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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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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统计,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无效的原因主要有: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遗嘱见证人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等等。  相似文献   

2.
佳木 《新天地》2017,(9):6-7
老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常委托他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虽然看上去形式简易,但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案例:代书遗嘱非立遗嘱人口述 刘先生与颜女士有五个子女.多年来刘先生夫妇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原先承租的公房购买后,产权人登记为刘先生夫妇和小军三个人的名字.2012年,刘先生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颜女士将五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院,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事庭法官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宣告死亡和遗嘱继承是关于死亡的两种法律制度。如果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在生存地立下遗嘱,在法院撤消宣告死亡前自然死亡;依据现行法律,二者的法律效果会产生冲突。本文首先界定宣告死亡效力的地域性,然后根据遗嘱的内容分别确定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005年9月16日裁定: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在与家翁王廷歆40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中胜诉。据悉,终审法院认证龚如心丈夫、已故香港富商王德辉在1990年3月所订立的遗嘱为其生前最后的遗嘱。根据终审法院提供的判词显示,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在于王德辉的管家、已故遗嘱的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上。判词指出,由于至今未能证实王德辉在有关遗嘱上签名的真伪,因此谢炳炎表示亲眼看见王德辉在1990年签署有关遗嘱的书面声明具法律效力。王德辉在1960年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龚如心。其后,又在1968年因怀疑龚如心有外遇而另立遗嘱,指所有财产由父亲继承。王德辉在1990年遭绑架后失踪。王廷歆于1987年向高等法院要求颁令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两年后,高等法院正式颁布王德辉在法律上已死亡。但其后,龚如心出示一份声称是王德辉在1990年立下的遗嘱,内容指所有遗产由龚如心继承。龚如心与王廷歆之间的争产案长达8年,是香港历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  相似文献   

6.
本文深刻剖析了一遗赠纠纷案的二审判决 ,作者认为 ,法院以受遗赠人与遗嘱人非法同居为由 ,就认定涉讼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 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属于“走得太远、管得太宽” ,“走得太远” ,是指法院对《民法通则》第 7条的解释超越了该条的文义 ,“管得太宽” ,是指法院试图规制民法作为私法本来不管的事项———民事活动的动机。通过分析 ,作者强调了民法解释规则的重要性和尊重私法自治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7.
王景龙  于飞  聂春秀 《老友》2009,(11):39-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和代书、录音遗嘱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的规定,为继承人依法继承提供了保障。但有些被继承人因法律概念不清,没按规定办理,其结果给  相似文献   

8.
遗嘱往往需要解释,在西方关于遗嘱解释先后有"暗示说"和"区别说"两种理论,它们对待遗嘱解释的观点差别甚大,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理论研究很薄弱,继承法上也只字未提.而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着对遗嘱的解释,且多持暗示说,以致狭义地解释遗嘱或否定遗嘱效力的情况颇多.鉴于此,文中以颇具典型意义的"诗歌遗嘱"案为例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认为凡此类案件应坚持遗嘱解释中的"区别说"理论,以尊重遗嘱人遗愿,充分体现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9.
遗嘱往往需要解释,在西方关于遗嘱解释先后有“暗示说”和“区别说”两种理论,它们对待遗嘱解释的观点差别甚大,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继承法上也只字未提。而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着对遗嘱的解释,且多持暗示说,以致狭义地解释遗嘱或否定遗嘱效力的情况颇多。鉴于此,文中以颇具典型意义的“诗歌遗嘱”案为例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认为凡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遗嘱解释中的“区别说”理论,以尊重遗嘱人遗愿,充分体现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0.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11.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前处分个人财产,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有继承和赠与遗嘱(即遗赠)二种。凡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遗嘱,称为继承遗嘱。凡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似文献   

13.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取舍应从实证层面考察其是否具有现实需求。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可从如下四类司法案例中得到证成: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和当事人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离婚纠纷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就是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居住权的制度构造应以因应现实为导向。具体而言,应允准意定、法定和法院裁定三种设立方式并存;居住权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且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应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的一部分或者独立的房间;对于居住权的内容,应当明确所有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可将设权房屋转让,但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出质、也不得继承,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而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14.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学者对共同遗嘱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一个实际的申诉案例来分析共同遗嘱的效力,可以看出共同遗嘱人单方撤销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许多争议,为此,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纷争。  相似文献   

15.
政策与法     
编辑同志:我们兄妹三人,姐姐在外地工作。前不久,我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继承问题。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我和妹妹在场见证。后来姐姐从外地回来,不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请问,我父亲立下的遗嘱还有效吗?银川市:王平王平同志: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新《婚姻法》对“私房钱”是如何规定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你好!我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崔大爷想将自己的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归到大女儿名下,但按有关规定这种房子7年以后才可自行处理。经人指点,崔大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生效后,房子便归大女儿所有,请问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或像崔大爷的情况才需公证:遗嘱若不经公证是否无效? 平遥 王×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18.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形式之一 ,何以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似乎很难找到科学、合理的依据。这种规定不但令人难以信服 ,而且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吻合 ,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 ,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应予修改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因受到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立法者的前瞻性和当时物质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局限,故尚未对电子遗嘱的效力作出规定。在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电子技术广泛运用的新时代,其调整能力的不足已经逐渐显现出来。立法应当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遗嘱的形式,增加电子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袁仕友 《老友》2009,(9):43-43
本期刊登的"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几份来稿,反映了立遗嘱人因故立了新的遗嘱,对原立遗嘱的内容有了变更,但是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原立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要变更经过公证的原立遗嘱的内容,又立新的遗嘱,那新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原公证机关公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老年朋友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依法办事,避免继承人在继承时可能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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