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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实验主义治理思想是当前新兴的治理理论,具有若干突出优势,对当前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实践、实证、实验的研究方法,提出实验主义法治新构想,即从实验主义治理理论出发,重新理解中国法治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提供新思路。中国现代治理实践中已存在实验主义倾向,当前地方治理自主性不断增长,使得中国具备构建实验主义法治模式的条件。实验主义法治以实践为核心,从目的、结构和方法三个层面重新审视中国法治实践。在目的上,以框架性目标取代理论独断;结构上,以网状结构突破层级体制;方法上,强调法治评估在实验主义框架中的核心位置,并促使其从绩效考核向路径实验转型。  相似文献   

2.
十八大全面开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当前我国公民法律认知不足、法治情感欠缺,公众整体性缺失法治理性精神,公众法治信仰在习惯于几千年"人治"的社会中举步维艰,直接阻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培育公众法治信仰、增强全民守法意识也就成为十八大之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政府推动高效的法律运行是培育公众法治信仰的基本途径,法治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更新、媒体法治宣传的现代化,对公众法治信仰的培育也有着更为直接和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经验的研究方法和规范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比较有特色并且重要的方法论。形式主义、理念主义和现实主义是另一组法学研究方法。把它们应用在法治研究中 ,有助于我们厘清法治概念的含义。法治概念具有双重性 :它既是一个描述性概念 ,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从法治理想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主要目的以及对通行的学术话语所反映出的国民共识看 ,当代中国正在努力建设的是一种实质意义或实质主义的法治。  相似文献   

4.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治主义是行政法的理论渊源,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必须从行政法治主义获得理论论证资源和正当性的证明。行政法的解释目标、解释原则和解释方法的确定和选择必须符合行政法治主义原理,才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司法的效率和质量,有助于提高现代政府的管理和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效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建设法治国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培植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律程序经过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本位主义直至现代正当程序的发展,体现其在法治中的不同价值。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相对于实体法治而言,程序法治显得更有意义。只有正确处理好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的关系,才能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7.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垄断政权,塑造了“选举民本权威主义”的合法性结构,这种合法性结构具有三重权威性:制度上的选举权威主义、理念上的民本权威主义和工具上的政绩权威主义,三者相互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起黏合作用的作为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的具有东方色彩的民本权威主义,即民本权威主义来自于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是“好政府”和“法治”混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8.
法治是现代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理性选择,它主要通过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法律关系框架而展开。契约作为一种理念,在横向层面内含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自由、平等、互惠的价值诉求,在纵向层面也蕴含着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所应有的诚信与责任、秩序和效率的政府人格和施政理念。作为一种方法论,为横向和纵向契约理念结合的法治政府提供了应然性的法治逻辑与和谐社会的实践归宿。  相似文献   

9.
法治实践中的理性、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性主义者相信,理性对于全人类都是共同的,理性思考的力量也是普遍的,它是论证的根据和灵感。法治中的理念,阐述的是对现行法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明和解决模式。由于理念具有对法律原理的真实性要求,所以法治理念应当具备理性的说服力。法治强调法的理念,故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法理性。当今,我国提倡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是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是架构在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基础上的理论。我们党倡导的法治理念,无论是作为一条法治理念,还是一项政治原则,它都体现了对公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0.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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