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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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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司法实践和外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等方面论证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论证了我国的再审程序比德、日等国的异议之诉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2.
《探求》2015,(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既判力的反射效果共同发生作用,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不可避免地向案外第三人发生辐射效果,第三人权利保护情势迫切。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程序权利、规制虚假诉讼和实现实体公正上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缺陷。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具有遏制虚假诉讼和实现个案正义的功能预期。但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上,目前有共存说、选择说、保留说、替代说等多种学说。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内涵不同,案外人将第三人涵括在内。鉴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适用撤销之诉,除此之外的案外人,仍适用申请再审,两种制度共同救济案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日本商法典》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保障可分为事前保障与事后救济两个面向。事前程序保障方面,由于未起诉的公司及股东为判决效力所及,股东有知悉诉讼系属及参与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不愿作出诉讼告知时,法院可依职权作出诉讼通知。日本法的实践表明,课予诉讼当事人、公司作出诉讼告知或公告通知股东的义务,比法院职权通知效率更高。事后救济方面,日本法规定了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及诈害再审之诉,后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保障较前两者更为有利。我国公司法与民诉法未来的实务及修法中,应规定原告股东对公司有诉讼告知的义务,而公司对股东有公告、通知的义务。且宜将诈害诉讼作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保障诈害再审之诉在制度设计与机理功能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辅相成,彼此促进适用。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8,(8):88-9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初步确立,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否合理、管辖制度是否完善、标的物的处分规定是否合适仍存在疑问,在实践中产生诸多矛盾。因此,有必要就以上问题加以深入探究,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的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从再审事由的放宽对既判力理论的冲突、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再审启动的主体等几方面论述了此次修改的优点和弊端.并从既判力、启动主体、再审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社科纵横》2022,(1):116-121
对认定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条件,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对"新证据"事由的认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在维护判决既定力和保证裁判终局结果正当性之间达成双赢。而抗诉作为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手段,在把握"新证据"事由时,既要考虑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基本构成要件,又要立足于检察监督属性来具体适用,才能有效实现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7.
陈琛 《浙江学刊》2006,7(4):171-175
本文从分析国内外私人诉的利益的发展变化以及对公益救济的不同主张出发,以实现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利益与公众利益、形式正义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对我国诉的利益重新进行了建构。本文认为理性的诉的利益应当以私人利益为主,兼而辐射至公共利益———它包括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私人直接物质利益、间接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公共利益成为诉的利益则应以存在私人利益和损害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9.
申莉萍 《社科纵横》2013,(10):86-89
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方法和机制。而涉诉信访一方面成为化解各类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也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发展的一个现实难题。在厘清涉诉信访的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和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处理机制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了刑事申诉方面的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已成为迫切需要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确立刑事申诉之诉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一、我国刑诉法应当确立申诉之诉而确立申诉之诉的首要问题,是确认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如果只确认申诉人民主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而不赋予其诉讼权利意义上的申诉权,申诉之诉便无从提起,申诉也就不会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诉。而一般地讲,申诉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和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其本质应当是一致的。诉讼权利是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是民主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化。但民主权利毕竟不等于诉讼权利,更不能代替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63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第2款首次规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即集体成员的诉权。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从原告代表集体成员的人数、成为集体成员的时间、集体成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着手;撤销之诉被告应区分行为是否有相对方及财产是否已转移的分别判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被告;认为不宜将实际损害作为撤销事由,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同时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撤销权行使的周边问题予以关注,以期对集体成员撤销权规定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置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相似文献   

13.
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大钧  杨峰 《求是学刊》2001,28(2):68-7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缺陷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5.
《求是学刊》2015,(3):80-86
除名事由之界定关乎公司除名制度的完善程度。就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应当注重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其应当来自法律的概括授权,且内容不得违反关于除名事由的定性规定,同时,除名事由条款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成为公司章程条款。就公司选择的其他除名事由而言,除肯定公司可为此种行为之外,应当在除名程序上由法院对该类事由进行审查。《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应当在除名事由的定性问题上予以修正,同时扩大除名事由之列举规定。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20,(1):94-98
以诉权保护的视角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更易于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引入该第三人,忽视诉权、打破诉讼相对性,这不可能是一种例外,而只能是职权的滥用;该第三人在诉讼中从始至终的被动性不合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合民诉的平等价值;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的上诉权既然非建立在一审诉权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那么即便上诉也违背了审级制度,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赋予其当事人资格更不合逻辑。  相似文献   

17.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对侵害违章建筑的行为,违章建筑建造人只能提起占有之诉,而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对侵占违章建筑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毁损违章建筑的,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王鑫 《探求》2018,(2):88-92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并划分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因五花八门,出现了一些《解释》第十二条无法涵盖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基于真实案例,就案例中涉及的撤销行政协议之诉是否应适用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9.
有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作业人在具备法定免责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对作业人的免责事由作了明文规定。但对于如何解释这一条文,法学界存在着意见分歧,审判实践中,在适用这一条文时也存在很大差距。本文拟结舌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文的立祛宗旨和民法理论上对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同仁的进一步研究。一、争论的焦点是什么?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争论的焦点是:作业人的免资事由有几种?…  相似文献   

20.
齐恩平 《求是学刊》2013,40(1):96-102
侵权免责事由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消极要件,在侵权法已有的免责事由评价与认定机制中导入民事政策,有助于弥补侵权法固有的滞后性并建立类型化所需的配套规则。通过影响违法性判断中的利益衡量标准,民事政策可以"量化"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政策性免责事由的提炼,能够促使运行中的侵权法跨越法律规则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沟壑,民事政策还可以成为避免责任泛化的"水闸"。民事政策对侵权免责事由的调试与配置是一个动态的曲线过程,侵权法律制度与民事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侵权免责事由评价机制得以公正、高效运行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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