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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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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是指:一、行政立法所依据法律地位、效力等级有差别;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立法权不同,不是集中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则由多层行政机关行使;三、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亦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独有,则分别由多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2.
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就需对它的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机构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从广义上说,一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都应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一般条件下,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能不能涉及具体案件,涉及具体案件时怎么行使监督权,却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又众说纷纭的课题。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持肯定态度的。 一、监督案件是宏观监督的重要窗口 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的司法机关,是严格依照由人民通过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相应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来行使司法权  相似文献   

4.
一、执法监督的体系 执法监督体系是指行使执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构成的纵向横向、内部外部、具有密切联系的科学系统。按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专门机关为重点的,内外结合、层次分明,一环扣一环的、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我国权力机关及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都有执法监督权,但这些监督权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有内外之别,纵横之分。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广泛,是外部的横向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监督只对其内部的下级行使…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检察解释制度受到了各种质疑.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在实践中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此之外,基于检察权的定性进行分析,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因为,无论是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两重属性,还是把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权力,检察机关都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检察机关不行使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应当具有法律解释权,我国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6.
公正程序的应然要求是法律至上、法官至上,但渐进式的审判模式中决定了法官执行法律较依赖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从我国1982年《宪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地位显然要高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决定了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应该比法、检略低,但我国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决定了“公安局长党政兼职”的强权优位做法.  相似文献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关系着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实施和"一国两制"的贯彻执行,故最高权力机关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是正当、合法和必要的。为保证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特区民主发展、维护特区繁荣稳定并兼顾港澳过渡期后的法律制度衔接,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实践,本文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决定"的形式规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动解释,并明确解释的范围和必要的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8.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钱晓锋 《中州学刊》2004,(6):186-188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法律监督权由专门的检察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是被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职能.但同样,凡权力机关必须有监督,必须受监督,实施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监督与被监督是辩证的对立统一体,这是由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主要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其中的审判监督,学者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审判监督没有理论依据;司法机关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由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审判监督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在我国,"一府两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各有关国家机关都出现过扩大自身权力的行为或倾向。仅仅有体现对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还是不够的,要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对它们进行有机的整合,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其有机配置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之中。我国的审判权只有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下运作,才符合宪法精神,才能体现人民主权和以权制权的权力制衡原则。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解决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问题,否定了司法机关在中国只有法院一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悖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要把主权在民和以权制权相融合,避其所短,取其所长,即普通程序仍保留现行的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并将抗诉案件的审判结构进行相应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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