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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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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晖 《社会科学家》2005,(2):101-103
司法改革必须对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正确评估。当事人选择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受传统、纠纷的复杂程度、纠纷所要解决的事项是否合法和纠纷解决所需要的成本大小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改革必须对两者的分工及影响分工的因素予以仔细的考虑、权衡,对两者都充分加以利用。在当前,司法改革最应该利用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名声作为基础的预防性和威慑性的系统。  相似文献   

2.
论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社会要稳步发展,就必须高效地、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在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状况下,审视当前社会纠纷的新特征及民众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快速转型过程中,中国基层社会的纠纷正朝着多元化方向演化。越来越多的纠纷虽对社会秩序不构成直接影响,但个体选择纠纷管理策略则影响纠纷过程进而影响秩序的构建。社会对纠纷的管理关键不在于寻求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要提供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可以让个体选择最优的纠纷管理策略,实现社会或集体的纠纷化解效率的最优化。  相似文献   

4.
司法一元解决纠纷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有视角上的偏差,有功能上的错位,有价值上的失落。其文化上的成因,主要表现为法律信仰的缺失,司法伦理与司法技术的矛盾,因案而异的传统司法理念。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我国有着深刻的文化渊源: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文化传统;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的长期存在;近现代纠纷解决的实践。因此,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我国的历史习惯,也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应重塑人民调解的权威。  相似文献   

5.
本文试图从法律社会学角度,探讨纠纷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对其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定量研究表明,传统乡土社会“差序格局”对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仍然存在影响。但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城市居民的关系格局介于“差序格局”与“自我中心网络”之间,由此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与传统乡土社会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为,除了关系距离之外,纠纷类型(包括关涉生存利益的纠纷与不关涉生存利益的纠纷)也会影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基于定量研究的结果,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尽力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充分发挥社会型救济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6.
在9省份开展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土地纠纷是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最为常见的纠纷形态,相比之下,计划生育纠纷和干群纠纷已不再突出,另外,医疗纠纷发生的比例不容小视。就纠纷解决途径而言,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是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的主要渠道,而且在每类纠纷的处理当中,均有相当比例的纠纷当事人选择"忍忍算了",这意味着相当数量的纠纷只是被消极地压制,没有得到实质的解决。除此之外,纠纷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迫不得已的比例较大,并且对所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的满意程度不高。  相似文献   

7.
宋梅 《兰州学刊》2008,(2):108-111
尽管普法教育进行了几十年,但是农民最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是司法渠道解决纠纷,而是运用社会关系网络来纠纷,文章侧重分析影响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四大因素,从宏观上来说,社会结构和社会资源影响着农民的选择,苁微观方面来说,则是个人利益和交易成本影响着农民对纠纷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对此,需要制定统一的《消费者纠纷仲裁条例》,明确消费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详细规定组织原则、处理消费者纠纷的仲裁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然而,无论多么先进的司法体制,在解决社会问题上都有其局限性。当前司法所面临的窘境,更具体地说,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与社会纠纷的复杂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分流司法负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0.
关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模式问题,一直是学界十分关注,并且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我们曾以城市居民为调查对象在《江苏社会科学》上发表了《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本文的实证调查则是以我国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这就成了姊妹篇。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居民发生纠纷的现状与类型,指出了产生纠纷之后有三种解决途径:社会网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既有行为习惯的影响,也有理性的考量。通过考察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农村,大传统、小传统和国家法律这三种规范还是共同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  相似文献   

11.
民事与行政纠纷竞合之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社会 ,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附带着行政内容 ,尤其是民事、经济活动 ,往往以行政许可作为其活动的法定条件。当其按照行政许可所确定的内容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一旦发生侵权或其他纠纷 ,必然引起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两者的竞合。在司法解决上 ,又因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解决途径 ,不仅影响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应有条件地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12.
王亚明 《北方论丛》2006,4(5):144-147
历史法学派思想内容非常丰富,如关于历史方法论、法律发展的阶段论、法律性质的反映论思想。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对纠纷解决方式研究同样有很多启示,即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使用上,应坚持历史的方法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反对纯粹的“理性司法”;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发现适合本民族传统的方式,坚持民族化与国际化的结合,兼顾法的民族性与趋同性;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力量,使纠纷解决中法的不同渊源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13.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性的认识及观念,中国社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表现为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并存的多元化特征。经验研究表明,法治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并不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影响。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概率越低;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结构扁平化特征及两极化趋势与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宣传有一定关系。因此,研究它对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解决纠纷方式的联动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司法是准司法实现纠纷解决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前提,准司法是促进司法化解争议、矛盾,实现解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补充。两者功能的互补性可以提高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防止矛盾激化。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江苏省调查数据的分析,揭示当前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或策略上,优先选择村委会,而传统家庭及其它传统权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逐渐减弱;调解依然是农村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水平对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存在影响.  相似文献   

1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多发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能够弥合紧张的社会关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治水平,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国家权力在纠纷解决领域中有进有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大力支持和引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17.
诉讼调解与法治理念的悖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蕴涵。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经历了从一度过热到渐渐趋冷,然后又走向重兴的“U”字形过程。在这中间有许多可以认真总结的经验,也有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但从国际司法界的发展大势来讲,调解,即ADR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接受。ADR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字面意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根据其内容实质意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和摸索ADR的实践经验,原则是既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地位,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法治的轨道。当前,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法理层面,诉讼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至今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各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深化着人们的认识。应当说,理论探讨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同样也会推动理论的发展,这或许正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8.
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争,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带来了困惑。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有利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多元化"目标的实现。被动司法不仅能满足转型期社会的特殊需求,还能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需要,以被动、中立的角色定位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平衡发展,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9.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法院都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国家机关,所以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参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还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是能动司法,诉讼外参与大调解等与审判管理创新并举,妥善积极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通过各种渠道,使民众方便、快捷地接近司法,确保司法公开,实现司法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相似文献   

20.
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今天,诉讼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凸现.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立法环境和纠纷解决主体的能力及态度等都是影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合理构建,应当坚持法院主导、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整合分散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等作出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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