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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本质是一份合同,对其效力的分析与其他类型合同效力的审查并无实质不同。但国有股权的公有制属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特殊性。文章试从一般性因素和特殊性因素两方面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进行分析,并对二者进行综合的考虑和衡量,从而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2.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契约工具,它的存在与我国企业估值困难、投资法律不完善和资本市场环境不佳等因素相关。因我国公司法、合同法未能提供有利于股权投资的制度选择和法律保障,投资者会通过离岸对赌规避我国国内法律规制,或者增加对赌主体以控制违约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对风险较大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鼓励总体不足,为保障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公司法中应当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合同法适用上应该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对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规范。  相似文献   

3.
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等增资纠纷案作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在审理期间引发大量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确认本案中对赌协议的相对有效性,但关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仍存在争议。本文以此案例为视角,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论述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领域重要的估值调整方式和风险控制工具,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一直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典型的对赌案例进行梳理,就对赌协议中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 有效的.为了控制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对赌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业绩预期要合理,不能设置过高的业绩增长目标.投资方可以采取重复博弈模式,第一轮少量投资,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前景有了更为准确的了解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投资.对赌协议的主体应为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原股东,投资方应避免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签订双向对赌协议,可以公平地保护对赌双方的利益.在争议解决方式上,采用仲裁方式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5.
对赌协议是我国私募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新型投资工具,其旨在通过估值调整机制维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对于对赌协议规定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展开了广泛的争论。以《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范为切入点,来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以求在现行法下调和立法和实践的冲突,并寻求对赌协议的合法化路径。  相似文献   

6.
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上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等瑕疵因素而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这类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引发较大争议,文章主要对瑕疵股权含义和成因多了简单的介绍,评析了几种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并且讨论了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融资难和企业亟待进一步发展的矛盾下,对赌协议应运而生。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对于融资者而言,大多时候对赌协议如饮鸩止渴。究其原因,是融资方没有认清对赌协议的实质,使得契约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不能对等。文章以对赌协议的保护性看跌期权性质为切入点,分析对赌双方的风险,建立关于期权费的新对赌模型,并结合经典对赌案例探析对赌协议期权费的定价方法及估值调整机制,以期使其在私募股权融资中的应用更加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8.
对赌协议作为股份回购的一种典型适用形式,裁判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关注点均经历从合同效力到合同履行。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使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问题得以区分,但作出以实施减资程序作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前提的规定仍有待商榷。减资应是股份回购后产生的可能结果,并非必要前置要件,将减资程序作为对赌协议的履行前提,很大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履行障碍问题。在协议出现减资未果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均须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基于此,恰当定位减资程序、引入财源限制规则、建立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以及明确对赌责任的上限是破解对赌协议履行障碍问题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私自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了当前存在的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可撤销说、附条件说,提出在兼顾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资合性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股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代孕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从本质上说,代孕协议系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别,因而在效力认定上其可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传统观点认为,代孕协议因违背行政规章或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但是从实质而言,却背离了立法的精神要义以及社会的实际情况。事实上,代孕协议不仅符合法律行为中的合法性要件,而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要求。假使对代孕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那么将会给代孕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适用以及可能的立法修订中,必须明确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13.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协议内容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而嗣于无效。在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情形下,司法实践与学理上对争议股权的归属及相关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均存在争议。股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与股权代持协议自身性质密切相关,但在考察权利归属问题时,也需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智力、各项劳动投入因素纳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亦需结合善意第三人信赖因素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4.
男女之间的忠诚协议因当事人间是否具有夫妻身份而不同。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从私法的原则看,应认可其有效性。这和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冲突。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则应当结合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的规定,从主体、意思、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5.
本文采用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从仲裁协议在产生和效力方面的独立性入手,从主从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角度重新探讨了独立性产生的内在原因。通过对仲裁协议独立性规则演进的历史考察,论述了该规则产生前后国际商事交易背景、法学研究流派和研究方法以及私法领域的法律政策的变化对具体的理论和规则发展产生的影响作用。仲裁协议独立性的产生和最终确立不是基于法律调控的技术型因素而是基于法律调控的政策型因素,它是私法政策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反映了自由主义思想和实用主义理念对私法运行外在过程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还是无效?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亦不时出现相左的裁判。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分析、理论界观点的梳理和司法判决的调研,从上市公司的特点、法律规定的价值趋向、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等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代持协议无效之下,对于股权的归属和损益的分担应当综合考量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在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涵盖了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该协议的生效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引起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旦涉及到市场交易第三人且未对实质物权进行登记时,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是基本原则,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家庭人身属性有特别的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发生的权属关系仅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其对外效力仍需遵循物权法关于物的基本法律规范,方能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8.
BOT中政府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BOT方式是国际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 ,已受到广泛重视。特许协议在BOT中占据重要地位 ,是BOT赖以运行的基石 ,但是有关特许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存在争议。文章先是阐述特许协议的法律特征 ,接着对其法律性质、效力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相关理论的简陋使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成为了司法实践的难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就是其中一例。本文采用“效力未定说”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加以理论和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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