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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相声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有明确的创作过程和首次表演者.而这三者都可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由于历史原因,相声业者重视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却忽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声是表演艺术,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权密不可分,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创作者、表演者、广播者等相关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益,这也是相声艺术自身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相似文献   

5.
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由此而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权利限制问题需要审慎对待。网络作品著作权权利限制有其法学基础、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归根结底是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从法律上来讲,要解决好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知识产权即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现权、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如专利权),而著作权是其重要组成部份。所谓著作权,指的是作者依法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作品)享有的权利。由于著作是以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为表现形式的各式各样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它不仅包括各种专著和文学作品,还涉及音乐、戏剧、电影、电视、绘画、书法、塑雕、建筑以至电子计算机程序等各个方面的科学作品和艺术作品(包含翻译作品)。上述作品的创作人、表演者、制作者(如戏剧家、书法家、画家、摄影师、建筑师等)以及翻译作品者,这些人不管是专业人员还是业余作者,均可获得著作权。  相似文献   

8.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著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对于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我国存在不同的看法。作品是作者创作的。著作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作者的权利和鼓励创作。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也在特定的情况下,把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所在的单位或者委托人。纪实文学记述的事件,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对于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仍然可以在辨明作者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就是著作权的客体,不仅包括作品的表达,还包括作品的思想。著作权保护的实质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思想是智力成果的直接体现,而表达则是思想的体现,但是也不能不加选择地对思想和表达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1.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针对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权利的主体,在客观上存在诸多的联系,在权利行使上确有所明显差异问题,通过静态和动态上的对比分析,提出当表演权人和表演权不相互独立、交叉,甚至重叠、冲突的时候,本文要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既充分保护表演权人和表演者权人的利益,又方便作品和表演本身的价值实现。  相似文献   

13.
作者精神权利在国际立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态势,其所昭示的嬗变过程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作者人格利益的重视和对人权价值的保护.作者精神权利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历经变迁后,现为各国著作权法所规制和调整,但其称谓、所处层次和内容并非完全一致;我国立法对该权利的保护超越了《伯尔尼公约》所定之标准.在新媒体技术条件下,作者精神权利的经济价值凸显,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亦逐步扩张并已突破自身的限制,朝着经济权利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相似文献   

15.
浅议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出版物不同于其它类型的作品,但也不应该游离于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之外.不同国家对政府出版物是否该受著作权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要对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必须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对政府出版物进行界定,对其著作权主体进行确认,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协调二者冲突的条款过于倾向对在后商标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实践中也易导致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不协调。完善商标法中的权利丧失制度,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力从行政权变更为司法权,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8.
通过考察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可以发现有些魔术具备作品的要件,且魔术等杂技艺术有别于音乐、舞蹈艺术,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作品。魔术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从思想、表达相区分原则出发,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延及魔术中包含的各种元素,唯有对魔术表演的动作、语言、表情等形成的艺术性表达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揭秘他人魔术的行为由于只利用了魔术中属于思想的部分而不会侵犯著作权。模仿他人魔术的行为并非均属于侵权行为,而是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要充分发挥著作权法在保护魔术方面的作用,需完善我国的相关邻接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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