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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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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司法人否定法理的适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英明  陈晓云 《理论界》2006,(1):99-100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引起的“公司问题”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并取得了很多经验,但在我国尚为立法空白。本文从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方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一人公司规模小、经营灵活,但缺乏内部监督,投资者容易滥用其公司独立人格进行避税,我国现有税法对此欠缺较好的规制方式.在税法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避税行为进行防范与治理,既是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补充,也保护了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应当注意该制度在税法中的适用时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并为此设立了风险防范措施,但一人公司自身的弊端难以克服,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运用具有现实性;在一人公司中运用人格否认制度既有一般性,更有其特殊性;再者,在一人公司中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应该注意两方面问题,以便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而非大部分学者所称的补充,同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法理与适用上的缺陷使得该制度的存在受到质疑。公司人格滥用的问题应该通过合同法上的代位求偿和公司法上的董事经理责任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邵省 《理论界》2014,(2):83-85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大创举,对其成文法化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但事实上,该条文的规定与英美判例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不能完整地表达这项制度的丰富内涵。因此,将第20条第3款视为侵权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特殊条款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6.
李江涛 《南方论刊》2006,(11):43-44
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被股东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所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如何将法人格否认理论规范地适用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以有效地矫正因滥用行为而导致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我们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试从适用要件和具体适用标准两个方面来研究和探讨这一法理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68-174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持认缴登记制的立场,彰显了章程自治的现代公司法理念。《公司法》第20条所确立的人格否认制度与章程自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规避交易风险乃公司得以存在的价值体现,只要公司不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可仅根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股东认缴出资额明显超过其资本能力时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以认定有效为原则,若绝对不可能实现,应根据《公司法》第20条确定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股东恶意将非货币财产高估作价的,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8.
张小溪 《河北学刊》2007,27(4):179-181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被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下来。该制度虽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但却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方法,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因此,它实际上是《公司法》的一项补充性制度。本文在对公司法理论及国外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中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需要得到相当谨慎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许振安 《中州学刊》2006,(5):110-11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修正,作为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形、管辖与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内容,以使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司法经验尚不丰富的各地方法院有章可循,真正遏制我国不断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通过考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特征,解析传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概念表述上的困境,提出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质含义的科学表述"无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或者"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并提出在我国设置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1.
林淑惠 《理论界》2006,(2):82-83
近年来单位犯罪有向自然人犯罪回溯的倾向,这存在着制度诱因。对此,可以借鉴商法上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揭开单位犯罪主体的“面纱”,追究幕后操纵者的刑事责任,建构刑法领域单位犯罪主体的人格否认。  相似文献   

12.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设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问题——制衡机制和监督措施的缺失,新《公司法》引入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滥用。但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的立法设计中,还是仍存在需要考究的部分,如最低注册资本问题、外部监督问题及有限责任问题等。对此,在资本制度方面,我国可借鉴日本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在外部监管方面,可考虑规定一人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态,并对其财务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方式;在有限责任问题上,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信用体制,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20D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然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行为要件的规定不具体;主体范围不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充分;赔偿范围不全面;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过于严苛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完善立法,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在<破产法>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制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明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件的管辖;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注意把握的原则等.  相似文献   

14.
郭晓岚 《阴山学刊》2002,15(3):63-68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各国成文法罕见,大多表现在公司实践的具体适用中.我国已在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做出了探索,但范围很窄,很难落实到公司法实践中.我国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推进,使得人们对其关注度也随之提升,并且国家也在公司法中明确提出相关条例,这对保护债权人权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确认上缺少确认基准,直接影响该制度的适用效果.建议采用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方式予以明确司法确认,使其形成完整的司法确认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斌  赵封 《天府新论》2005,(Z1):230-23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用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不同,但都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最基本的指导原则.随着公司法的颁行,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也开始步入正轨,但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客观环境和市场条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不法行为人借助公司形式规避法律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侵害了有限责任的公平、正义性.因此,在我国通过公司立法的形式明确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胡畔 《江西社会科学》2005,2(9):204-208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故在司法实践中,以“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类型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但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适用该制度.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出资瑕疵、人格混同、利用母子公司关系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等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具体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并有针对性地明确相应的民事、行政等责任.  相似文献   

19.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一部分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违背了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根本宗旨,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或是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此种现象,一些国家先后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也可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认该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其承担债务。我国新公司法也制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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