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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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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方法之社会学解释方法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琳 《山东社会科学》2012,(Z1):200-203
社会学解释方法是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案件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对可能的判决结果进行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准则,在社会实证资料详实、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要对解释结论充分地论证说理。社会学解释方法运用的直接意义在于增加裁判结论的信服力,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也对法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刘晓岚 《云梦学刊》2008,29(3):81-83
法官裁量权问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法理学的一项基本研究课题.法官裁量权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客观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法官裁量权的重要价值.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法律精神的原则、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平衡原则、兼顾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流变性原则、独立自由裁量与内在(自我)约束原则和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裁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均有其独特的功能,但裁判功能是其作为一种独立法律要素的立身之本。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弥补了法律规则的局限性,避免了法官无原则的自由裁量,但是法律原则内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减损了其规范指导功能的发挥。因此,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当在裁判性、裁判场合、裁判方法论等方面做出应有的限定。  相似文献   

4.
法律解释涉及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法官解释,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法律和事实,并构建裁判规范.法官的解释具有超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偏向性.当事人也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自主性和任意性.在法律解释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制约着法官的解释,他们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解释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
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过程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纠纷,现代的法律总是遭遇乡土习惯的阻挠。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本土的内生秩序,与中国文化有更强的亲和力。习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依习惯裁判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乡土诉求,减少法律实现的阻力,节约司法成本。在我国立法中应给与习惯相应的法源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习惯,在习惯与法律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法官需要掌握收集与鉴别习惯的技术,对习惯进行论理解释,对裁判结果展开合法性论证,最终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吴锦标 《东岳论丛》2005,26(4):154-157
诚信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在民事活动中是维持民事主体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行为准则,同时亦是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依据。该原则之模糊性授权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衡平性则授权法官灵活变通适用现行法律的欠缺性规定,二者构成了诚信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理论根基,从而为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较高位阶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明证。  相似文献   

7.
受法律原则模糊性与伦理性、法律文化迟滞和法官职业素养差异的影响,法律原则裁判呈现不确定性、道德化倾向及裁量权滥用的现实忧虑。法治理路下,必须限定法律原则的裁判性、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将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权能成文化、法律原则适用内容明确化以及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严格程序化。  相似文献   

8.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9.
现代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以国家的法政策为价值判断的.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对归责原则的选择是法政策考量的结果."肯定说"和"否定说"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归责原则之争,从法政策的目标选择来看并无不同.而立法选择"否定说",是基于社会现实而采取的适当的手段和方法,是对<民法通则>确立的归责原则的坚持,是以实现侵害人和受害人利益平衡和法官裁判公平正义为价值判断,以实现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的.  相似文献   

10.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玉 《东岳论丛》2006,27(3):166-170
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法律漏洞补充的性质是法官对法律的续造。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仅具有个案的意义,尚没有“立法”的性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有依习惯法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扩张或目的限缩、制定法外法律发展等。法官补充法律漏洞应说明其补充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本文旨在对枉法裁判的原因作一理性的探究。“利益因”是指法官受到利益驱动将手中的审判权变为商品;“观念因”是指法官发生枉法裁判情况时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囚”是由于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使法律易于沦为枉法裁判的工具;本文还对防范和制裁枉法裁判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的,法律的权威只有通过司法裁判才能最终实现。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限制“法官造法”以及给审判者设置审判者,是实现依法裁判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4.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15.
环境法的裁判解释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所适用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做出的说明,是法律解释方法在环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环境法的裁判解释为有权解释、个案解释.环境法的裁判解释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整体性、史实统一性、明确具体性原则,以探求准据规范的字面含义、探求的法律规制意图和立法目的、探求法律规制对象的客观本性和社会意义为思维路径,采用语言学、社会学、系统论、目的论等思维方法来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6.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7.
刘小牛 《江淮论坛》2011,(2):112-116
法律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位置,但是,其模糊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妨碍了其在司法中得到适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单纯地依靠裁判主体(法官)或者是更细化的裁判依据(法律规则)都难以解决法律原则的实践运用问题。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给法律原则的适用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8.
判决如何与先前所确立的规范相关联,国内外学者提出各自不同的法律裁判思维模式."推论模式"、"等置模式"、"解释循环"等的提出均不再是对传统三段论演绎推理模式的原版复述.加之,许多法学家提出关于法律不确定的命题加大了演绎推理遭到质疑的程度.然而,在制定法国家,甚至包括判例法国家在内,演绎推理思雏的基本骨架却在裁判过程中得以保留.具体到刑事法领域,罪刑法定在近现代各国的确立并未将法官的刑法解释排除在外,相反,法官刑法解释的重要使命就在于:通过解释实现罪刑规范的确定性,为个案裁判解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相似文献   

19.
胡君 《云梦学刊》2009,30(3):94-96
在现有法律不能为法官提供一个现成的裁判依据时,类推是法官常用的裁判方法。但是类推并不能确保裁判结论的准确性,关键在于拟判事实与拟类推适用的规则之间的相似性判断——比较点的选择。考夫曼提出用“事物本质”作为该比较点,但是该观点不可取,应该以法律原则作为该比较点。  相似文献   

20.
基于法律诠释学的视角,反致现象实质上是涉外民事法律选择过程中的一种诠释性循环.在本体论法律适用观念下,反致表现为涉外民事裁判中案件事实与冲突规范之间的一种互动.为克服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的恣意,防止可能导致的“恶性循环”,保障法律选择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我们应对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程序性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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