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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章礼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0(6):59-6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3.
章礼强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84-90
民法基本原则含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及具有一定宣示价值的特别规则中。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 ,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 ,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 ,称其为民为本位 ,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 ,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 ,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4.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民法本位的基础包括民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人性基础等。运用哲学论与实践论的方法及结合民事立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5.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6.
张顺泽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文章在分析现有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功能、民法本位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指出民法基本原则应划分为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两组,各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有机的整体。 相似文献
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8.
章礼强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68-272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9.
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章礼强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2(4):24-28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争鸣雀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10.
郑素一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3):153-156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误读了西方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于是在法律移植、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在修订新民法之际,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1.
向桔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2):93-96
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变迁而言,民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许多场合,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和推动往往体现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某种互动进化过程之中,并导致民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进化。 相似文献
12.
民法解释的民法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民法解释过分追求如何“解释”却忽视了“民法”二字。民法解释应从民法本身最基本的价值出发,并以此为解释的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身本质价值的集中体现,界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处理好其内部潜在的效力冲突是确立合理的民法解释规则的必要前提。强调民法解释的民法性,以民法的本体价值指导民法解释,使其它技术性解释方法能在民法的价值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在准确解释的基础上合理地裁判案件,通过个案的公正坚定人们的法律信仰,展示法律的生命力,加快我们的法治步伐。 相似文献
13.
申开琼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54-59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4.
宁清同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4):138-144
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相似文献
15.
徐娟娟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6-88
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为我们正确运用民事程序法,保证民事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程序性的措施和工具。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较多,案例教学法是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中运用效果较好的重要方法。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特征,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方法设计等问题,对提高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质量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肖少启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6-9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民法需要彰显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民法适用制度实现了从静态民法到动态民法的转变,尽管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民法适用在现实中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为了弘扬民法的理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应该确立科学的民法适用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民法适用中的“法理”与“情理”的辩证关系,理性审视我国的民法解释学,以期赋予民法适用制度以现代性意蕴。 相似文献
17.
宁新海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3):105-108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的基本理论,关系着行为人本人的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以及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等。虽然人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切自然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能力又不包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它是公权关系下的公权意志的体现,是与私权关系下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平行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18.
艾围利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68-73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