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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环境权是保护和维持民众生活环境利益的权利,在发生权利受侵时,法律需要在私法主体之间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安排。私法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问题实质上解释选择问题,其结论不存对错之分,只有优劣之别,能够与现有民法体系和原则实现最大匹配的解释就是最优选择。私法环境权的确立会与物权、其他具体人格权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在适用法条时,应遵守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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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的黑箱状态掩藏并固化了原有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诸如算法歧视等失控问题。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在于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个人免受算法的规训。私法规制的前提是,算法应当被认定为工具,背后的控制者(开发者)应对算法失控的后果承担责任。算法决策离不开数据,算法失控问题的根源在于算法控制者收集的数据存在问题。个人作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享有人格权,算法控制者提供服务以获得使用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解释为信托关系,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算法控制者负有勤勉、忠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算法控制者的义务后,更应在私法权利谱系中寻找规制算法的工具,包括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与隐私权夯实两条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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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144-150
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予以解决。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当公开,将对隐私权造成侵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是克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不同需求的利益博弈。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并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可以抽象为评级符号,并通过经济因素、声誉风险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路径予以规制。个人信用信息公开首先要不超越事先设定目的,其次要强调目的与结果的协调,最后需要信息主体的特定授权,进而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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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确立的环境权具有模糊性,应在厘清环境权边界的基础上,增设环境人格权、环境物权,以形成环境权进入民法典的具体路径,有助于形成体系化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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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敬之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6):60-66
现有环境法体系立法目的中都有提及“健康”元素,但是围绕“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的环境健康风险行政法规制存在标准不统一、风险评估滞后等问题,尤其是环境健康风险肇致的损害救济的权利基础和责任路径不明。环境健康权是对私法健康权的理论拓展,其意在应对技术理性失度引发的公共健康风险对人类消极健康权的侵袭,其本质上是借由“一般人格权”通路注入的环境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价值理念。当环境健康风险现实化为具体损害时,比较法上的经验包括赔偿范围的多元化,赔偿额度的适当限制,侵权损害、纯粹经济损害等特殊因素的考量。另外,宜综合“风险预防”与“成本—收益”分析各自优势,防止过度预防的悲剧。我国在环境健康损害认定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可在依据完备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基础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对于环境健康损害中的“潜伏性人身损害”的支持仍然要依赖环境风险科学数据的支持。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环境健康风险导致的个体健康损害也可适用于公共健康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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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2)
本文论述了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打破了现实实践中的从实然的角度定论的国家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的主从关系 ,而从应然角度 ,对国家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关系进行了新的探讨 ,认为国家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不应是一种主导与从属的关系 ,而是一种互助共生、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王文筱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26-27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关于其含义一直未有定论,而我国环境权的立法问题则迫在眉睫。本文以便于立法及法律实施的出发点来研究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以解决环境权立法的理论困境,并探讨我国现阶段环境权立法的出路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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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3):124-132
早期的环境权理论研究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准理念,致力于人与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储备,进而在环境权理论中融入集环境的权利与人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为一体的权利构成。环境权理论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革命色彩,即从传统法理学的体系及范畴中提出自然权利的法律化以及环境道德法定化,进而在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属性等方面呈现出较强的反逆特性,在理论界呈现出较强的是非之态。改变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混沌之态,必须加强环境权理论的实践认知。环境权理论的确立和发展不在于对传统法理学的变革或颠覆,也不在于对传统权利理论的修正,它的确立应当与传统物权和环境公力救济请求权共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体系,形成环境权与传统权利的良性互动,实现整体环境和资源范围内法律权利的有效均衡,最终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11.
刘美希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67-71
私法理念是指私法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人们对这一本质和规律的宏观、整体的理性认识。私法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12.
王敏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6):75-79
自然法的财产权概念虽然从未作为任何法律体系中"行动中的法律"而存在,但其影响却不客忽视.受其影响的财产权模式在现实社会中不仅遭到法律学界的质疑,也受到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坚守自然法财产权观念可能会对其他人强加成本.自19世纪以来,人们便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抒己见,争论不休,这同时也加速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 相似文献
13.
段睿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4):73-77
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人格带有浓厚的身份性特点。近代民法抛弃了身份人格而强调人格之平等,并以此为前提进行民法典的建构。在此基础上,现代民法提出了人格权概念并对其进行规定。从本质上来说,人格权乃是自然人基于伦理人格而享有的,在实定法中得以确认的自然权利,其应属于私权利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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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私法主体所享有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私有财产权的“私”不在于私人权利,而在于私法权利内容。一切私有财产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国有财产权也是国家私有财产权。人类财产权的历史表明,私有财产权对应的是国家权力。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权摆脱权力的肆意侵犯。只有切实保障私有财产权,国有财产流失的局面才能获得根本性改观,普通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获得保障。个别人对《物权法(草案)》“违宪”的指责,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误解或者曲解,在法学理论上根本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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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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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融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2)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 相似文献
17.
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公权关系 ,因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属私权关系。前者适用公法 ,后者适用私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都存在体现平等、自由、个体性的社会关系 ,即私法关系 ;同时 ,在环境关系、自然资源关系当中还有干预、管理的社会关系 ,即公法关系。而在环境法和资源法的执法当中 ,既要贯彻国家意志 ,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 ,因此环境法、资源法被认为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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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中的隐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1):16-22
隐喻是以一物指他物的常见思维模式,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中的各种讨论充斥着这种思维方式。目前,学界对这种思维方式的运用仍处于一种自发而不自知的状态,故无法避免隐喻所带来的弊端,这些弊端在文化遗产法中尤为明显。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较多讨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为例,可以较好地阐释隐喻这一方法对文化遗产法律研究的贡献及其所带来的弊端。据此提出扩大概念所隐喻对象的范围、探讨具体制度的构建、考虑事物背后的价值取向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孙文桢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332-338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20.
许婧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6):33-36
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颁布,在此之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的热烈讨论,在宪法层面上的表述最终有了答案。"私产入宪"是我国宪法变革的一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宪法观念的一大革新,并在符合国情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与国际做法接轨。同时,它也是我国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