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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阈、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规范上存有重大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源自环境问题构成现代法学普遍面临的现实挑战,更深层次原因源自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涉及现有法律体系下,二者如何界分领域、分工;涉及面对同一现实问题时,如何对两种法律解决方案做出选择。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旨在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重构和范式整合;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有利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拓宽视阈、转换思路、价值重构、方法更新。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双向互动的对话中,环境法学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学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尝试在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下进行,应淡化“领域定性”观念而代之以“问题定性”观念;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了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已经生效,接下来的民法学研究亦须相应地进行转型,即从立法论转向法教义学研究。一方面通过解释法律使其能够很好地得以适用,另一方面须透过法律续造推动法典的再完善。民法教义学的起点是对于法典文本自身的正确解读,从宏观上对于民法典的创新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认识应当是第一步。《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在体系结构上存在重大创新,而且在具体制度方面亦有诸多进步,主要包括增加了居住权、构建了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模式、增加了添附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等。当然《民法典·物权编》亦存在时而抽象过度、时而抽象不足、用益物权类型相对贫乏、物权变动模式过于复杂且缺乏逻辑一贯性、具体制度缺失等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学方法论予以解释和续造之方式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对中国民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地说 ,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这对后世留下了不良影响 ,我国部门法学研究水平不高 ,几乎成了清一色的法典注释学。法律是需要解释的 ,但仅此则不能为人们提供可靠的发现法律“真理”的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不应习惯于单因果式的思维 ,而应不断把新的科学方法引进民法学领域 ,吸纳创造性思维 ,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抽象思维法则作为民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论基础 ,采用行为法学方法 ,结合案例研究民法 ,为现实的民事法律运动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 ,吸取外地民法学的优秀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综合、比较、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与实际相结合等研究方法 ,建立起以“公平”为核心的民法学范畴体系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再现《婚姻法》法定疾病禁婚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界定疑问。究其根本,立法者追求规制事物张力导致概念过度弹性化、法学与医学在概念定义上不一致,是造成司法实践再现“疾病”界定疑问的原因。然而,囿于概念教义化,学界对“重大疾病”如何界定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整理相关的法教义知识、明确概念的目的及规范立场、通过研判司法实践案例将其类型化,比如将行为能力欠缺型疾病、性功能障碍型疾病、生育障碍型疾病、传染性型疾病、遗传性型疾病等归属于《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而基于“团体主义”与体系化的要求,纯粹经济耗费型疾病不应当界定为《民法典》第1 053条的“重大疾病”。  相似文献   

5.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策,得到民法学家的热情回应。不过,由民法典编纂的核心议题——财产制度为主要视角可知,当前民法典编纂存在限制性客观条件,特别是计划经济残余因素对土地等重大问题的负面影响,对编纂划时代的民法典造成障碍。学者的法典化理想同历史上的"法律万能主义"类似,在现实中存在困境。为完成民法典编纂,学者的研究积累有待提高。民法学家与立法部门强调法典的民族性,但在立法实践中学者却由"中西会通"的愿景转变为"比较立法"的现实。因此,对当下民法典编纂热,我们特别需要冷静思考,重视处理上述问题,使民法典最终契合中国实际、有效回应本国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6.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发展整体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相似文献   

7.
以中国民法典制定为背景,探讨了即将出台的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旨趣,论述了该法典的立法精神和价值追求,提出我们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应是一部能够凸显维护人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妥善处理法典的安定性和妥当性,兼顾港澳台地区民法学说和判例特点精神的旷世经典之作。  相似文献   

8.
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法学在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两大思潮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我国法律行为制度兼有前苏联民法与日本民法的特点。法律行为在民法学领域和法理学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将民法学领域中的法律行为定义为“意思表示行为”。  相似文献   

