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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宋世轨传>所记高洋对大理少卿宋世轨所说的"台欺寺久",反映出北齐乃至整个北朝时期纠察和司法即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两个平行机构之间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理寺或廷尉为审理刑狱的机关,而御史台为纠察百官的监督机关.两机构之间既存在着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关系,其地位又有所差别.保持御史台和大理寺之间微弱平衡的均势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减少冤狱的产生,也是皇帝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控驭的政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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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予以事系御史台狱二首》(其一)诗云: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百年来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王水照先生和朱刚合著《苏轼诗词文选评》注“百年”二句:“说自己死前所负的债务由苏辙先予偿还,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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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御史台的设官基本沿袭唐制 ,然其品阶却有不小的变化 ,且外台兼职更加泛滥 ,致使监察效力大打折扣。从其职能来看 ,除了推鞠狱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外 ,并有不断事务化的发展趋势 ,承担了许多本不属其职责范畴的事务性工作 ,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监察工作。加之当时藩镇林立 ,强臣跋扈 ,尾大不掉 ,使御史台难以正常行使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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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博物馆收藏的唐《御史台精舍碑》(以下简称《精舍碑》),是件难得的法制史文物。它以石刻史料填补了新旧《唐书》的空白,为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狱政措施以及立法状况与法制思想,尤其是宗教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碑文说明,唐朝在其封建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中,不仅设置台狱,而且于台狱之内又置精舍(佛舍)。这一重要的狱政措施,反映了佛教思想对唐代法制思想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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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唐代的御史制度颇具特色。“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唐代御史台的主要职能就是弹劾百官,亦即行使现代监察机构的所谓弹劾权和纠举权。研究唐代御史台弹劾官吏的提出、对象、依据、程序、仪式及效果和作用,不仅为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之所必需,而且对今天建立和完善新的监察制度也具有“以史为鉴”的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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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巡视地方,检查和督促地方官吏工作的制度,在自战国迄明清两千余年的专制主义政治中发挥过极大的效用,其中以汉、唐、明时期尤为突出,而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明朝在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不久便已派御史到地方巡察。按《太祖实录》:“洪武二年七月癸丑,监察御史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①但当时毕竟是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举,所以仅仅是沿袭我国自汉唐以来造官巡察地方的旧例,还未成为正式制度。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后,朱元津开始对全国的官制进行全面调整。罢御史台,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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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推司是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机构。这项制度见于杜佑的《通典)卷廿四:“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意即遇有重大案件时,要由尚书省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组成临时组织联合办案。凡被派充三司联合审判组织成员的官员,都叫“三司使”。三司使又有不同的规格。据《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按《唐会要》所说,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审判组织时,被称为“大三司使”;由侍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其他官员组成时则称“(小)三司使”。按《唐六典》所说,“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相应地说,后二者该是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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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文武百官的控制 ,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宋代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 ,简称台谏。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分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职。谏官组织机构至宋仁宗时始从中书省、门下省独立出来 ,称“谏院”。宋代中央监察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其变化之大 ,莫过于台谏逐渐合流为一。宋以前 ,御史的弹劾和谏官的谏诤 ,区别是很大的。谏诤对象为人君 ,弹劾对象则为文武百官 ;谏诤对事 ,弹劾对人 ;弹劾具有司法性质的强制力 ,谏诤没有约束力 ,只是对皇帝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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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志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81-85
唐代御史台作为朝廷“纪纲之司”,职责广泛而重大,唐代御史由于职事活动的需要,经常巡查州县、巡边查访、知南选、出使各国。唐代御史行使其职事活动的过程,也是文学创作的过程。因监军、使边、巡边、带宪职入幕等多种原因,唐代御史出入边塞,“得江山之助”,创作了许多优秀的边塞诗,御史出行成为唐代边塞诗繁荣的推动因素之一。御史文学家在其职使行程中,还描写了特定地域的自然风光、民风民俗,这些诗歌不仅拓展了唐代文学的地理空间,也为唐代山水诗的兴盛带来契机。唐代御史纪行诗,是了解唐代地域文化风貌的宝贵资料,在中国文学史上有着独特的认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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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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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南枢密院是主管行政事务和有关经济事务的部门 ,相对于北枢密院 ,其侧重于管理民事则是基本可以肯定的。辽代契丹南枢密院是从汉人枢密院过渡而来。且其过渡结束的时间为应历年间 (公元95 1— 968)直至兴宗即位前 ,契丹南院枢密使全部为汉人。既使在辽圣宗统和年间以后 ,随着封建化改革的推进 ,北面官系统的中丞司与南面官系统的御史台共同承担起了监察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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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除御史台派御史和皇帝临时遣使分巡各地外,各级地方政府内部亦置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吏。其中在州级置有录事参军和录事,在县级置有主簿和录事,他们均为负责监察官吏。此外,县尉虽不是专职监察官员,却负有对乡里胥吏的监管之责,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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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6)
洪朝选,字芳洲,福建同安人,进士出身。在明代嘉靖、隆庆两朝年间,曾任户部主事、吏部郎、佥都御史、副都御史、刑部侍郎等职,后因得罪大学士张居正而挂冠返乡。家居十余年,潜心读书著作。明代中央的六部中,以吏部的职权最重要,掌管文官的选拔与监督。明代的御史是天子的耳目,“凡大巨奸邪、小人构党者劾;百官猥茸贪冒者劾……遇考察,则同吏部,司黜涉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则同刑部……至建议大事,适推大臣,廷鞠大狱,皆得预”。洪朝选长期担任御史与吏部郎,对于吏治问题形成了一套看法,值得我们整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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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两汉时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魏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强化,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如隋朝在中央专设御史台,作为全国官吏的最高监察机关;唐朝中央御史台下,分设三院,分察百官。这种监察制度,由于封建官吏的阶级局限,不可能完全实现,但是在维护封建集权的统治中,在惩治贪官、澄清吏治中,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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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御史台和谏官机构分置,相应的,唐代的监察官也就分为台官和谏官。台官和谏官的职责有明确分工,“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谏官掌规谏讽谕,凡朝政得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当,皆得谏正”①。因其职责重大,台谏官的选任倍受统治者重视。为了保证有一支高素质的台谏官队伍,唐代制订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一、唐代台谏官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唐代监察官的选拔标准和条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一般标准和条件,即所有台谏官人选都需要具备的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