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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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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 2 0 0 1年正式在基本法律的层面引入信托制度。信托作为财产传承和管理手段所具有的特有社会机能 ,适应了社会经济的急迫需求 ,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是众多信托品种之一。本文拟结合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就私益信托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胡莉 《天府新论》2004,9(Z2):187-188
我国2001年正式在基本法律的层面引入信托制度.信托作为财产传承和管理手段所具有的特有社会机能,适应了社会经济的急迫需求,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是众多信托品种之一.本文拟结合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就私益信托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信托担保在罗马法中是指,为了担保的目的,信托债务人通过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的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同时当事人之间订立信托简约。信托简约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诉诸依据诚信的私人裁决。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裁判官将其接纳为具有市民法诉讼性质的诚信诉讼的一种,即信托之诉,信托债务人可以依此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信托债权人可以提起信托反诉。  相似文献   

4.
商事信托产生于商事组织建立的需要。通过发挥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聚积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现代商事信托制度已经从传统的保护个人财产向形成个人财产变迁,成为与公司制度并驾齐驱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信托业法上确认商事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明晰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5.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已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因为我国涉外信托的冲突法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在借鉴国外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相关国际公约先进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修正<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四十二条使之更加完善.不仅应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定从"物权"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专门规定,而且应完善有关条文内容,即首先区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信托适用信托自体法理论;然后区分信托的先决问题和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两者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准据法;最后对信托法律适用的单一制或分割制作出取舍.  相似文献   

6.
信托制度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能否用大陆民法的语言对信托制度所内含的法律机理作出恰当的阐释,并以法律形式付诸实施,将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信托法》,对信托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就显得更加重要和愈加迫切。本文从信托设立的灵活性,受托人的特殊地位,信托财产的权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四个方面对信托制度的特点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7.
制定我国的《信托业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周边国家与地区的信托业监管立法相协调;要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信托业的经营资格,将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其中;要考虑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商业信托,在信托财产范围的扩大以及信托的利用形态方面,合理借鉴日本经验,增订相关内容,厘清法律适用上的疑义,防止信托制度遭到滥用;要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将信托业监管权整合集中授予中国银监会,并以《信托业法》的名义固定下来;要依营业信托的特性不断扩充现有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控制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尽量用强制性规定去补充和完善商业信托合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及其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其一是关于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顺序的规定与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列为第一顺序权利归属人;其二是关于信托因被撤销而终止的规定与诈害债权撤销制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内容变更为信托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或者将该规定删除;其三是关于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的规定与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删除.  相似文献   

9.
诉讼信托的正当性与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信托法>和学界对诉讼信托的否定态度不可取,诉讼信托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它是民众行使诉讼权的合理方式,符合信托的本质并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推行诉讼信托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而禁止诉讼信托也并非国际惯例.为此,我国应废除<信托法>中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中对诉讼信托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0.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与灵魂,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划分,也直接决定着信托功能的发挥。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看,立法机关倾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这种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双重所有权"建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大都是按照"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应将英美法系信托的精神和理念纳入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12.
当今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利用消极信托关系规避法律的行为.对此,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通过防止规避法律条款等方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我国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于消极信托的确定标准和法律效果没有规定.适当借鉴美国信托法制度中对消极信托的规定,这对完善我国 <信托法>是有所帮助的.  相似文献   

13.
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作为公司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MBO因契合了国企改革的要求被一些地方政府大力宣扬和推广 ,MBO热潮随之而生。受限于我国金融法规繁多和滞后的现状 ,早期的MBO操作实践存在不少问题 ,直到《信托法》等一法两规出台以后 ,理论界开始推崇MBO信托产品 ,认为其是实施MBO的最佳工具。当前的两种MBO信托产品并非没有法律问题 ,只有灵活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原理 ,才能绕开现存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5.
课题组 《学术探索》2003,(10):43-47
本文通过对破产财产处置问题中,应采主体制或是客体制;应采公吏制或是采中介制度;应采代理制或是信托制等三大重要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基本制度为基础,结合现行破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理、例认识上应采客体制、中介制和信托制的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16.
论信托的法律性质及我国《信托法》的得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与运用 ,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借鉴与吸收。论述了信托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所碰到的理论难题 ,并由此阐明了信托是一种物权与债权交织在一起的财产关系。就我国《信托法》而论其有着符合客观实际与理论的一面 ,当然 ,其中也存在着仍需完善的部分  相似文献   

17.
分析和比较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对信托的不同定义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指出了国际信托的含义 ;从信托制度的法律特征出发 ,归纳出了国际信托的三大法律特征 ,即国际性、双重复杂性和有限性  相似文献   

18.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信托可能的受托人,其行为贯穿企业年金信托运作的全过程,为信托目的的实现发挥关键性作用。我国立法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相关制度已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却易引发实践操作的困境。组织结构方面,企业年金信托关系各主体身份重叠将产生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在法律地位上,年金理事会非法人团体与自然人地位之争更是加大法律适用的难度。相较于企业年金理事会在年金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粗略的立法规定及易发的实践困境都对年金理事会制度设计的完善性提出要求。  相似文献   

19.
作为公司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IBO因契合了国企改革的要求被一些地方政府大力宣扬和推广,hmO热潮随之而生。受限于我国金融法规繁多和滞后的现状,早期的MBO操作实践存在不少问题,直到《信托法》等一法两规出台以后,理论界开始推崇MBo信托产品,认为其是实施MBO的最佳工具。当前的两种MBO信托产品并非没有法律问题,只有灵活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原理,才能绕开现存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20.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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