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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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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歧视同居当事人,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给予同居当事人的待遇大大低于合法婚姻当事人,这是不符合世界各国对婚姻家庭的各种结合方式给予一体保护的发展趋势的。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应给予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婚姻配偶间的财产关系相同待遇。对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即事实婚,在财产关系上应享有正式婚姻配偶的待遇;在人身关系上有条件地承认其为婚姻关系,给予和正式婚姻相同的对待,双方互相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而成立的婚姻。事实婚姻在各国普遍存在,国内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评价不一。多数学者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也是立法政策所导致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合法性,在没有侵犯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在当事人之前出现严重不公正时,国家不应对私人领域作太多干预。在立法上应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着重把握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重构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3.
自1980年新婚姻法和1986年3月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后,对事实婚姻是否还保护,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实婚姻应如何对待?怎样才能减少和杜绝事实婚姻的发生?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及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 什么叫事实婚姻?就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叫做事实婚姻。它之所以称为“婚姻”就是因为男女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情况在城市和农村都有发生,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有的地方事实婚姻竟达到90%,  相似文献   

4.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5.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7.
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与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不稳定的同居关系。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及归属均有明确规定 ,有的适用分别财产制 ,有的适用共同财产制 ,有的直接采用与合法婚姻相同的财产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有空白。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领域的财产纠纷 ,我国应建立非婚财产制 ,同时加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调控。  相似文献   

8.
<正> 事实婚姻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比较严重而又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尤为常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一部分农村中的事实婚姻约占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且仍有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事实婚姻进行研究探讨,很有必要,本文仅就事实婚姻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同行。一事实婚姻一般是指违反法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三个特征:①同居的男女都没有配偶(未婚、已离婚或丧偶);②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进  相似文献   

9.
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11.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配偶权是对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所以配偶权具体内容应包括:同居义务请求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相互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生育权。  相似文献   

12.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家庭,尤其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及其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3.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时,直接予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姻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来约定适用于自己的财产制度的为数甚少,绝大多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是依照法定财产制来处理财产关系,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法定财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往往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夫妻财产关系最基本的政策倾向和法律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既一脉相承,又有着很大的差异,有必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4.
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对婚姻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生活上的考察 ,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 ,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三方面的困境 :( 1)夫妻一方不愿意同居时法律无能强制 ;( 2 )婚内强奸求告救无门和无法律依据 ;( 3)协议分居期间一方的性侵犯如何认定。要维护婚姻关系 ,关键是在立法上规定“夫妻共同婚姻生活”和“夫妻双方共负贞操”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配偶权分为人身性配偶权和经济性配偶权。它们在内涵上均指向婚姻的共同生活,在外延上则指向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平等合伙型夫妻关系既是配偶权的产生的基础,也是理解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从法律结构来看,人身性配偶权对内指向类似自然之债的关系。配偶双方的意愿在人身性配偶权中具有绝对地位,并决定人身性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中是否具有绝对性。经济性配偶权对内指向请求权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却具有绝对性。  相似文献   

16.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绝对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做法,第三者必须承担损害婚姻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配偶间生育权冲突是最常见的生育权冲突现象,而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在拓展配偶间生殖自由的同时,也加剧了相关冲突.结合各国配偶间生育权冲突配置的相关法例及学理争议的研究,分析不同制度的利弊,研究相关学说的得失,建议我国应立法对此规制,即对孕前的生育权冲突赋予夫妻平等的决定权;孕后的冲突应强调女方单方面的决定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配偶.对于不能协调的生育权冲突,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以重新寻求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论生育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了规定。生育权应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与其它人身权利相比 ,其具有特殊性 ,具体表现在生育权是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可分割、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共有权利 ,由此决定了生育权的主体是复合主体 ,其属性应是夫妻的一项共有权利。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 ,侵害生育权的救济途径与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且生育权作为人身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享有 ,在特殊情况下 ,生育权与婚姻权只能择其一而享有时 ,权利主体应当享有放弃生育 ,选择婚姻的权利 ,而法律也应尊重并允许权利主体的这种选择  相似文献   

19.
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具有自益权和共益权双重内容,但在本质上仍属财产权,这决定了其可以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才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若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裁判分割,但非持股配偶取得股东资格尚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权的分割中,鉴于非持股配偶的弱势地位,应当对其提供特别的救济。  相似文献   

20.
婚外同居赠与案件就赠与合同的效力及财产的返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必须综合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无权处分制度、不法给付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区分动机认定赠与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赠与财产的属性予以区分对待,具体分析赠与财产的返还,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制度间的合理协调,完善婚外同居赠与案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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