9.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皆由政府、法律家、民众共同完成:政府为编纂民法典提供政治支持;参与立法的法律家直接完成法典的技术建构;民众(即民事主体) 的社会生活为民法典提供现实蓝本;政府和法律家通过征询意见、习惯调查等方式使民众间接参与法典编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之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称“民国民法典”),则主要是政府与法律家合作之产物,其中鲜有民众参与。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律家合作立法,政府通过立法计划支持法典编纂,挑选法律家担负立法工作,法律家在政府的立法计划框架内完成立法作业。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已纳入了我国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草案).对这种新生的事物,民法学界不乏反对之声.文章试图逐一进行批驳,论证惩罚性责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并针对学者对这种赔偿责任功能的分析作一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1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6,26(1):90-95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民法本位的基础包括民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人性基础等。运用哲学论与实践论的方法及结合民事立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2.
数字文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颠覆式创新引发既有法律制度在法律关系、法律价值、法律体系三个层面的变革。中国《民法典》诞生于高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从规范数字经济要素、数字经济活动以及数字经济社会三个层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民法典》的数字经济治理效能体现为: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共商共治共赢的合约治理模式为基本路径,实现多主体、多手段、公私法规范协同下的数字经济“共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流通使用,实现以良法夯实数字经济的“善治”;《民法典》规范并保障数字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同时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信息技术的持续创新也在不断延伸拓展《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推动《民法典》吸收、凝练新的内涵,实现《民法典》与数字经济的“现代”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3.
我国绝大多数制定法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但目前已制定的12部单行税收实体法中仅有两部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立法目的旨在声明一部法律的精神内核,同时也作为基石范畴统摄整部法律。税法目的在立法上的罅漏应为立法者有意为之之结果,一方面是因为尚欠缺提炼目的的制度基础、本土经验与理论共识,另一方面是留待制定《税法总则》或《税法典》时作出。税法目的的提炼既是《税法总则》或《税法典》制定中的必备要素,又是税法理论体系完善的观念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法益、功能与规范三条路径入手,经由"经济宪法—税法总则—单行实体税法"的双向互动路径,可以提出"一元多层次税法立法目的体系"的建构设想,一元即以纳税人权益为核心,多层次即以财政目的、经济目的、社会目的为基础的开放性目的体系。依照一元多层次的税法目的,税法学应当迈向宪治主义,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共治。  相似文献   

14.
研究源自《大清现行刑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何以能够作为民初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分析认为,《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结构和在清末的实施是重要铺垫,民初政治和法制环境造成的民事审判法源的缺失是客观使然,深层原因是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经过立法与司法“合力作用”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它的适用促使完整意义上的民法近代化进一步推进,虽为过渡之用,却构成了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古今中外民法交汇的“枢纽”。  相似文献   

15.
从理论上说,法律形式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自治应包括公法自律与私法自治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仍有必要大声疾呼私法优位和私法自治,应该正确认识<德国民法典>在本位选择上向近代民法"回归"的"保守"立场.当代中国应该摈弃制定"后现代"民法典的思路.我们既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为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另外,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宪章要求,应尽可能地体现私法的形式理性,以自治规范为其核心.  相似文献   

16.
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92年十四大为界,中国民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从1949-1978年是破而未立的萌芽时期;1978-1992年是抗争僵化的理论教条、重新探求法学自身正当存在权利和发展规律的过渡时期,出现了《民法通则》这一基本立法;十四大后至今民法科学得以重建,从《民法通则》走向起草中的《民法典》,民事立法也空前繁荣。从民法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证的变迁中可清晰地读出新中国经历“人治”转向“法治”的基本历程。  相似文献   

17.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诠释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民法典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中国特色,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了价值引领。民法典规范通过民事权益类型化完成了对民事主体私权益的系统构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了私权体系。民法典规范通过修改关于物权与合同的大量法律条文,鼓励市场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了有效的交易秩序。民法典规范通过新增或者完善诸多民事法律制度,促进民事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9.
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典应当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的制定首先应当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导,我国民法典应该以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为重要价值理念。考察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将弘扬人的全面发展纳入我国民法典价值核心具有的I必要性,这种价值在民法中体现在许多方面。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应当处理好保障行为自由与对自由的必要限制,实现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充分保障人格权与对人格权合理限制等的各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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