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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历来是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从民事主体制度历史演变的客观规律以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角度出发,探讨非法人团体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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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民法上并没有取得和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分析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资格的判定标准及人格和权利能力的联系,认为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应采权利能力说,权利能力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上应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第三民事主体,并确以其准法人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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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确立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足的分析,从历史潮流和人格理论出发,主张在今后的民法典中应确立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使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更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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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20-122
就民事主体问题,传统民法坚持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即以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而不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传统理论有其缺憾,科学的做法是应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世界各国对待非法人团体的态度,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三个方面来论证。 相似文献
6.
非法人社团民事主体资格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社团”是除法人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活动的主体的一种,但在我国其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未得到民法的承认。本文从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了“非法人社团”的研究情况。着重论述了非法人社团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通过对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的排除,论证了非法人社团应该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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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困境及其法律地位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非法人组织大量地客观存在 ,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并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然而传统民法并不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赋予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律人格 ,独立地参与民事交往和诉讼活动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在民事立法上 ,适宜创立“次法人”制度 ,确立其在经营中的有限责任和破产后成员无限责任的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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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未做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设立中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到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现象。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尊重实践,应该赋予设立中公司一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9.
以税收相关法律为例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与民事法律之中的民事主体的相互关系 ,论证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 ,就诸如民事主体等基本概念相互协调统一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合伙的历史沿革出发来探讨合伙的语义,认为合伙在现代社会主要指称为一种组织,而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对于该组织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本文从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从而妥善解决合伙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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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谷书堂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2-10
20多年来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 ,主要原因是 :改革策略比较稳妥 ,较好地处理了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 ,在经济改革方面又采取了渐进式推进的策略 ;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 ,把生产主体的利益、权利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对体制外的部分采取了首先放开的策略 ;实行对内对外两个开放 ,发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但也有缺陷和不足。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 :国企改革 ,农业发展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两个转型的关系处理 ,城乡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安置 ,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理论道德思想体系的重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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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绪和情感及其在认识中的功能——主体认识结构中的非理性要素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人类认识的客观过程来看,在主体的认识结构中既有理性的逻辑思维活动,也有非理性的情绪和情感活动。主体认识结构中的逻辑思维活动与情绪、情感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们在人的整个认识过程中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情绪和情感在认识活动中主要有驱动性、选择性和调控性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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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制度的构造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决定的。法律人格以伦理人格作为其哲学基础,学说对法律人格的解释和发展难以避开伦理人格相关理论,但是仅拘泥于伦理人格,造成了法人制度构建解释上的困难。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思潮中,伦理哲学对于法学的影响逐渐衰退,宪法中关于人的伦理条款担当了传统伦理人格对于法律人格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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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完善金融法体系不可不注意金融法是性质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二元结构。对金融法不同规范的调整需求首先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但就金融法而言,还必须特别关注金融法规制对象和所规范的金融服务的二重性,即金融业者是具有公共性的商人,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政策性。金融法二元结构还将继续下去,其中的任何一种规范都不会被"化"掉,且功能性协调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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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本位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民法的贯彻以对个人的尊重为本根.所有权为完全的物权和排除他人干涉的不可侵犯性仍是物权法所应坚持的基本观念.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多体现在债法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是适用于整个合同法的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本位和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及对消费者保护的强化,合同自由原则已受到了很多限制,但这一原则仍然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