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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我国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颇有争论,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适用此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开拓性进展。本文以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及依据为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提出一些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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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践根据、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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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该制度的建立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需完善之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是:(1)出让人是产权登记人;(2)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利;(3)买受人需支付合理对价;(4)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应当是善意的;(5)不动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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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可以说与学理上通说所认为的善意取得有一定的差异性。主要的趋势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 ,从善意取得适用的标的物种类以及可以取得的权利种类两个方面扩大了其适用的范围。本文通过阐述善意取得概述,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特色,阐述了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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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密切相关,需要公示公信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支撑,对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应当区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形态来决定赔偿责任的类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界定主要应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分析了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将不动产善意取得放在民法体系的整体框架内予以讨论,特别重视了民事司法活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认定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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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领域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已得到大家的共识,但是在不动产领域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争议颇大。本文就此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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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推定的信赖,也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错误等原因,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研究相当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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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我国就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一直也存有较大争论,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开拓性进展,因此,对我国确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是有必要的.本文主要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基础,结合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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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使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化了,但是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未有定论,本文介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和发展,并提出我国这种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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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出台后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适用于所有物权载体。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保证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权的流转是利的,但也存在缺陷,其利弊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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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交易五花八门、繁复多样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不仅市场经济需要法制保驾护航,交易信心、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更加需要法律这个坚实盾牌的护佑,动产物权之善意取得即是与此有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之物,且善意受让人又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法律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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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学界多有分歧,各国立法亦存差异。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拟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间的立法取舍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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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后来罗马法根据"以手护手原则"建立了对买受人有条件的保护,这就是沿用至今的为了保护现代民法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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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同时也可以看做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存在的一种交易原则。善意取得的确定对目前善意交易相对人保护、市场交易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民法体系中确定善意取得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因此对我国民法体系下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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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构建破产撤销权制度时,应兼顾单个行为人的利益,对撤销权的撤销对象予以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出某些行为可免于被撤销,从而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可以被撤销的同时,对可撤销行为的要件应做出限制性规定,首先在客观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使债务人企业获得了足额对待履行,那么该行为就应免于被撤销;进一步,在主观方面赋予当事人"善意"抗辩的权利,由债权人举证反驳立法对其恶意的推定以避免其行为被撤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