要明确证人出庭的实质是为了质证,从立法上对应当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界定,规范证人出庭后的证言内容,对强制出庭后仍不提供证言的证人设置留滞期限,完善证人保护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6.
证人证言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证据作用,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者作伪证、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分析了上述现象的形成原因,参照外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7.
王永杰 《南都学坛》2012,32(2):85-89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明确通知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主体;推广屏蔽作证制度,证人通过物理屏蔽或者双向视屏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以保障证人敢于出庭、愿意出庭;建立健全证人拒绝到庭,向法庭提供证言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从多角度、全方位构建保障证人能够于庭审之日到庭的制度,才能保障刑事关键证人顺利出庭、安全作证。  相似文献   

18.
刑事关键证人的理论基础,一是诉讼公正,二是诉讼效益。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哪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证人才有出庭作证的必要;其次,应当明确在这些案件中,哪些证人真正需要出庭作证。结合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和保障人权的现状,确定关键案件的标准应是:其一,案件是否重大;其二,是否属于疑难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具体案件的刑事关键证人的范围。在法律中只对刑事关键证人的确定标准进行规定,以帮助法官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9.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其可靠性与真实性是由证人来保证的。证人的主体适格是保证证人证言可采性的前提,也是判断证人证言证据力的重要依据。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人主体适格性的立法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证人庭前陈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导致法官普遍以证人庭前陈述定案,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证人庭前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证人庭前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以此为指导,应该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两种情况,分别对证人庭前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具体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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