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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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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是程序的骨骼.在民事诉讼中,送达制度从表面上看来只是类似于配角的辅助程序,但它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不容忽视. 没有送达,程序不能立足;没有送达,程序无法运行.送达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送达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联接的纽带;送达是完成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任务的渠道.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获得的最重要角色定位即是程序保障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2.
欲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必经之路。在研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时,强调程序法的手段和工具作用是片面的,而用"程序中心论"取代实体公正更是错误的。从哲学上说,关系即联系。因此,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应用联系的、整体的、辩证的方法来研究。因为某一具体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构成某一具体的法律调整系统,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以达到最优化地调整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因此,从程序法角度审视刑法的修订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不仅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刑法更加合理和完善,更加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一般关系、刑事和解的实体法缺位、刑法解释的张力不足以及实体方面的研究薄弱,必须转换视角,从程序转向实体。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定位路径存在责任中心与量刑中心之争,可依据能否发挥刑事和解的刑罚宽缓化功能、对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大小以及是否与程序法相衔接等标准进行选择。应在刑法中确立刑事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地位,并对刑事和解内涵、从宽处罚功能等进行完善。刑事和解全面入“刑”,对于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良性互动、推进刑事和解良性运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诉讼法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一样,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人皆知,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实体法而没有健全的程序法,那么实体法就不能准确地顺利地实施,司法机关就难以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规定处理案件程序的诉讼法,可以说是保障法律正确施行的法律。这说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构  相似文献   

5.
法的分类     
分类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个基本方法,它使纷纭芜杂的世界万物在人类面前变得清晰条理。基于同样的道理,法的世界也不是那么简单,同样是摇曳多姿,因此法的分类也就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多一致的成果,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几种主要的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依据法的内容来分的。前者是指规定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社会关系中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又称主法;后者是为了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修改程序和解决纠纷程序的法律,又称助法。两者是…  相似文献   

6.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合同法》第402条在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完成漏洞之补充。其次,在仲裁程序中漏洞补充的实现也会遇到的一定的程序性障碍,应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二者之间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而且程序法在一定情况下亦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同样的精神”,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所致,程序法的价值、功能及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意义,却未被人们所理解,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的观念根深蒂固。随着法制的完备,执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倍受重视,所以重新评价和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功能,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执法观念,应引起法学界、法律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三个方面带动相关国内法制度的创新:第一,解决区内和区外法律冲突问题,从而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对接;第二,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现状,明晰行政复议和诉讼管辖权,从而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第三,充分发挥仲裁和调解的功能,实现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破解目前立法和司法不同步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迄今为止,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论、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统一的目的论、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论、实施刑事实体法的目的论以及纠纷解决的目的论都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以观念形态表达出来的国家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期望,是在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下,发现事实真相,实施刑事实体法,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10.
法律的发展既表现为实体法的演变与完善也表现为程序法的进化和发达,就程序法的发展而言,我国的程序立法并未带来应然效果,程序上的形式主义在选举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上都有较明显地表现.这主要是法律程序本身不完善甚至缺乏正当性的要求,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克服程序中的形式主义需要我们全面关注程序价值,宣传程序正义思想;继续完善程序立法;强化程序观念、建立程序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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