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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立法设置仍然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立法应当设定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来判断何谓缓刑的实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公安机关仍然应当是最适宜的缓刑考察机关,不过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要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建议增加行业人士介入到缓刑考察的过程中;对因为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的,新罪在犯罪性质或刑罚种类上可作一些必要的限制;刑法应当肯定缓刑也能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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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和再犯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的具体刑罚制度.对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期之内和之后再犯新罪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涉及如何适用再犯制裁规则的问题,但是刑事立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问题的理论现状和司法操作又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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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越南刑法典>有关刑罚的执行的规定,不仅彰显出其自身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可学习和借鉴越南刑法的优点,对我国刑法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加以完善:在我国刑法典中建构具体的赦免制度;增设缓刑考察机关的"教育"责任和缓刑考验期缩短或延长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设置暂不执行刑罚制度;建立假释考验期免除或缩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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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不涉及对具体犯罪人主观恶性、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人身危险性之评价的缓刑适用条件,具体包括缓刑适用的罪种条件和刑种条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缓刑形式条件的相关条款考察,试图对我国缓刑的罪种、刑种及刑期条件加以反思与再造。笔者认为,当下,我国缓刑适用过程中不宜规定罪种条件;我国的刑种条件应该限制在短期自由刑范围内,具体刑期应当以三年有期徒刑为限。另外,作为刑罚之刑种,罚金刑发挥着提高惩罚力度之法律功能而具有了适用缓刑之必要。新形势下,强化缓刑适用形式条件的分析,有益于规范缓刑的合理运用,增强缓刑的法律威慑力,杜绝缓刑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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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下缓刑适用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理论及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对数罪并罚的行为人不能适用缓刑.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目的,数罪并罚可以适用缓刑.应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惟一标准.数罪并罚下刑期条件的确定应当以执行刑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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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是刑法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之一。文章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缓刑的种类、罚金刑能否适用缓刑和数罪并罚中能否适用缓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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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都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追诉时效具体期限的规定;二是关于追诉时效适用上的规定。对于前一个问题即追诉时效的期限问题,新、旧刑法规定是一致的,且具体明确,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即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新旧刑法却在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实践中争议也较多。为了便于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有必要对新旧刑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加以比较探讨。首先,准确理解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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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缺陷,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分析了缓刑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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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类的刑罚制度,诞生于19世纪的英国,它特别重视量刑轻刑化、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缓刑制度.实践中,缓刑制度也对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最早的缓刑见于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当时称为"犹豫行刑",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正式使用了缓刑的名称.新中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用专门章节规定了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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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2):52-54
缓刑作为当前进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的主要方式,在具体适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多例滥伐林木罪案件中适用缓刑情况的分析,说明存在的问题,明确该类案件缓刑适用的基本立场和原则,并据此提出了规范缓刑适用、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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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和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对缓刑立法模式的选择亦存差异。各国的缓刑立法模式可分为刑罚暂缓宣告制、刑罚暂缓执行制以及综合缓刑制,其中综合缓刑制既融合了刑罚暂缓宣告制和刑罚暂缓执行制这两种模式以便取长补短,又融合了其他制裁方式以弥补缓刑的缺漏,堪为缓刑立法的理想模式。我国缓刑的基本模式是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赦免,这种单一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诸多缺憾。应借鉴综合缓刑制的合理因素,从完善刑罚暂缓执行制、引入刑罚暂缓宣告制、增设附加其他制裁措施的情形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缓刑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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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补充完善刑罚制度、修改<刑法>中一些个罪的定罪条件和法定刑、增设新的罪名,全面而集中地体现了现代刑法以人为本、关注犯罪人的人性、尊重民众的基本权益的精神,把民生保障提升为刑事立法的第一要务.该修正案关于民生保障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对于"居住社区"的界定、"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评判、罪犯与社区人员的关系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合理设计、正确把握,以避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缓刑、假释的适用产生不必要的掣肘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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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能否构成累犯、累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等,都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又产生了特殊累犯范围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认定等新的争论。累犯制度整体观、量刑情节之间同质基础上的互补性、一般规则对特殊规则的制约性、累犯从重处罚根据的复合性等,是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难题的重要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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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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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高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52-554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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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但我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对此均未作规定.鉴于亲亲相隐制度深厚的人伦情感基础及其在国外现行刑法中仍多有体现的状况,我国未来立法应当重新考虑设立这一制度,对其适用范围、在刑法中的具体形式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